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 投稿

性,不只要廢除惡法

文/吳馨恩(恐性與受暴連線召集人) 圖/Eric‧鈞

護家盟對於彩虹旗的六色象徵意義進行諸多抹黑,說紅色與藍色分別象徵的性與身體自由,是代表淫亂不受拘束的樣貌自行解讀成「多元性愛」、「裸露身體」、「捨棄性忠貞」,因此對弱勢兒少充滿傷害。對於這點我認為護家盟的抹黑實在令人髮指,不僅不符合現實,更殊不知自己主張一夫一妻的樣版化家庭立場,也有不少家暴、強暴、亂倫、背叛等問題,卻唯獨針對性/性別少數,真是令人不齒!

也有部分同志運動者(如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指出,彩虹旗在國外的原義為紅:生命、橙:治癒、黃:陽光、綠:自然、靛青:和諧、紫羅蘭:精神,與護家盟所說的完全不同,甚至因此批評同志遊行聯盟(以下簡稱遊盟)網站上的資料「是錯誤的」。而遊盟回應說這是,象徵義義為紅色:性愛—廢除惡法,性權就是人權、橙色:力量—集體展現,我們就是力量、黃色:希望—勇往直前,打造希望種子、綠色:自然—看見差異,自然展現本性、藍色:自由—自主多元,解放身體自由、紫色:藝術—活出自我,創造繽紛藝術,說彩虹旗在各國象徵意義皆不相同,這是融入「台灣在地文化」、「同志運動現況」,於是重新定義了彩虹旗六種顏色,在台灣社會脈絡下對同志的意義。我認同遊盟的說法,但我認為會被誤會也是情有可原,不該太責怪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畢竟這是「脈絡不同」的結果。

而我固然支持結合「台灣在地文化」、「同志運動現況」重新定義旗子的意義,但是「同志運動」是一個「集合名詞」,它有著錯綜複雜的立場,尤其是在「性」上,並不是只有「性自由」一種「進步價值」。在性政治上,社會就已經可以粗略化分為「性保守」、「性自由」與最容易被忽視的「性平等」三種立場,但社會長久以來二元對立的價值觀,誤以為性政治只有護家盟的性保守與遊盟的性自由兩種立場,對於性平等鮮少聽聞。並且性平等不是被性自由陣營誤解與抹黑,就是被性保守陣營趁機吃豆腐(性平等與性保守都主張性管控,但性平等是為保障弱勢、防治暴力而支持性管控,理由與方式都與性保守大不相同)。剛好主流同志運動的聲音,長期以來已經被一群「性自由男同志」主導把持,對於不同立場的同志運動聲音,也就是「主張性平等」(多半為女同志、跨性別者與無性戀者等)的聲音,社會可說是相當陌生。因此我這邊要針對的是「紅:性愛—廢除惡法,性權就是人權」當中「廢除惡法」的部分。

我當然支持「廢除惡法」,但是若必須保障性/性別弱勢與兒少並防治暴力的話,就不只需要「廢除惡法」,更需要「制定好法」!舉個目前的例子,法律對於「非合意散布他人裸照與性影視」大多使用「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罰加害者,且刑度僅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實務判決中,量刑多為六個月以下徒刑,可易科罰金。這是以「保護社會善良風俗」的理由所制定的法律,是性保守的法律,並使受害者的圖像影像被定義為是「猥褻物品」,對受害者帶有貶抑與再度傷害!更因刑度過低缺乏實質赫阻力。所以無論是犯罪本身還是懲罰本身都是對受害者性權(性自主權與性尊嚴權)的侵害,因此為了保障受害者的性權,不僅該廢除這樣扭曲的法律,更應該制定保障受害者、捍衛受害者隱私與尊嚴、嚴懲加害者的「好法」!

或者各國正在制定的「反歧視法」,嚴懲基於種族、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宗教、語言、障礙等原因的「歧視言論」與「歧視行為」,而當中也應該包含「性中的歧視」,尤其是異性戀男人多半將世界萬物當作性玩物對待,性物化、性剝削與性支配等言論與行為,這都是該被禁止的,用以保障女性、性/性別少數,以及無辜的兒少與動物們!我認為這也是台灣目前需要積極跟進的。

而現有的例子中,「性騷擾防治法」就是性平等最好的典範之一,性騷擾不只是「性言論」與「身體接觸」,而是一種「騷擾」、「隱形的性恐嚇」與「潛在的性暴力」,是對他人人權與性權的侵害!因此有這樣的法律來嚴懲這類行為,保障弱勢並防治暴力。

說到這,若我們深信人人生而平等,那「性」也該如此,這世界不是「優勢者(尤其是性保守派與異性戀男人)的後宮」,性相關的法律固然可能是「保守惡法」,但也有可能基於社會性平與人權意識的抬頭,進而出現「平權好法」與「反暴力好法」!所以「性,不只要廢除惡法」!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