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教育

大學校長的錯誤示範

文/管中祥

這學期開始,許多大學行政人員忙翻天,但不是為了迎接新生,而是勞動部要求大學要為兼任助理及工讀生加保勞健保。

6月17日,勞動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原則」,要求各校在8月開始,儘速就校園內相關研究、行政或教學工作進行調整,以落實保障學生兼任助理的勞動權益。簡單說,就是要各大學幫工讀的學生加保勞健保,否則將可能因此違法受罰。

這項措施讓部分大學感到倉促,雖然行政人員硬著頭皮努力地配合法令,調整作業為學生加保,但校長們卻也一直想著「回擊」之道。好比,各大學依教育部的建議,趕緊將兼任助理分成「勞僱型」及「學習型」兩種,並且引導學生選擇擔任學習型助理,試圖規避法律或降低成本,不過,最大的反擊力量是一百多位大學校長聯名向行政院請願,要勞動部尊重大學自主,將大學學生兼任助理或工讀生排除於勞基法適用之外

這是相當罕見的集體行動,在台灣教育史上,從來沒有大學校長如此大陣仗地聯名請願,但可惜的是,校長們的行動並不是為弱勢發聲,或者為國家的重大發展提出精闢建言,相反的,是為了減少學校的成本支出及行政負擔,甘冒違法風險,忽視勞工基本權益,進行最錯誤的示範。

校長們認為勞動部的這項要求,不但涉及師生關係、校園倫理,也攸關學校財務規劃與相關權益之平衡,同時行政作業繁冗費時,非短期可躋。並且,若要學校依法為學生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將嚴重增加學校的財務負擔。

校長之言看似有理,特別是6月才公佈,8月就要上路,對許多學校來說,的確是措手不及。但事情會演變至今,究竟是要求來得太快,還是各大學在心態上,長期忽視法令,漠視學生勞動基本權益的結果?

早在1998年「大法官釋字456號」就認定非專任勞動者應該納入勞工保險,而在2007年,勞委會也發文公告,公部門臨時人員適用於勞動基準法。這兩年,已有多起學學生向勞動部檢舉該校未將兼任助理納保而校方因此遭裁罰的案例,各大學難道會不知為學生納保是重要的事?如果知道,為什麼不趕緊籌辦?為什麼不要求教育部等單位撥下經費,承擔國家該有責任?

這或許是根本的心態問題,一方面校長們缺乏了學生助理就是勞動者,勞動者就應受到勞動法令保障的觀念,另一方面,是要保有師生之間獨有的「特殊關係」,以致於以為可以有機會規避法律要求,逃避應有責任。

即使如此,也不能否認各大學在現實上面臨行政人力及財政的窘境,但這些問題,真能成為校長抗拒將學生納保的理由?

世新大學從去年九月開始,便正式認定教學助理、研究助理與校方之間存在著僱傭關係,並將學生助理納入勞保、勞退,得以累積勞保年資,並享有完整勞動保障。

在為學生兼任助理納保的議題上,部分私立大學反而國立大學積極、用心,相反的,帶頭抗拒的,反而是擁有較多資源的國立大學。其實,國立大學的校長們應該會多向私校請益,了解何以私立大學在人力與財政資源遠不如國立大學的情況下,仍然承擔責任、立下示範為學生助理加保?為什麼資源有限,仍能盡可能地完成任務。

不過,大學校長既然聯名向行政院請願,以校長的「高度」不該是要推矮責任,相反的,是要與教育部共同承擔責任。

根據高教工會的統計,全國所有兼任助理人數大約在4萬上下,若每年兩學期以10個月計算,校方每月需負擔保費2,398元,每年僅需10.6億即可解決保費問題,還不到教育部每年1000億高教預算的1%。

但這筆錢不但讓兼任助理現有的勞動有所保障,也一併會計算進未來退休基金,落實社會保險的基本精神。更重要的是,大學作為教育機構,就應告訴大家勞保、勞退是最本的公民權利,並且具體實行,否則一昧的抗拒,不思解決之道,就是帶頭作錯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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