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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司法人事之「規格標」 民團對大法官提名審查聲明

文 / 臺灣守護民主平台

 

基於司法院正、副院長(並為大法官)以及五位大法官人選,對於我國憲政發展與人民之基本權保障至關重要,目前浮現的被提名人選,包括有學者、法官、商務律師、前政務官等不同身分,「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簡稱:民主平台)針對提名程序以及人選資格、所應提供資料,提出以下的主張。

A.總統提名與國會審查程序

1.總統親自具體介紹:基於總統之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提名權,總統應該親自一一介紹被提名人,並具體說明其提名理由,以及個別人選所適用之《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依據。

2.「先修法、再審查」:立法院應該先完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同意權之行使」之規定(該法第四章),再進行審查。

B.被提名人資格及應提供資料

  1. 一般性要求:被提名人應符合下列各事項:

(1) 盡可能完整提出自大學畢業之後所有著作清單,並重點說明其著作與人權保障及促進實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關連性。

(2) 盡可能完整提出其自大學畢業之後所參與之人民團體(包括政黨、財團法人(基金會、私校、宗教等)、社會團體等各類政治性、社會性、聯誼性、非政府組織)清單,並說明擔任之職務或扮演之角色。

  1. 曾有院、檢、律師、法務或仲裁等實務經驗者:

(1) 應提出其所曾經手之重要及代表性案件資料至少20件,並說明其實務經驗與大法官職責之相關性。如曾有關死刑案件者,必須包含死刑被告之起訴、蒞庭、審判、執行經歷。

(2) 曾有擔任律師經歷者,應提出其事務所最近10年內所承辦之政府採購案件及政黨案件清單,揭露與其事務所有委任關係之國內500大、國外500大企業(除母集團外,並包括各該企業實質控制之任何型態組織)清單(國內以天下雜誌;國外以美國Fortune雜誌最近一次之調查為準)。並應說明其是否曾有遭移送懲戒紀錄。

(3) 曾擔任仲裁人者,應具體列出其參與仲裁的案件清單,並說明其與憲法解釋實務的關聯性。

(4) 曾處理經手過的案件,若有任何可能屬於社會矚目或高度爭議性之案件,應主動說明並附上相關資料。

  1. 曾任行政職(含學校行政)公務員者:

(1) 應提出其公務生涯中,所參與並有實質貢獻之法規訂定或修正清單,並說明該等經驗與大法官職責之相關性。

(2) 應說明其是否曾有遭移送懲戒紀錄。

  1. 應說明是否有參與憲政實務運作(參與修憲、釋憲等)之經驗;若有,應說明並提出其相關經歷之文件,並說明其所曾提出之主張,以及其與人權保障及促進實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關係。
  2. 擔任大法官之後,需迴避的案件類型與具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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