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運, 投稿

【投書】我們為什麼不該為「服儀禁罰」起舞

圖 / 烢報編輯室 周香羽

文 / 徐伯瑜 (青少年倡議者、元智大學社政系二年級)

教育部發布「服儀禁罰」已經過了48小時,開始有學生依此來爭取自己的自由,也開始讓我們看到各校教職員或是教官各種荒謬的反應。
經典的反應包括有幾個學校的教官說「誰要遵守法令啊」、「教官我會特別打給你父母關心你、也會找班導聊聊你」。這些浮出檯面的個案或許是特別惡劣的,但抱持這樣態度在面對修法的學校絕對不在少數。
筆者在這邊提出幾點自己觀察到的幾個問題,以一個「烏鴉總是先說難聽話」的心態提醒各位同學,為什麼我們不能現在就貿然歡心鼓舞衝撞、還有多少阻礙在大家面前。

沒有上位法強制性

首先,這次修改的是教育部的《學校制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顧名思義它是教育部告訴各「學校」在制定自己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所「需要注意的事項」。
有發現奇怪的點了嗎?它並不是各校管教辦法的母法,它只是一個希望各校在制定時遵守的注意事項而已!管教辦法的母法來自《教師法》第17條第4款「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之義務。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換句話說,管教辦法是規範教師的行為而非認可學生應有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管教注意事項》只是行政指導,並不具有上位法修正、下位法直接失效的特性,在各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案前,服儀條款的校規很可能依然有效。《管教注意事項》只是各校在抱怨不知道該如何制定管教辦法時,教育部所建議的事項而已。雖然多數學校為了省麻煩都會照抄,但它其實並沒有強制性可言。

處罰與管教的混亂

仔細看這次的修正條文,寫的是「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
聽起來很完善,但其實在管教辦法的定義當中分出了「管教」與「處罰」兩種教師的行為。「處罰」是「為減少學生不當行為所實施的不利處置」,管教則是「對學生需強化或導正的行為所採取的有利或不利行為」。繞了老半天,其實管教就是不那麼明目張膽且非明文的處罰。
上通報、規勸單、記缺點、記違規,你的學校應該也都有類似這種的小懲戒,通常會要你以罰站或愛校服務之類的來抵銷,若不去抵銷累積幾次就會換成記警告的處罰。所以這就變成,不能「因服儀處罰學生」但可以「因服儀管教學生,再用不服管教處罰學生」一個非常弔詭的情況。模糊「管教」與「處罰」的界線,這是校方非常慣用的手法去規避法規懲戒學生。

鬧雙包的校規注意事項

其實除了這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還有另一份母法來自《高級中等教育法》的《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也跟學生息息相關。

獎懲要點的內容比較像是我們俗稱的校規,直接寫明學生哪些行為會導致嘉獎、記功、警告與記過。而且也是有一份《獎懲注意事項》給各校照抄的,而前幾年曾經因為「鼓動學潮,大過一支」等條文鬧出風波,最後國教署還是修改了《獎懲注意事項》,甚至直接出了一份示例給各校照抄回去修正,才讓那些違憲校規退出校園。

談回原本的議題,管教辦法所寫的則偏向教師應該如何管教學生,例如班規制定的大原則、何時可以介入輔導、禁止體罰之類的。但《管教注意事項》第22條卻又同時賦與教師「一般管教措施」的權力,有限度罰站、罰寫、通知家長或公共服務這些都是合法的管教。甚至有些學校用「校園常規」、「生活輔導補充規定」等其它校規進一步剝奪學生自由,也都屬於一般管教措施。如同上一段所提及的,這些「一般管教」搭配上獎懲要點的「不服管教,警告一支」或「其他需警告之行為,警告一支」的空白條款,這樣疊床架屋便把教師的懲戒權拉到一個無法可管的灰色地帶。

