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法不入校門?談校園性平事件的黑數問題

圖/Egui_

文/楊素芳(國立台南女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近來,隨著越來越多的資訊揭露於媒體上,輔大事件的發展讓社會大眾得以一窺校園性平事件的處理過程,竟然包含了如此複雜的互動關係與個人情緒、權力差距所造成的二次傷害、專業本位主義的心態,以及性別平等意識的不足等問題,而使得校園性平事件的救濟顯得艱難,這對學生的身體自主權與友善校園環境的傷害是很大的警訊[1]

根據國內學者的研究發現,校園內性平事件的特徵在於常發生在熟識的人之間。(蕭昭君,2012:168)因此,更有可能因為各種因素,而使得實際發生的頻率與狀況比我們所知道的,更為嚴重。引用犯罪學對犯罪黑數的界定,相較於「官方統計數字的犯罪現象分析,一般稱明區犯罪資料」,犯罪黑數是指「難以被官方機構所獲知,沒有呈現在官方統計數字的犯罪事件。」一般認為,所有的犯罪類型皆存在犯罪黑數的問題,但性犯罪的黑數問題可能較為嚴重。

從近年來疑似校園性平事件的通報件數統計來看(參考下表),可以發現黑數確實是存在的現象。表格中呈現了近九年度的疑似校園性平事件總件數,其統計範圍包含小學、國中、高中職與大專院校等各學習階段,以及特殊學校體系。從95年至98年,可以看出逐年微幅增加或減少的趨勢,從98年到100年的數據則有大幅度倍數成長,而100年到103年則又呈現微增與微減的趨勢。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通報件數統計表(件數)

95年96年97年98年99年100年101年102年103年
性侵害2143133872698971,6522,4911,6601,666
性騷擾1452092582679852,0182,6322,7333,013
性霸凌2872

資料來源:教育部學生事務與特殊教育司統計

    從以上的數據變化,或許我們會產生些許疑問:為什麼98年到100年的件數統計會有如此大幅的變化?98年前的數據或99年後的數據,何者比較能反映真實的狀況?如果是後者,那麼這些數據的落差,便是傳說中的黑數浮上抬面的結果。

黑數從何而來?

回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法歷程,可以看出該法雖然要求學校應積極處理性平事件,然而運作結果卻發現法條的不足,因此2011年修法,新增學校的通報義務與違反義務的處罰,以回應社會要求及使學校教育人員得以拒絕人情關說或壓力,杜絕校園性平事件發生[2]。換言之,性平事件的黑數,源自於學校面對疑似性平事件時,該通報而未通報,使得原本應致力於建立性別友善的校園,卻採取隱匿姑息的方式來處理,這也就是為何修法前後的通報件數,有如此大幅變化的主因。

修法之後,黑數還可能存在嗎?

目前處理疑似性平事件的處理機制與正當程序,依法規定是「知悉通報」、「性平會受理」、「性平會調查」、「調查屬實處分」。一般而言,學校或相關權責單位應依據上述的流程處理性平事件,然而實際上卻可能發生(在此,先排除過當事人隱忍導致學校不知情的狀況),在通報義務人知悉通報「前」,因為各種因素與考量,事件就被處理掉而成為黑數的情況。例如:A情況,錯用「當事人自決」與「當事人最佳利益」原則;B情況,則因性別平等意識不足或錯誤所導致;C情況,則以優先保護學校利益為前提,切割與迴避責任歸屬的違法措施,最為嚴重。

A:「當事人並不想申訴,把事情鬧大,對誰都沒有好處!」

B-1:「這種情況,應該不算性平事件,會不會太小題大作了?」

B-2:「當事人之間的複雜互動關係,不是外人可以釐清或評價的!」

C:「為防止當事人現在不申訴,畢業後反過來告學校,要請當事人寫一張切結書,切結是本人不申訴的。」

然而,衡諸於立法目的,之所以規範通報義務人(包括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在知悉有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時,應立即履行通報義務,且不須事先徵得被害人之同意。由此可知立法者於「主管機關行政監督權」之價值與「學校自主權」、「被害人意願」之價值間,選擇了前者(鍾宛蓉、2007:57)。因此,在修法之後,可能產生黑數的關鍵便在於,啟動疑似性平事件處理機制與法定程序前的「裁量空間」。而這裁量空間是無法透過明確的法律要件加以強制約束的道德準則,包括「反權力濫用」—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績效迷思、「反專業暴力」—排除其他專業的參與,以及「反歧視對待」—刻板印象與偏見的再現等等。

讓法真正深入校園

我國推動性別平權的立法上,雖然近年來有很大的進展,主管機關與各級學校單位也訂定相關防治準則或實施計畫,並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等等,形式上法律早已以挾其強制力進入校園多年。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必須進一步去關注的是,法律所欲維護的核心價值,放置到校園情境與場域的運作過程中,能否真正地被落實?

黑數的存在,首先必須被消弭。當學校積極面對每一個疑似個案時,透過法定的處理機制,練習再練習,反思再反思,從個案中累積辨識「性/別」平等關係的經驗值,才能改變滋養性平黑數存在的校園文化,讓法治思維與性平理念真正走入校門。

 

[1]關注輔大性平事件發展的人,應該都很難不注意到夏林清教授在處理疑似性侵事件的過程中,對當事人關於「情慾流動」與「被害者」的詮釋。根據目前所揭露的資訊來判斷,批評者認為夏師的言行,有違反性平事件正當程序與專業倫理,然而,除此之外,本文認為,夏師與相關人實際上可能足以構成疑似性霸凌的行為(即「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而成為該事件所延伸出來的「另一個疑似性平事件」。

[2]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00年修法,第21條新增要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立即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法向主管機關通報。」第36條規定違反者,處以罰鍰(新臺幣3~15萬元);及第36之1條,新增設若因此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予以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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