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針對北市與桃園市開放同志登記聯合婚禮,護家盟新聞稿

文/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

針對北市府與桃園市府執意開放同志登記聯合婚禮,護家盟認為,第一,市政府違背行政中立,罔顧反對者的立場與權益,動用納稅人經費挹注市民所不樂見的活動;第二,破壞傳統婚姻價值觀,看輕了婚姻的神聖意義,對於影響家庭一生幸福的活動過於草率。護家盟對市府的作為,表達深沈的遺憾。

護家盟對於同志以私下方式,願意互結連理、共同守約、彼此堅貞,經營完整家庭,不但樂觀其成,也疼惜他們有情人終成眷屬,但反對公開宣揚同志婚禮與背後所蘊含的性行為。尤其作為政府公權力單位更不宜公開舉辦並鼓勵同志登記婚禮,政府作為具有教育意義,不可不慎。

對於兩個市府執意而行,在此提出嚴正抗議:一、反對市政府違反行政中立與漠視全體民眾傳統價值觀與權益的行政作為;二、抗議政府藐視法律尊嚴、藐視立法院、藐視法律背後的人民與國家主權,企圖以「婚姻以登記為主,婚禮並不違法」,規避法律消極意義上應該包含社會文化風俗所規範的內容,亦即「法律優位原則」,市府擺明了是知法卻玩法;三、政府不宜公然違背公序良俗、倡導婚禮背後的非常態性行為;四、反對市政府霸凌市民。

北市府稍早強調,基於人權、對同志友善以及「婚姻以戶籍登記為準,同志婚禮並不違法」為理由,執意同志也可報名參加婚禮。接著廢止市府行之多年的「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訂定無法律效力的「臺北市聯合婚禮活動實施計畫」,用語意不明且違背婚姻定義的方式,以「臺北市政府為正視家庭與社會多元化發展之現況與趨勢,推行相愛互助、平等互信之現代婚禮」為由,逕自開放同志也能登記參加集團婚禮,今天公佈報名核定名單。桃園市的理由則是尊重「多元人權」。

對於由政府來舉辦及鼓勵同志登記婚禮,護家盟有幾個面向的意見。

第一,政府任何作為具有宣示性的意義,政府不宜藉任何方法認同同志性行為:

我們不希望社會上把「對同志的同情與包容」,混淆為「認同同志的性行為」,亦即把對人的尊重,混淆為對行為的認同。護家盟一貫立場是「疼惜同志、不認同同志性行為、反對推廣同志性行為」,我們不支持同志婚姻的合理正當性,就是唯恐散播婚姻背後的非常態性行為。

如今市府開放同志登記婚禮,不但等同於市府認同婚禮背後的性行為,也等同於用政府的身份倡導同志性行為的合理正當性。男同志婚禮背後是肛交,市府難道是要教導下一代,肛門不僅排泄糞便,用於性功能也無問題?這模糊了下一代對於常態性行為的正確認知,不是全民的福祉,也讓原本子女不是圈內卻行為走偏的父母情何以堪。

依據研究,同性性行為如果被高舉,兒童與青少年會去模仿與學習。同性性行為具有「學習、模仿」的因素,加上青少年的好奇以及外在「引誘」,有可能嘗試同性性行為。依據美國的研究,麻州於2004年通過同性婚姻法,接著2005年到2009年的「麻州青年危機行為調查」Massachusetts 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y,麻州學生在「自我認同為同性戀者」以及與「同性性行為」都上升了50%。美國另一針對2006至2008年17歲女孩性行為模式的研究發現,因社會對同志議題不斷提出認同論調,以致同性性行為比例從原先2002年的5%成長到11% (http://williamsinstitute.law.ucla.edu/research/parenting/new-trends-in-same-sex-contact-for-american-adolescents/)。因此任何宣揚同性性行為是可以接受,甚至是「好的」的價值推廣,都會造成同性性行為的增加,尤其政府帶頭的作為,影響更為深重,政府作為不可不慎。

第二,「人權、友善、不登記就不違法」的邏輯過於草率,政府帶頭鼓勵非傳統婚姻定義的價值觀,令人不能認同:

    其一,同志有人權,但是人權不代表在社會倫理脈絡中具有「行為正當性」:

目前科學界完全找不出任何「同志是天生」的依據,雖然不能因此否認同志有人權,也連帶尊重同志喜歡誰愛誰的性傾向,可是同志要找對象進行性行為牽涉他人,則就有社會道德與法律的問題。因此同志人權不能延伸或包含到行為權。

例如,有人搭捷運電扶梯硬要站在左側擋他人,被糾正時回答「我有人權」,難道有人權則站在左側就有正當性嗎?

