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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英達:船主很辛酸,但也不應該剝削外籍漁工

公庫按:「漁船漁民互助會」理事長陳建鈺於中國時報發表「給小英的一封信」,針對漁業署「外籍漁工工作時數有意納入勞基法,調整為8小時」的調查提出意見,認為「漁業工作環境特殊,應排除適用勞基法。」對此,長期關心移民工權益的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也針對「陳文」提出不同看法。

文 / 汪英達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

原來「給小英的一封信」如此誇張,什麼樣荒腔走板的內容都可以大剌剌的登上!這不是民意論壇,而是報紙特別規劃出來的一個專題。當然立足點不同、利益不同的人,可能有完全不同的觀點,但是報紙編輯應該起碼查一下相關法規,以及對作者(或者以這篇來說,應該是受訪人才對,因為其實不是這位陳理事長自己寫的內容作一些)言論與事實稍微做一點查證的功夫,或者,至少也應該說明:本文作者所言與目前法令不符,也與移工團體說法不同,不應該完全不管他講的內容,來函照登。一般報紙民意論壇甚至專欄社論都會在後面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之類的話,不就是怕被作者發言拖累嗎?但是這次「給小英的信」,好像不管作者或者受訪者說什麼,文責報紙都會為其背書負責了?這種登法,實在讓人再次對中國時報搖頭。

我能體會漁民、漁船船主的辛苦,但絕對無法苟同這種讓漁工與勞基法脫鉤的要求。漁業居於弱勢產業,政府應該要加強輔導協助,而非讓漁船船主以壓榨漁工的方式苟延殘喘。「漁業情況特殊,所以不該適用勞基法」的說法如果可以成立,我想每一種產業的資方都可以舉得出他們產業的「特殊性」,並且要求比照辦理,這樣一來,那勞基法乾脆完全完全廢掉不用算了。

這位船主沒說的是:「作業時間」並不等於漁工的「工作時間」。在海上作業,漁工往往少有時間休息,常常一兩天幾乎沒辦法闔眼幾小時。即使回到岸上,漁工也都必須協助搬運魚貨、整理與修補漁網與各種器具,並非在岸上就閒著。

另外他也沒說的是:漁工的工作不但勞動強度極強,並且風險極高,極易發生各種職業災害甚至死亡。部分船主只願意給外籍漁工極少食物,甚至有出海就不准吃、連自己帶水都不准,讓漁工們常常在極度飢餓邊緣,常常得自己買食物。還有,明明居住在漁船上,環境多半極差,他們卻跟廠工一樣,要被扣每個月最高5000元的膳宿費。

這種高風險、低工資的血汗產業,菲律賓籍的漁工在頭一年還得每一個月薪資直接被扣除七、八千元,繳納違法的仲介費。

住在船艙裡,每天聞著汽油味、聽著引擎的噪音,有時根本只睡在一塊紙板上,蟑螂在身邊爬來爬去,這樣要被扣最高每個月5000元的膳宿費,此外每個月還要被扣七、八千的違法的貸款(很多漁工甚至根本連貸款的契約都沒簽過,也就是說連形式上讓這筆明明是違法仲介費的「私人借款」成立的法律構成要件都不存在!),從無加班費,第一年每個月只能六、七千,即使第二年開始,每個月大概也只能領到一萬四千多。每一位外籍漁工每個月被扣除的費用,都包函了勞健保費用,有的還有僱主或仲介另加的私人保險,但是很多的漁工根本從頭到尾都沒被保勞保!對這種公然的詐欺以及戕害漁工權益的作法,我們曾經直接跟勞保局檢舉,勞保局卻根本沒積極處理。這就是外籍漁工的實況!

喔對了,這位陳理事長也故意沒說的是:其實勞基法也只保護得到在國內聘僱的外籍漁工而已。遠洋漁船上的外籍漁工,大多都是在境外聘僱的,人數比在台聘僱的外籍漁工還要多,而那些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只適用漁業法的規定,勞基法根本從頭到尾都還沒對他們適用。所以,其實適用勞基法的外籍漁工,只佔全部外籍漁工的一半不到而已。

當漁船船主大聲呼籲,要求讓「外籍漁工與勞基法脫鉤」的時候,我們更該問的是:為什麼同樣是在台灣的漁船上工作的外籍漁工,卻是以兩套法律規範?為什麼有那麼多的外籍漁工,到現在都無法被包含在勞基法的保護之下?

船主的辛酸,應該向政府要求更多政策協助與輔導,不是找比他們遠遠弱勢許多的外籍漁工開刀。外籍漁工,幾乎都在長工時、勞動強度大、高風險的勞動條件下工作,很多都沒被保勞保,一旦發生工傷,往往船主隨便給點錢打發,就把漁工遣返回國。如果他們居然連最最基本的勞基法都不再享有,台灣根本有愧作為一個現代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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