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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的髮夾彎事件始末

圖 / Schplook

文 / 劉仲書

立法院在5月17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涵蓋課綱法制化、中學校園民主等內容,讓高中生在課綱審議與校園事務中有參與監督、決策的「當然席次」,這對高中生而言是相當重要的一役,更是學生團體這幾年來努力的成果。

但是,原先立委提出該法第51條修正草案,要求教育主管機關針對各校學生獎懲規定應「訂立準則」,並要求校規要把規範範圍、申訴機制都講清楚,來解決現在普遍存在的「違法校規」問題,簡稱「校規法制化」,卻在修法後莫名其妙消失不見,讓許多關注學生權益的學生、台少盟等團體都感到失望透頂。

明明跟「學生代表應參與各類校園事務會議」如此進步的決定在「同一場」的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討論(105年5月5日的開會),而且教育部一開始就幾乎同意該提案,最後教文會卻決定不改、維持現有條文。這條修正案的討論前後約20分鐘,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我們先看一下當時原條文與立委鄭麗君所提的修正草案之間的比較:

原條文第51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鄭麗君提案第51條修正草案:「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準則。/高級中等學校於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應遵循前項準則為之。/前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之準則內容應包括名詞定義、學生獎懲規定之範疇、制訂程序、申訴機制等。」

該條文只有鄭麗君提出修正案,沒有其他立委版本競爭。這次教文會也由民進黨召委黃國書主持,現場甚至沒有一位藍委出席,而所謂的「思華不思台」吳思華也不在,教育部最高代表是象徵政治中立的事務官常務次長林騰蛟,因此也沒有需要捍衛校規處罰「被有心政治人士操弄」的什麼鼓動學潮、對國父或元首不敬而反對修法。

甚至,林騰蛟一開始還丟出以鄭麗君版本為方向的「教育部版本」:

教育部版第51條修正草案:「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前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之訂定程序、訂定原則、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教育部版與鄭麗君版看起來很像,但其實不同。鄭麗君說,她提的版本是教育部一定要設準則,但「學校不一定要有獎懲規定」,獎懲規定是一種「對權利的限制」,不見得要有,若要訂獎懲規定,就依照教育部頒訂的準則來做。而教育部版本,則是要求學校一定要(應)有獎懲規定。

她說,教育局、教育部都不管,都靠立委不斷去要求教育部清查,教育部才肯去做,難道以後都要立委定時來盯?所以才該依憲法精神訂立準則。

鄭麗君說:「我在立院前四年,都在請教育部清查大學跟高中的校規(黃國書驚呼:啊呦~)。聚眾滋事、未經申請聚眾遊行、侮辱國家元首、發放未經審查的刊物、不能談戀愛、下雨不能脫鞋、各種強制服儀規定,訂到你會覺得匪夷所思啦(黃國書感嘆:都是遠古時代的規範~)。」

教育部代表說,以前教育部曾經訂過學生獎懲準則,後來希望尊重「學校自治」才廢掉,改訂注意事項,現在又回頭訂的話會有一些爭議。但他話鋒一轉又說,教育部可以訂準則讓學校有所依據。他也補充,有違法校規大致上是「少數個案的學校」。

「教育部訂的準則,才是令人感到恐怖的。」綠委吳思瑤說,教育部往往遠離學生需求、站在高位、僵化又傳統的思想,她擔心訂不出表彰憲法精神的準則,應該別訂準則,讓各校學生處理(依其他條文,透過校務會議等方式)比較好。她過去也清查過台北市的國中小校規,發現不合時宜都是「早期所遺留下來」,並非教育部撤除準則後才出現。

綠委蘇巧慧說,現實上來講,例如流感時每個學校各自訂定停課標準,沒有參考值輔助,各縣市與學校完全不一致。她認為還是要有準則去訂大範圍、精神性的標準。她也支持鄭麗君所說,學校也可以有不訂獎懲規定的空間。

對於這件事,綠委鍾佳濱打槍說,其他條文有授權學校可以對學生進行獎懲,而根據罪刑法定主義,要對學生進行獎懲就一定要有明文的獎懲規定,所以條文一定要規範學校「應」訂定獎懲規定才行。 

他說,國民教育應該讓地方有多元發展特色的可能,不該追求中央一致,地方不斷聽令中央導致全國國民教育「都只有一個樣子」。他認為,現在修法讓學生的獎懲制訂與申訴等都有學生代表參與,相關權利有獲得保障,反對教育部擴權訂定準則。

鄭麗君說,她其實「沒有一定要訂立準則」,一直都在考慮應該如何設計。她認為,如果不要準則,就該有獨立的、甚至是校園外的獎懲申訴機制來配套,「兩條路怎麼走,其實都可以。」

黃國書等立委認為,第54條修正草案有處理申訴機制:

鄭麗君提案第54條修正草案:「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前項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其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學校受理第五十二條及前二項之懲處或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

後來主席黃國書詢問全委員會「維持原條文」有無異議?包含鄭麗君在內的全委員會無異議通過。這件事就如此大轉彎地結束,並在5月17日立法院院會中三讀通過,其中沒有第51條修正內容。

整個審議過程的轉折,其實還算有理。實務上讓教育部或教育局去擬訂一個上位準則,肯定會受到來自強力的校長、教師甚至家長團體的壓力,或者出於行政保守,不敢讓學校大幅更動不合宜校規。

教育部在會議中鬼扯說「違法校規只有少數個案學校」,這件事就能看出他們的保守心態,完全不把服儀自由當作憲法保障的自由,所謂的「適度規範」或者經過某種法定程序(如由只有校長老師的校務會議決定),肯定都在他們眼裡是「合法」的。

但其實,若由教育部訂準則,起碼立法院可以監督(備查),也能對教育部施加壓力來修改準則內容,但「學權立委」鄭麗君已經到文化部逍遙了,誰是下一個學生能賦與高度冀望的立委?目前還不明朗。

「尊重教育多元發展」這件事也是常見的奇怪盲點,如果現在這個東西是為了讓全體適用的基本權利保障能加以落實,哪有什麼多不多元的問題?限制基本人權的校園是多元特色教育的一種?別開這種吳思華玩笑了。我同意鍾說的「不該讓主管機關擴權」,但那應在「準則內容怎麼訂」的討論層次去要求即可。

教文會的立委們,也不夠瞭解現在中學生對學校、師長的鬥爭還處在萌芽階段,根本不可能透過參與各類會議而得到平等的權力,尤其目前「學生會」在學權角色與選制代表上,連大學都不見得做得及格,更甭說中學生。這條路不是不行,而是得走得非常坎坷,違法校規才有辦法真正掃入歷史。

回到鄭麗君提的修正草案第51條,其實條文設計也不夠理想,讓教育主管機關訂立準則,再由立法院備查,這仍然是忽視了學生的意見,學生不能總是期待有位「學權立委」在教文會幫忙把關,應該讓學生也能直接參與準則的訂定,甚至定期能檢討修改才對。

什麼權利被學校侵犯,學生自己才是最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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