世界上有70幾個國家進行同志立法,主要就是針對同志性行為加以限制,當行為牽涉他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是可加以限制的。我國憲法第22、23條也特別指明,牽涉公共秩序並影響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立法限制。【第22條(基本人權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同志性行為擴散影響他人以及下一代的公共利益(前述第一點),依憲法精神,是應該予以限制的。即使同志有人權,也無法延伸到行為權具有正當性。

其二,前幾年民法第982條將傳統儀式婚修改為登記婚,婚姻需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有法律效力。市府認為集團結婚容納同志婚禮並未進行婚姻登記,因此與現行民法972條婚姻一男一女結合的精神並無違背,這種邏輯過於草率,衝擊傳統婚姻定義與價值觀,甚至鼓勵違法,令人不能認同,其理由有幾點:

  1. 人權與友善的觀點與容許同志舉辦婚禮並無邏輯上的必然關聯:除了前述人權與行為權沒有延伸性以外,僅僅強調人權與友善,則請問:帶自己的小三小四來登記婚禮、亂倫(父親帶女兒來登記參加婚禮)、戀物(帶自己的玩偶、汽車等等來登記婚禮)、戀童(老夫帶幼童)、人獸(帶自己的寵物)等等,難道他們沒有人權嗎?他們也相信所愛的是真愛,難道不該予以友善嗎?只要不登記,小三小四的婚禮也無重婚的罪刑,難道市府要推廣嗎?
  2. 若以人權觀點,是否亂倫、重婚都應該「除罪化」?市府認為不去戶政登記就無違法,如此一來各種違反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真愛」都來登記參加婚禮,和小三小四私下舉辦婚禮,是否社會也要一視同仁予以接納,市府依據主張人權的立場,是否要漠視傳統道德與人倫價值觀,也開放來市府登記參加集團婚禮,以表達人權與友善的立場?政府開放並舉辦就等同在推廣這些違法。

第三,抗議市政府違背行政中立,罔顧反對者的權益:

其一,對於同志主張的婚姻關係,目前社會仍有廣大民眾不能認同,作為全體人民的市政府,不能罔顧反對者的權益,只單獨討好一方,違反了行政必須中立的立場,也同時抗拒、抹煞、漠視代表廣大民意的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多數委員的意志。

其二,如果不能在理性上辨明是非曲直,至少對於這類權責屬於中央等級的議題可以採取不作為。

其三,前述已表明,同志婚禮背後的價值觀衝擊了傳統一夫一妻的保障性制度,作為人民的政府尤其忌諱因為少數官員的個人認知,動用屬於全民的政府公器,替同志婚禮背書,衝擊並破壞傳統婚姻價值觀,屬於嚴重違法與破壞文化的罪過,有良知與站在傳統文化立場的市議員也應該要有勇氣予以糾正。

第四,市府違背並扭曲了傳統婚姻的價值觀,看輕了傳統婚姻的價值:傳統婚姻講求的是「一生一世的信守承諾與負起責任」,另外還包括了:a想要生育的雙方所組成、b講求家庭責任、c彼此忠貞關係、d傳承教育下一代、e為家庭而奮鬥,f講求義務與付出、g親人彼此扶持、相互照顧、h互補互動以完善自我人格、i學習愛的真諦、j享受親子與姻親關係的天倫之樂、k血緣親屬關係。但是市府推行的婚禮是「相愛互助、平等互信」為基礎,「互助、互信」只是一般朋友的起碼標準,不足以構成婚姻核心價值,亦非相愛者在一起的整體目標,亦即看輕了傳統婚姻的精神與意義,作為一個政府機構,對於影響家庭一生幸福的活動如此草率,讓集團結婚者得不到深沈的祝福,政府輕率作為令人惋惜。

標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