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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公廣,客家電視的下一步?

圖 / 徐福德

文 / 楊鈺崑(客家電視台員工)

日前文化部召開第六屆公視董事會審查會,客籍董事再度難產,雖然文化部將再提名新一波的候選名單,但難保不會發生像第五屆沒有客籍董事的情形,嚴重損害客家族群的公共傳播權益。與此相關卻為人所忽視的另一項議題,是蔡英文總統在選舉時提出的客家政策中,明白提出「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的主張。

該主張原始文字為:「客家電視應提升為客家公共廣播集團,在維持客家主體性前提下獨立運作。我們將合理規劃廣播頻譜,建立全國頻道的客家廣播電臺。以電臺、電視的結合,以及各地方頻道的策略聯盟為基礎,建構『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 而客家委員會也在6月23日於立法院備詢的書面報告中重申此一主張,「未來將持續協調推動客家電視法制化以及設立全國性客家廣播電台,並規劃結合客家電視、電台以及策略聯盟地方頻道的資源為基礎,推動成立『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辦理先期制度研析及規劃等事宜,以建立永續經營的族群傳播體系。」

以上論述看似有論有據,但實則仍未有任何具體方向或規劃,也未見傳播學界對此一將對台灣媒體生態有重大影響的政策有任何討論。因此筆者試圖從背景、現況及未來方向等提出論述,望能在一池靜水中激起漣漪。

成立於2003年的客家電視,固然是為落實客家族群傳播權利、傳承瀕危的客家語言與文化,但不可諱言某種程度也是政治局勢造就,因此在法制面與經營面未及縝密考量的情形下,以一年一標的方式倉促上路,數年輾轉流浪於各電視台之間。此時的客家電視,姑且不論得標廠商在利潤考量下究竟真正投入節目製播的預算比例有多少,由於無法預知來年是否繼續得標,其人力聘任與節目規劃都只能以一年為期,造成人才培育的困難及節目品質速成化、淺盤化。

2006年,由於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浪潮加上政治局勢,《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明定「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因此自2007年起客家電視總算落腳公視基金會,不再流浪。但可笑的是,客家電視「一年一標」的性質仍未改變,只是變成所謂限制型標案指定公視基金會承接,空有「公共」之名而無「公共」之實。

這種「虛擬型」公共媒體的樣態,對客家電視造成的問題是什麼呢?

首先是遊戲規則由誰決定、結果由誰判斷的問題。既然是標案,當然是由主管機關也就是客委會制定需求規範並辦理驗收,舉凡新聞報導、節目製播、行銷活動乃至人事、經費運用都受其限制。雖然客委會歷任主委或基於尊重、或基於輿論觀感考量,都會在提出需求規範前徵詢客家電視,也以不干預客家電視運作為原則,但這樣的好意仍然無法改變主導權在客委會的事實。這樣的客家電視,性質上充其量只能說是「政府電視」,而非「公共媒體」。

實務上來看,標案屬性對客家電視也造成各種困擾:因為是業務費僅能作為經常門使用,無法購置資本門設備不利於製播;不論募款或收益均要繳回國庫無法自行留用,也無法接受政府各部會其他節目製播專案補助(如文化部的高畫質電視節目補助);節目版權均歸國有財產,推廣、應用有諸多限制缺乏效率⋯⋯等,都讓客家電視不同於公共電視,無法一秉電視專業自主營運。

要再次強調的是,這些現狀的問題都是因為法源不清、定位不明的結構性因素所造成,而不該歸責客委會、公共電視或客家電視。對開播已逾13年的客家電視來說,透過立(修)法解決此一困境已經刻不容緩。

那蔡英文總統提出的「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將是一帖良方嗎?

如前所述,由於目前不論總統或客委會均尚未提出具體方向與規劃,我們只能從現狀可作為比較對象的公共電視及原住民族電視台,去想像可能的狀況。

乍看《公共電視法》與《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兩者不論就董監事會的組成方式、預算來源等都十分近似,但卻有根本性的不同。公視法立基點在於「公共媒體」,不僅詳列電視事業相關條文,更重要的是在第十一條明白宣示公共媒體應有的獨立自主與公益性;但原文會設置條例則著眼「文化事業」,媒體不過是其為達成事業目的的平台或方法之一,並無任何關於公共媒體獨立自主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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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原文會設置條例第三條「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由,另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監督管理要點》,對原文會組織、人事、經費運用多所規範,並在第十五條明定「基金會應訂定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規範,陳報本會備查。」此與公視主要以內部監督機制與公眾監督機制,以維公共媒體獨立性,大不相同。由此來看,在原文會下的原視,其實也是另一種型態的「政府電視」,而非「公共媒體」。