作者補充:本文刊出後,有位朋友提醒了我上述兩段落入了假議題的圈套。雖然各校都表示其行為是管教但非處罰,但從管教辦法的定義來看,並不是分成「管教」與「處罰」兩種行為,而是「處罰是管教的一種」。只要是不利處置的管教就算是處罰,沒有什麼輕微的便只是管教這樣的模糊空間可言。無論是小懲戒、罰站或愛校服務等,只要是不利於學生的都應該既是管教也是處罰,是這次修正中服儀所不可為的。希望大家不要跟筆者一樣掉進校方與教育部的文字遊戲當中,感謝這位朋友的提醒(2016/05/26)。

缺乏申訴管道與罰則

而無論是管教辦法或是獎懲要點,它都有個致命的缺陷就是學生沒有申訴管道可以反映,而也沒有相應的罰則去使學校改變。
現在體制內的申訴管道只有學生在被記小過以上處分時會召開獎懲委員會,若不服再開申訴委員會申復。但這些都是在校內的會議,委員幾乎都是校內教職員或校方選定的家長代表,都是他們的人你怎麼鬥?而且這些都是針對個案的行為作討論,並不是監督其獎懲體制。更別說警告或是那些歸在管教的非明文處罰了。

台灣的督學制度薄弱,處理的多為教職員層面,學生可能連教育局有督學負責監督學校都不知道。若寄教育部部長信箱或局長信箱,他們也沒有一個良好體制去監督,通常只會將信原封不動轉寄給學校「要求改正」,而學校根本不會照作,還可能順便連寄件人是誰都收到,給這位學生更多「關心」。

學生只能剩下體制外的方式,例如找民代或外部NGO投訴。但大部分民代根本不會甩這些沒有投票權的學生,極少數會投入其中的民代也只能介入自己選區的學校個案,在粉絲團或議場罵一罵校長,對整體制度無助於事,遇到非縣市管轄的國立或私立學校更是無計可施。NGO也沒有制度可以協助,只能開記者會訴諸媒體與公眾,還得擔心這樣讓學生曝光會導致秋後算帳。

現在的教育體制可說是人治的體制,學校只是怕社會關切會影響「校譽」或招生之類的,所以選擇息事寧人。但如果他們想要存心想制定某些不合理校規(例如禁愛令等)或是想弄某個不合群學生,都是無從制裁的。
若真的有幸讓事情被官方得知並介入,主管機關也只有放大絕招依法減班的權限,或是宣稱會影響評鑑與補助款額度。這些都沒有一個良善的制度去監督改善或施以適當罰則。或許公立學校還會因此稍微收歛警惕,但私立學校經常都還是依然囂張無從管起。

以上幾點就是筆者觀察到的幾個學權的大問題,在此沒有保留的通通分享給各位同學們。我曾經猶豫全盤托出會不會使學校也知道體制的弊病並以此反制學生,但我認為各校其實已經長期玩弄這套法令壓迫同學們許久,該是我們認清這個體制並要求改變的時候了。
要如何改變呢?首先要有通暢的高層級申訴管道,讓學生能夠反映在學校所受到的不公,後續的監督也需要主關機關嚴加督促。
還有要從法制面重新改革校規的制定方式,將管教辦法與獎懲要點之間的盤根錯節重新梳理,處理非明文處罰不受控管等弊病。事實上,獎懲要點上個月差點就要在母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中明文規定教育部須制定準則並備查各校校規。這樣起碼可以初步正式規範各校的獎懲要點能被監督、不至於爆走。但最後其他學權條文都大肆改動,就屬這條髮夾彎式的維持原條文。但大家沉浸於課綱法制化與學生代表納入校務會議的成功當中,忽略了也相當重要的這一條。

最重要的是,整體社會風氣必須改變。學校不是壓迫學生、把學生製造成單一模樣的場所,校園是學習知識的地方,同時也是一個小社會,在學習之餘與他人互動也是校園存在的目的。填鴨教育早已被證明失敗,就不要再用這種強制的方式灌輸學生、管教學生的種種行為了。學生不是每天去學校被規範襪子必須穿多高、情竇初開就要被斬桃花的。無論學校、社會人士、主管機關、民意代表或學生自身都要重新思考,學生跟學校之間互為主體性的互動方式應該是如何。找出新的教育模式,台灣的學生、人權才有未來可言。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