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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杜絕「校產成私產」《私校法》需全盤翻修!大學教師站出來!

文 /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呼籲立法院:未杜絕「校產成私產」亂象,修法不過是「打假球」!

近日立法院將審議《私立學校法》修法。對於私校法修法,目前已有包括行政院版本、立委張廖萬堅等人版本、民進黨黨團版本、時代力量黨團版本(參見附件一),但據多方消息指出,原本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提出的私校增設「勞工董事」條款修法草案,竟要被民進黨黨團/教育部所刪除!而高教工會透過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的全盤修正私校法,以有效杜絕私校「校產成私產」亂象的版本則可能根本不被併案審理!?私校法在立院多年才有一次修改的機會,難道又將辜負全國私校教職員生的期望?問題究竟出在誰身上?

仔細觀察,教育部所支持的民進黨黨團版本表面上同意要在私校增設「公益董事」,但卻維持了私立學校需領取政府補助達4000萬~8000萬元的門檻,才會增設一名公益董事。這導致一個弔詭的狀況:體質有問題的私校,一般來說能領取的獎補助款較少,不容易達到「4000萬~8000萬元之門檻」,按此規定不用增設公益董事;反而是體制較正常,領取獎補助款超過門檻的學校,才需要增設公益董事。試問:最該監督的反而不用監督,這種修法豈不是在「打假球」?

對此,民進黨黨團與教育部或許會聲稱,他們在草案爭加了一個附帶條款(該版本新設之第15-1條),規定「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影響學校法人或學校正常運作、師生權益者,…需加派一名公益董事」,能解決此一問題。但這顯然並非事實。試看,大多數體質不良的私校,其實平常都沒有被認定是「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影響學校法人或學校正常運作、師生權益者」,如果真有此狀況,按照現行私校法第25條,主管機關教育部早有義務向法院聲請接管董事會,而不是任由其繼續「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師生權益」,而僅加派一名無濟於事的公益董事。再者,諸多私校未必公然違法,但其校董卻居心叵測,不斷思考學校退場後如何繼續握有校產,在此規定下,卻完全不需有公益董事監督?這到底是在為誰量身定做?

相對於民進黨黨團形式性的修法,高教工會已經提出了全盤翻修的版本(參見附件二),要求修改包括:全面增設公益董事、監察人,勞工董事、監察人;董事會應公開資訊;學校應強化財務公開;降低董事血緣姻親比例、連選僅得連任一次,回歸無給職,其三等親不得擔任學校一級行政主管;當學校之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遭遇重大困難者,主管機關應聲請接管董事會;接管後無法改善,經一定期限才准予停辦;廢除轉型改辦,以維持辦學目的;解散清算校產應強制歸公,並成立「私立學校退場暨教育公共化基金」,以使校產回歸教育使用,擴充教育資源。

這些訴求並不是工會第一次提出。相反地,在工會成立四年多以來,這些訴求都是私校教職員們面臨「私校遭家族惡性把持」、「校產成校董私產」等亂象下,早已不斷吶喊提出的改革呼聲。我們嚴正抗議,立法當局對私立學校法的改革悶不吭聲!只選擇象徵性地增列帶有門檻的公益董事條款,根本不足以解決當今私校的諸多問題!

為了讓立法院不受私校董事們操弄,為了要讓他們聽到廣大私校教職員生的意見,我們需要您採取以下的動作:

(一)6月30日8點30分,至立法院群賢樓參與由工會發起之「私校法修法場外監督行動」,讓立法委員們感受到全盤修改私校法的必要!

(二)以電話或傳真聯絡立委辦公室,表達要求全盤修改私校法的意見。

(三)加入高教工會,並嘗試在校內發起工會分部,以持續監督學校亂象。

(四)持續關注《私立學校法》修法,未達成訴求前,決不罷休!

>>>>>附件一、私立學校法各修法版本比較

>>>>>附件二、高教工會版《私立學校法》修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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