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長髮警察給長髮部長的一封信

文 /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5月20日政黨接替在即,國家各部會首長也呈現一番新氣象,而內政部長即將由長髮飄飄的憲法學者-葉俊榮老師任職。僅管已剪髮,但葉俊榮老師一直以來能以自己感到舒適的樣貌呈現,保了一頭烏黑亮麗的中短髮,而不受到世俗對於性別的外貌及氣質等刻板期待的影響,這對於我們每個人身體自主以及性別權利的保護上,是極具意義的。

只是,這般意義,對於行政機關、以至於警察機關而言,卻仍然相當遙遠。我不知道即將成為我的大老闆的部長您在接任前剪髮是不是出於本意,但我也看到您週遭一些官員、委員對您剪髮一事稱許有加,相信您還是五味雜陳的。而警察如我,更是相當難以體會到自己有表現自由,或所謂「人權」這樣的事。

民國97年,我到內政部底下的警政署服務,並分發到了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工作。但剛到職,保二總隊的長官不是先確認人有沒有到,而是先戲謔地聲明沒有開女警的缺額,接著又說我這樣不男不女、有礙觀瞻,要求我要剪髮剪得像個男性,最好剪得如警政署規定的男性儀容般,否則將評定實習成績不合格。在往後的日子裡,保二總隊不斷地提出警察受國家特別權力關係限制,不管規定合不合理、合不合法都是要遵守,也認為警察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更強烈地譴責這樣我蓄髮的男性可能精神及情緒、甚至工作能力有問題;甚至民國100年,績效已臻全分隊第2名了、還受民眾肯認服務而要求嘉獎,但仍遭長官質疑:「葉繼元有蓄髮問題,不男不女,評定考績甲等不太好吧?」此事到了102年,我因為蓄髮遭到申誡懲處而提出申訴,但服務機關及考試院保訓會卻始終認為現行這樣強迫男性剪髮、男女儀容不同的作法符合社會一般期待,無視了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消弭性別刻板印象的立法精神。此後,保二總隊開始祭出大量申誡懲處,103年將我評定考績丙等、調地,去(104)年底更對於我在備勤時段前往單位餐廳內用餐處以最後1次申誡,以獎懲相抵達2次大過為由,決議免職。

時至今日,警政署仍然聲稱我這樣的男性蓄留長髮有礙觀瞻、不符合社會期待,性別差別的儀容規定沒有侵害男性權益,堅拒修改。但是我們卻又看到, 警政署回過頭來,說警察服制條例要求女性穿裙傷害了女性、是差別待遇、違反性別平等原則,進而提案修法,上個月並修法通過。准許女性有較寬裕的性別表現,但卻仍嚴格限制男性,這樣的性別價值觀真的很令人難以理解啊!

一直以來,我們被一句「特別權力關係」就打掉了任何權利主張與期待,長官叫我們幹嘛我們就得幹嘛、說沒歧視就沒歧視,我們即應該接受、服從。行政機關看似有溝通管道,但論及勞動條件、性別平等等問題,往往下意不准上達;縱使有申訴機制,保訓會卻往往偏袒行政機關,缺乏實際保障功能。公務員人人頸上仍都栓著枷鎖,實際上仍談不了人權

在重視個體權利、尊重個體差異的現代,上述這般威權的管理方式顯得相當格格不入。在現代,公務人員在服務民眾或在執法時,除要遵照法律行事外,也會被社會大眾期待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要更能同理當事人的處境、尊重當事人、進而保障民眾權益;只是,我們真的能夠嗎?那樣威權的管理模式令人人格分裂,到底要如何教一群沒有人權或權益難以被保障的人,真心去同理他人呢?在我的這起蓄髮事件,警政署訂了一套強化性別刻板印象的儀容規範,與諸法意旨完全違悖,我們真的能想像警察能夠守法,甚或對民眾採取不帶性別歧視的態度嗎?

對於即將成為我的大老闆的部長您,我想您其實可以不必因為新職位而剪去您的飄飄長髮的,我反而期待您能以部長之姿挑戰社會對於「男性不能留長髮」等狹隘的性別想像,甚至您即將掌管天下第一部,您在學院提倡的進步理念,不曉得能否著手改變特別權力關係以及因該理論而對諸公務員,尤其是特別強調服從的警察與消防員們,所造成的傷害呢?我是長髮警察葉繼元,我希望爭取安全、性別友善的警察工作環境,我期待警察終能走出威權管理與性別壓迫的恫嚇,也相信改善這些問題能間接地使民眾的權益更受重視,然而,在爭取的過程裡我卻被這個體系狠狠拋棄了。請問身為警察的我可以嗎?

標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