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集遊保障法》待朝野協商 民團呼籲警政署要開放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今年新國會積極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5/12時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達成改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的共識,卻仍保留「安全距離」及「強制排除」等條文,「警方識別身分名牌」持續遭警政署杯葛,將待日後朝野協商。今天(6/6)由民團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前往警政署「打氣加油」,希望警政署能促進配合修《集會遊行保障法》,不要阻饒變「障礙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表王曦表示,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在觀察《集遊保障法》協商過程中,觀察到警政署的立場,較為維持過去舊法各種限制。希望警政署在接下來的朝野協商,可以更開放的檢討過去集會遊行場合中,對於社運抗爭者的敵對意識以及不明確的執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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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保障法》保障誰? 增加禁制區域

《集會遊行保障法》雖從鄭麗君立委提出的草案修改(公庫相關報導),但「安全距離」及「強制排除」相當於傳承下來的限制方式,有違「保障」的目的。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林柏儀說,修法過程中,警政署強烈要求要有「禁制區」,只是改了名字叫「安全距離」,法律效果一樣,都不是在維護集遊者的安全,而是在保護行政機關、禁止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

林柏儀提到,現行版本雖然把安全距離從300公尺縮減到50-150公尺不等,但卻增加禁制區域,擴大到行政院、醫院、總統府、總統官邸、法院,甚至到檢察署。他說:「就從行政院到警政署這段空間,難道他們做任何違法亂紀的事情,我們不能前往做陳情請願嗎?只要這裡設置安全距離,集遊者隨時可被驅離。」他更提到,若在集遊場合發生危險或觸法之事,警方本來就有公權力可以逮捕,但不可以未審先判,規定事前哪些地方永遠不能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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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到底可不可以是禁制區?舊法中並無規定,但十幾年來集會遊行行經醫院少有問題產生。林柏儀認為,若有人在醫院相關集會傷害到病人,或傷害急診空間,按照現行法律本來就可以強制排除,不能因此排除醫院作為集遊區域。尤其醫生、護士們都在積極發展工會,以後他們是不是不能做陳情抗議?

集遊者在修法後並非沒有限制 警方仍可強制排除

警方「強制排除」陳抗民眾經常發生暴力事件,甚至引發執法過當等問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表何友倫表示,舊法25條的「命令解散」,原本警方舉牌警告三次可以強制排除陳抗者,修正草案雖然取消命令解散,但用了三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協商、警告、制止,來取代命令解散,三行為無效過後,就可以動用警方強制排除。到底接下來修法會如何被行政機關來明確定義還有待觀察。「不是取消四個字,就代表現在保障法沒有任何限制。」

何友倫認為,現行《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執權行使法》各種規範可處理,不該在保障法中仍加入「強制排除」,若草案加入強制排除,就可以避免集遊者入刑化,民團樂觀其成 ,但實務上不可能發生(公庫相關報導)。過往警方在強制驅離過程中多入罪:妨害公務、強制罪等罪名在陳抗者身上。

《警察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執勤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但仍經常發生便衣不願出示證件,或324佔領政院、警方用警棍揮打驅離民眾,事後卻無從追究。5/12內政委員會審查草案時要求,警政署應擬訂細則處理名牌識別義務。然而警政署提出「害怕執勤時受到報復」及「難以攜帶名牌」等理由反對。台權會代表王曦表示,民團認為識別義務只在集遊場合標示、不便攜帶名牌理由薄弱,目前法庭上人員、國軍、替代役及稽查員等人都有標識姓名,不理解為何警政署強烈反對。「警察究責系統失靈,永遠不會有警察因為執法過當而受懲罰,我們強烈要求標識警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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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集遊法應從集遊者角度去看

「修正集遊法應該從集遊者角度去看。」律師周宇修認為,我國警察法制已給予個別執法者很多權限,不需要再透過集遊法規定,賦予警察機關其他權利。再者,本草案有很多不保障的規定,還有其他法律同時都是對集遊者不利,當時修正本草案的修法目的就是為了保障集遊者,並與現行相衝突的《警執法》或《刑法》做權衡。若本草案還不保障集遊者,那就沒有權衡可言。「整部集遊法要避免的是,主管者行政機關對集會遊行的預測跟判斷。集會遊行本身是意見表達,不能讓主管機關決定這個意見表達會發生什麼效果,這是言論自由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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