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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事件 對岸強行擄人破壞默契,法務部還附和?!

文 / 法操FOLLAW (司法監督媒體)

近日中國將在肯亞的臺灣人強行帶往中國,引起國內譁然。

肯亞警方於2014年11月30日調查首都奈洛比近郊一樁華人男性火災致死案時,連帶破獲77名華人未經許可使用無線電設備等涉及電信詐騙案,其中28名為臺灣人。

肯亞法院於2016年4月5日對第一批共37名華裔嫌犯宣判,其中23人為臺灣人。這批被告獲判無罪,當庭釋放。但這23名台灣人卻被分批押往中國。加上肯亞警方最近破獲的另一起電信詐欺案,有22名臺灣人在4月8日已被強行帶往中國,總共有45名臺灣人被中國押往中國。我國外交部、陸委會均對此表達嚴正抗議。

法務部不同調,站在中國那一邊?

但法務部卻表示,肯亞法院是對無照經營電信業、無照使用無線電信設備及組織犯罪判決無罪,沒有提到詐欺罪。肯亞配合中國,應該是為了處理詐欺罪,因此臺灣人被遣送到中國,符合國際刑事訴訟的屬地原則及法庭便利原則。

然而,法務部沒有在第一時間主張我國也有刑事訴訟管轄權(學理上是稱審判權),就是主動棄守我國司法主權,而且上面的法律意見也是錯誤的。中國對於案件有無刑事訴訟管轄權,與臺灣人在外國涉案可不可以押往中國,這兩者是兩回事。並非中國對於案件有刑事訴訟管轄權,行為人當然必須要被押到中國。

每個國家都會在自己國家的刑法規定自己國家刑法的效力範圍,如果是刑法效力範圍內的案件,同時也會是該國法院可以審判的案件,這所彰顯的也是一個國家的主權。在國際法上對此並沒有相關的限制,每個國家都可以積極主張自己國家的司法主權去聲稱對於某個案件有刑事審判權,因此同時有數個國家對某個案件主張有刑事審判權,是很常見的事。

至於聲稱對於案件聲稱有刑事審判權的國家,要如何對於人在外國的行為人進行追訴處罰。基於對他國主權的尊重,不可直接派人去他國將行為人逮捕並押解到本國受審,國際上是透過所謂的國際司法互助,先請求外國將行為人引渡到本國後,再依本國刑法追訴處罰。

因此這個事件的重點不在於中國對於案件有沒有刑事訴訟管轄權,而是中國憑什麼去肯亞將臺灣人帶走。倘若依法務部的意見,那麼一個臺灣人在外國說了「臺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中國認為他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11條、第13條規定,觸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3條規定,人就可以被押到中國去;甚至什麼事都沒有做,也可能被中國羅織莫須有的罪名,就將人押往中國,這不是很可怕嗎!

中國的行為就是境外綁架、強行擄人。

這次在被押往中國的45名臺灣人,其中23人在4月5日在肯亞法院獲判無罪釋放,且判決給予他們有21天的時間可以離境或重新申請簽證,但卻被肯亞警方在無罪的情況下拘留。當地律師甚至為他們向高等法院聲請禁制令,肯亞警方還是違反法院禁制令,配合中國的要求將這23名臺灣人送往中國。

另外22名臺灣人是在2016年4月8日因疑涉詐騙而被逮捕,肯亞決定不審理這批嫌犯,直接宣布為「不受歡迎人士」遣送出境(Deportation)。遣送出境原則上是遣送回其國籍所在的國家,或是應由該外國人決定他要前往的國家,但是這22名臺灣人卻是依中國的要求被遣送到中國去。

中國與肯亞並無簽訂引渡條約,臺灣人被帶往中國的程序也不符合類似引渡的正當程序,甚至違反法院命令,肯亞政府的作法只是單純屈服於中國的壓力。也因此我國外交部對此表達嚴正抗議,稱這是「非法擄人之不文明行徑,嚴重侵害當事人基本人權」。

合理合法的作法應該是讓這些臺灣人回到臺灣,中國再依《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向我國提出相關的請求。

中國此舉也破壞兩岸的默契

2011年初,菲律賓將包含14名台灣人在內,涉及跨境電信詐欺案的24名嫌犯遣送至中國。由於犯案地點在菲律賓,受害人為中國民眾,菲律賓政府應中國要求,將嫌犯遣送到中國。當時我國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經過4個多月協商,才將14名臺灣人從中國遣返回臺灣。

此後兩岸也達成共識,在第三地國家同時緝獲中國與臺灣嫌犯,由雙方各自帶回自己的人員。依此共識,我國刑事警察局就曾在2011年6月10日赴澳門將在柬埔寨緝獲的122名臺灣嫌犯押解回臺灣;6月13日赴印尼將當地緝獲的101 名臺灣嫌犯押解回臺灣,均由臺中地檢署偵辦。

中國這次押走在肯亞的臺灣人,無視處理類似案件與我國所建立的默契,毫無誠信可言。

(原文刊載於FOLLAW法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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