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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7 確保45萬幼兒受教權是國家責任,幼照法不應放寬師資標準

備受幼教界關注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立法院已於104年1月5日進行朝野黨團協商,出席委員並達成「本法施行前已具大學院校幼教、幼保相關系所以上學歷之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持續任職者,得替代五歲至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所需幼兒園教師,繼續擔任教保服務工作」之共識。

依此,未來教保員與代理教師可獨立帶大班,我們以為,這樣的修法方向,不僅有違幼托整合保障幼教品質之政策初衷,也無助於提升教保員之勞動條件。

為確保幼教品質,全教總、中華民國各級家長會長協會、教保合作成長協會等共同呼籲立法院朝野黨團勿於朝野協商簽字,以爭取更多時間凝聚修法共識,未來修法應以提升幼教品質、落實幼托整合為宗旨。

幼照法施行前已任教具大學學歷但未具教師證之教保人員約7千5百人,其工作權應受保障,惟仍應取得幼教師證作為獨立任教大班之資格。全國幼兒人數45萬,其背後代表45萬個年輕家庭,是國家未來希望之所在,幼兒受教權必須保障。大班有一師任教是全國標準,不應打折,若便宜行事降低標準,恐將造成師資品質良莠不齊,維持五歲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教師,是國家對45萬年輕家庭提供良好托育品質之保證。

目前私幼的主要問題是過低薪資及超長工時,主張經驗比證照重要的業者,不少人亦在中國投資經營幼托園所,何以在中國可以接受每班二師一保的規定,在台灣卻屢屢主張放寬幼教師資標準?若是真心為了提升幼教品質,應關注私幼教保人員長期低薪過勞情形,並以良好的工作條件吸引優秀師資任教才是。

我們主張如下:

一、幼照法施行前,已任教具大學學歷但未具教師證之教保人員工作權應受保障,但109年前未取得幼教師證不得任教大班,此師資之嚴格把關是對全國45萬年輕家庭最大的幼教品質保證。

二、幼教師維持從嚴考取證照之標準。片面否定證照價值與世界培訓專業人員之系統制度相違背,亦將造成漣漪效應,影響其他取得證照的就業人口,如果任何行業皆可言「經驗比證照重要」,那台灣要以何標準來認定「專業」?

三、請立委清查幼教業者投資大陸幼教的情形與標準,並對部份私幼教保員低薪工時長問題提出解決之道。本會強烈建議,在沒有解決教保員普遍低薪前,幼照法應暫緩處理。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中華民國各級家長會長協會、教保合作成長協會

來源: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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