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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證發放不一 立委促立院檢討發放要點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日前許多非營利媒體及獨立記者召開記者會,批評立法院發放採訪證件「大小眼」,非商業登記之媒體無法申請及換取採訪證件,因而無法在立法院內採訪,新聞自由受阻。5月1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會審查立法院關於「研究無條件開放IVOD串流網址之可行性」、「改善IVOD影片畫質及錄音品質」及「檢討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等事項。現場立委無分黨籍,一致認為立法院議事應公開透明,對於隨選視訊系統應加強改善。然而立委在討論到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要讓媒體記者入院內採訪時,卻有不同意見,最後會議因人數不足流會,將另訂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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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開會,空位很多,僅見一電子媒體在場。圖片:民眾日報記者郭宇睿拍攝。

召委吳宜臻、立委尤美女皆認為立法院內規現行的立法院採訪證件發放要點執行並不一致,要點中規定必須是商業登記的媒體才能向立法院申請證件,然而財團法人性質的中央社,公共電視、原民台、客家電視台都是非營利媒體,卻都能換取到採訪證,立法院明顯標準不一。

國民黨籍立委王惠美質詢立法院秘書處副秘書長王全忠時問到:「公民媒體無法換證進入立院採訪,秘書處解決了嗎?行政院已可開放公民媒體,立法院有無蒐集資料,是否能適度開放?」王全忠回應,立法院的狀況跟行政院不同,行政院開記者會都侷限在一個地方,立法院則是換證進入後可以在八個委員會任意走動,因此有安全考量。

立法院秘書處檢討立法院採訪證發放要點表示,為了維護機關內部安全及會議順利進行,自須嚴格門禁管制。因會議室空間及座位有限,為維護會議秩序與參與會議人員之安全,由本院院會通過或院長核准等嚴謹程序訂定採訪證發放要點,避免過多採訪記者造成秩序及安全管理上無法承受之負擔。秘書處認為,每會期發放採訪證總數達450張以上,又採訪當日臨時支援之記者憑各公司採訪證件可以辦理臨時採訪證,立院開會過程已達高度開放採訪。

民間及立委都質疑,採訪證發放要點中的一項規定就是「完成公司(商業)登記有案」,但是現行許多媒體如中央社屬財團法人性質,公共電視、原民台、客家電視台等皆非商業登記之媒體,副秘書長王全忠說,當初怎麼給出證件是有其他原由,但現行是照規定來發放採訪證。

民進黨籍立委蔡其昌質詢立法院秘書處副秘書長王全忠說:「早期不符規定也可以發喔?那非營利事業媒體立法院要如何因應?」蔡其昌認為,並非不讓現行申請採訪證件的非營利媒體進入,而是立法院的標準無法說服大家。蔡其昌說,若秘書處考量到安全或空間問題,那「國會空間不能修改嗎?」「國會殿堂為何不能讓民眾申請旁聽跟採訪?」

蔡其昌又說,立法院本來就應該讓人民進入,有些媒體有心為民眾做監督工作,立委代表人民進入開會而已,照理說要敞開大門。他形容:「若頭家有空來監督立委,為何不能讓他們進來?」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秘書長張宏林受立委吳宜臻邀請上台時表示,他不認為記者進到立院後會「趴趴造」、難管理。張宏林以自己今天進入立院換取「會客證」為例,他說,人一入立院大門內就有警察在查核,同時證件上的地點標示了去處(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入會議室再度讓駐衛警察查看證件。「若這樣還叫可以在立院四處亂走,那就是立法院本身管理出問題。」

張宏林說,立法院現行開放程度還是令人很不滿意。明明大法官釋字689號中明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而立法院組織法中明訂立院會議要公開舉行,卻又額外訂定採訪規則,發布限制非營利媒體採訪的要點,根本是命令凌駕於法律的狀況。長期監督立法院須開放透明的公督盟,認為隨選視訊IVOD的轉播議事只有「半開放」,並非全程轉播。許多委員也提到,最重要的協商過程並沒有公開,僅有最後通過的議案結論等,造成民間對立法院的「黑箱」質疑。

民進黨籍立委吳宜臻表示,立法院採訪證發放要點在去年103年4月10日修正,剛好是太陽花運動佔領立院期間,時機點敏感,令人質疑立法院趁此機會將採訪證發放要點修正的更嚴苛?吳宜臻表示,立法院現行發放採訪證標準不一是事實,若讓秘書處對於此要點「准予備查」就是代表立委們默認此內規標準,堂堂制憲機關變成人治,她無法認同。吳宜臻說,秘書處修改規應應朝向將商業登記規定刪除,或者將非營利立媒體要點明確化,否則無法准予備查。

最後有四個臨時提案,其中前三案:對於隨選視訊不應藍畫面定格、國會頻道運作及研擬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送之具體辦法即規劃行程等,皆在立委討論修正後通過。唯有最後一項提案,牽涉到採訪證件發放要點「不予備查」,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王惠美認為要「准予備查」。立委王惠美幫秘書處講話,認為要相信副祕書長,讓此案准予備查,再來建議秘書處修改採訪證發放要點,否則「這樣是為難人家」。最後立委呂學樟、王惠美溝通無效,決定離席。會議因人數不足流會,將另訂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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