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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終結私校亂象 全教總、高教工會要求盡速完成私校法修法

 

文 /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私立學校是台灣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國家不僅多方鼓勵私人興學,也挹注許多經費、資源給私立學校,然而,近年來,私校弊案有增無減,不斷傳出董事會掏空校產、採購工程弊案、學校苛扣老師薪資等不乏情事,台灣的私校已然瀕臨崩壞危機,《私立學校法》也到了不得不修正的地步。

6/30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將審查《私立學校法》修正案,行政院版、民進黨團版、張廖萬堅委員版等將併案審查。

第九屆國會開議以來,私校辦學品質每每成為朝野委員關注焦點,5月16日上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並曾召開《私立學校法》修法公聽會,出席公聽會的委員幾乎一面倒支持改變私校董事會結構、強化公共監督、提升私校公共性,全教總與高教工會要求教育文化委員會在公聽會的基礎上,朝建立防弊機制與增加公共監理方向修正私校法。

    一、降低三親等內董事比例至五分之一,杜絶私校家族化:台灣私校的家族色彩一直為各方垢病,董事會中同家族的人數往往足以左右決策,導致諸多弊端,依現行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依此,七人董事會只要有四人出席即可開議,三人同意即可通過決議,建議修法降低三親等內董事比例至五分之一,以減少同家族董事把持董事會的情形。此外,董事、監察人、校長及其配偶三親等內人員亦不得擔任學校總務、(主)會計、人事等相關職務。

、增設「公益董事」、「勞工董事」、及「公益監察人」,強化私校公共監理:依現行規定,學校法人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接受獎勵、補助達前一年度歲入總額25%以上或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私校,法人主管機關得加派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充任該學校法人公益監察人。

然而,依目前私校層出不窮的亂象,此一規定顯然無法有效監督。事實上,為使上市公司落實產業民主、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院朝野委員此前均已提案修正「證券交易法」,推動上市公司置勞工董事 ,相較於一般企業,私校更具高度公共性,理應接受公共監督,建議修法增設「公益董事」、「勞工董事」及「公益監察人」,輔助政府監督及協助私校辦學。

三、資訊公開,強化私校內部控制:依現行規定,私立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惟觀諸問題私校各種匪夷所思的弊案,目前的內控制度顯然形同虛設,為落實私校內控,建議增加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稽核人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並將「董事會會議記錄」、「學校財務」等資訊公開揭露。

此次私校法修法攸關私校辦學品質,全教總、高教工會要求朝野委員正視私校困境,為從根本解決私校問題,健全私校辦學體質,建議立法院全面翻修私校法,還私校乾淨辦學空間,確保師生權益與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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