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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聽受刑人的聲音,三振法案合憲乎?

文/黃世維 (讀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刑法組研究生,曾任軍法官及臺北地院書記官)

近日發生劫獄事件,本人觀鄭姓受刑人發生五點的聲明中,其中表示「三振條例(即刑法第77條第2項)連報假釋都不行。…復稱此案該改一改,給人一點希望好嗎?」短短的一番話,出自於受刑人的觀點,格外令人注目,這也讓筆者漩入沉思中……。

記得就讀法律系一年級時,刑法教授推薦我們閱讀一本法律小說「我和上帝有個約」,這本書頗值細嚼,故事中最後引發一個輿論,即殺人犯在精神上已徹底悔改,且透過宗教的救贖獲得了重生,此時的「他」究否仍須為昔日的「他」所做的行為,受到刑罰上之執行?分別有兩說,支持者謂行為者已確切悔悟,且思想上認罪,從精神上徹底的悔改了,更明確的來說,他已獲得了重生,昔日殺人者以死,今日者為心靈潔淨的人,所以應該從輕量刑;而反對者謂則基於殺人償命的應報思想,應為昔日行為負責。

筆者認為兩說各有道理,無分對錯。確實在法律的觀點而言,人格的同一性無分昔日或今日,本於刑法責任原則,自應為過去的行為負責。然後刑罰的真正意義是什麼?而矯正署設立運做的意義又是什麼?不正是透過國家公權力的制裁,來使行為人獲得合理的處理,而這目的亦是告誡行為人做錯事了,並協助他重返社會。

若從這角度思考,則已為昔日行為悔悟,且願意投身於修復所造成的傷痕者,彌補對被害人家屬的傷害,如此還有執行刑罰的必要嗎?筆者認為基於矯正資源的有限性,應當將資源挹注於更有需要協助再社會化的人,執行刑罰確已無必要,值得思考減輕或免刑。明朝袁了凡《了凡四訓》中的《立命之學》有句頗富思考的話「昨日種種譬如昨日死,今日種種譬如今日生」,可將小說所欲傳達的精髓真意詮釋地淋漓盡致,昔日的殺人犯在宗教、社會的意義上已經死了(透過了感化、矯正亦或情感,喚醒了良知),同時一個人格純淨的人獲得重生。

筆者近日觀立委蔡煌瑯、法務部長羅瑩雪及次長陳明堂對此的看法,發現到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他們對於「申請假釋」與「應否假釋」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混為一談。即使當時的修法,滿足了人民的法感情,然而能作為正當基礎而迴避憲法層次的疑慮嗎?社會不能一概否定累犯的重刑犯有大徹大悟的可能性,確切來說,以剝奪假釋機會就是嚴重的手段過當,問題的根源應當為完善的申請假釋程序、評議及救濟程序,對於符合申請假釋資格者,公正合法地審查評估應否准予,方為正論,而這不也是釋字691號解釋曾經闡釋過的嗎?筆者在此呼籲法務部勿再模糊焦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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