從實務看,脫離公視懷抱的原視,經常預算不僅未增加,更需要分擔原文會其他文化業務,及因「獨立」新增的行政、工程人事費用,反而減少了可運用於新聞、節目製播的實質經費。硬體、軟體未全面到位,也使得原視部份運作仍然需要租借或仰賴其他電視台的資源。

或許有人會問,只要能達到傳承、推廣族群文化、語言目的,族群電視就算是「政府電視」又何妨?族群媒體難道一定要維持公共媒體的獨立性嗎?不可諱言,要傳承、推廣族群文化、語言,政府力量勢不可少,然而那是誰的族群想像?誰又能檢視政府的族群政策?在執政者掌控下的族群媒體,難保不會成為特定利益的政治買辦或發聲筒。要讓族群媒體真正為族群所用,公共性必不可少。

當然,除了「原視」模式,「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也可以是「公視」模式。但捫心自問,撇開族群情感不談,以現在政府預算吃緊的狀況及台灣的媒體生態,能夠支撐幾個「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姑且不論目前客家電視僅為公視1/3 、勉強支應的經常預算,要成立新的廣電集團完全付之闕如的資本設備(辦公室、影棚、主副控室、發射系統⋯⋯等),因獨立而需增加的人事,甚至因為要增加全國性客家廣播電台,需要與電視完全不同的軟硬體,都將是可觀的金額。

有夢很美,但更重要的是認清實現夢想所需要的代價並做好準備,否則就只是痴人說夢。

既然客家電視的問題關鍵在「標案」,除了另行成立「客家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在現行制度下修改公視(廣)法,讓客家電視真正進入公視(廣)集團,當然也是選項之一。不論預算納入公視統一由文化部編列,或仍然維持由客委會編列,重點在於將「業務費」改為捐贈,且不論營運計畫、預算決算、募款捐助、組織人事、監督機制等均比照公視辦理,讓客家電視真正「公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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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作法並不是沒有其他疑慮,有論者擔憂客家電視納入公視之後,是否仍然能維持其族群主體性及預算規模,並得到與公視其他頻道相等的對待?這是個複雜的問題,何謂「主體性」?何謂「相等的對待」?都不易有清楚的標準或定義。某些公視人或對客家電視確有不同態度,然而這究竟是制度的結構性問題?又或者是純粹的個人好惡?如果是制度所致,是否正是因為「標案」?又或者另有其他結構因素?

即使如此,透過修法進行制度調整,同時兼顧客家電視主體性及其與公視其他頻道的資源共享,並非不可能,尤其在公視一、二、三台各自有清楚的頻道屬性之後。

首先,公視總經理應重新定位為跨頻道的CEO,以集團策略發展為任務,無涉各頻道特色的部門如行政、工程、MIS、研發等亦可整合為資源中心,直屬總經理。各頻道設台長主導頻道特色,並依需要下設新聞、節目、製作、行銷等部門,製播內容可適度共享、互補。在預算方面則明定客家電視經費總額不得低於現狀,依發展狀況每年檢討,並需有相當比例專款專用於新聞與節目製播。

另一個問題是,如何納入全國性的客家廣播電臺?這同樣可透過修法解決。事實上,在目前各方提出的公視(廣)法修法草案中,不乏將中央廣播電臺納入公視(廣)的想法,而央廣原本即有相當傑出的客家廣播節目與人才,若能取得新的頻段供客家廣播頻道所用,並適度擴大相關編制,成果應十分可期。

要特別強調,無論客家電視是走是留,公視都有保障弱勢團體權益,維護包括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族群之多元性、公平性、均衡性的義務,不僅在董事席次上應予保障,也應在頻道(非指單一族群頻道)有一定時數的節目與新聞露出。

除了上述的方向,關於客家電視的未來其實還有許多可能,例如轉型成為客家節目製播中心,製作節目於各電視台播出,或因應新媒體趨勢發展為網路影音平台等,但這已經超出本文所欲處理的範圍,在此恕不予討論。不論如何,族群媒體在臺灣是美麗的視聽園圃,為閱聽大眾帶來更多元的智識、資訊與娛樂,傳承可貴的文化、語言資產。它將何去何從?需要你我共同關心。

(本文為筆者個人言論,不代表任何單位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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