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學生代表應參與校務會議,然後呢?

文/招承維(建國中學公民老師)

據報載,台大校務會議於本月21日通過,去年六月由台大研究生協會提案將圖書館鄰近廣場透過以命名的方式紀念因推動人權、政治理念而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二日遭警備總部帶走隔日卻命喪台大的陳文成先生;會議中經投票通過將廣場命名為「陳文成事件紀念廣場」。大學校園內的學生於校務會議中提案、表達意見與表決看似民主校園中合情合理的事情,但反觀高中校園,即便《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通過後,高中學生亦可參與校務會議,但這條開啟學生參與校園的康莊大道是否真的如此順暢?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其成員之人數、比例、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並應參與校務會議。」若直接看此條法律,引人疑義之處在於校務會議若為學校最重要民主參與決策的會議,學校中的行政人員、教師、職員、家長和學生五大團體應該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學生代表產生方式限縮在「經選舉產生」;而應「參與」校務會議的抽象概念,究竟是以何種方式參與校務會議,似乎無法從法律條文本身理解。

條文中要求「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方為參與校務會議之成員,在筆者服務的學校,參與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為班聯會主席(副主席)、班代大會議長等二至三名,班聯會主席為全體班聯會會員(全體學生)票選產生;班代大會議長則由各班班代表選產生(分別為學生自治團體中行政權及立法權的角色);但若一個學校並未開放進行學生自治選舉或該次選舉無法順利選出代表(以筆者服務學校為例,103年學年第二學期至學生自治團體司法部門做出自治憲章解釋前,由於先前主席選舉同意票數低於不同意,故沒有班聯會主席),則學生如何在符合法律規範下參與校務會議;再者,即使是「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也不一定可以參與校務會議,如學校中常見的社團社長大會的主席、畢業籌備會議的主席等等,其學生民意基礎不小於班聯會主席或班代大會議長,甚至社長或畢籌會代表校園中的團體所希望爭取的權益可能也不同於班聯會,但是若為控制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人數的考量,即便符合「經選舉產生」之條件,學生人數上和實質的影響力上也必然小於教師或家長會長、副會長等團體。

其次,即便學生代表能順利透過選舉符合資格參與校務會議,「如何參與」之決定由於法律無明文規定,結果其掌控全仍然落在其他團體手上;僅為列席無法表決、視為出席可以表決、僅為列席但與學生有關事務時可以表決,都是「參與」的方式,若學校方面可以希望減少學生阻力,又可以有學生「參與」作為推行政策正當性的背書,列席無法表決的參與方式即為最佳的選擇(當然也成為筆者服務學校目前行政方所提出的參與方案)。

從學生自治的角度來看,校務會議讓學生代表可以實質參與,具有幾個重要的意義。首先,若學生代表由於必須代表全體學生表達意見,對於校務會議討論議案也必須開始知道如何蒐集學生的意見、知道如何站在學生的角度為意見辯護、如何透過會議中的討論、說服、折衷、妥協做出決議,並且將決議與達成決議的過程轉告全體學生,達到參與與監督的雙重效果。其次,學生自治在校園中難以推行在於多數學生受到來自學校嚴重的(或是表面上)權利侵害,如體罰等,學生往往可以透過家長、媒體解決,其效果遠遠大過於學生自治團體(或代表);關鍵在於校園中許多對於學生權利侵害是對於學生「純潔化、家馴化」,如髮禁、朝會、禁止學生參與非學校規劃的活動等等,家長則會選擇站在學校的一方,此時的學生在無家長支持及欠缺學生代表足以實質影響學校行政決策的能力時,除非學生自行發起運動,否則難以透過學生自治團體去影響學校,使得學生自治團體更容易淪為學校的橡皮圖章或校園活動的舉辦者,而不是學生權利的代表與捍衛者。

最後,除了期待學生自治團體可以在學校中蓬勃發展外,學校在學生參與校務會議方式上除應給予學生實質表達意見的權利:出席投票權外,亦可進一步站在保護學生權利的立場,對於與學生相關的議案,給予在會議中的學生代表少數否決權(minority veto),使得學生能真正肩負起自己權利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