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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長邱太三失言 酒駕都是中下階層的錯?除了重罰還有其他方法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酒駕新聞層出不窮,每每酒駕事故的發生,都常常會使社會要付出極大的成本。儘管「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警語已經深植人心,但幾杯黃湯下肚,恐怕早已把一切拋到九宵雲外。如何減少酒駕問題不斷發生,相信是政府當局以及民眾們都迫切關心的議題。

部長沒有失言?統計資料如何解讀?

2016年10月12日新聞報導,法務部長邱太三針對酒駕問題,接受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委員林德福質詢時,表示因「酒駕觸犯刑事犯罪者,大約有七成是騎摩托車的人,而這個意思就是告訴我們,這些人(酒駕者)可能都是中下階層的人比較多。」

此話一出,立刻引起討論,部長在回應時則強調他是用邏輯思考跟判斷,會想騎機車的人都是什麼人,至於答詢部分,他都是根據統計資料來說明,因此沒有失言的問題。

法務部當天隨即發布新聞稿澄清:這是社會問題,請外界勿斷章取義。隔日(13日)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解釋這部分應該是認知上的誤解,部長的本意,是指像這些屬於比較弱勢的族群,法務部是儘量朝向不用入監,而是其他配套措施來做,例如易服社會勞動,沒有要污衊污辱任何階層。

既然部長說一切都是根據統計資料來答詢,我們就來看看是哪些資料吧?我們可以看到法務部網站中的新聞發布除了新聞稿外,還公開了三個附件資料,分別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統計室所作的台北市酒駕案件概況分析、警政署統計室所作104年第12週的警政統計通報及94年到104年針對不能安全駕駛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個項目所顯示的監獄新入監受刑人人數。

但除了監獄新入監受刑人人數有列出2015年的數據外,其他2份資料都尚未更新至2015年,部長卻拿來回答了現在的提問。同時,將「騎摩托車」的行為與「中下階層」的生活型態相連結,難免有刻板印象之嫌。

要減少酒駕,除了重罰還有其他方法嗎?

酒後駕車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85-3條第1項的不能安全駕駛罪,現行法令規定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會成罪。而現行法規是2013年所修正的條文,當時修法理由認為不能安全駕駛罪是屬於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而必要,因此明確增訂了酒精濃度的標準值,來作為認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並且刪除拘役刑及單純的罰金刑,加重酒駕者的責任,就是為了希望能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

其實,這條條文在2011年11月才修正過一次,除了提高法定刑度,並增訂因而致人於死或致人於傷的加重處罰規定,目的也是希望能夠有效降低酒駕行為的發生,以期能維護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

而2013年所訂定的酒駕三振條款,是指駕駛人如果在5年內3次酒駕,原則上就會強制入監執行,不得易科罰金,也是為了要對酒駕累犯者產生嚇阻的效果。雖然2015年時內政部表示嚇阻效果良好,但是,這樣的政策,卻也使得監所人滿為患。

如2014年、2015年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入監的受刑人人數就都高達9,600人,是十年前的數倍之多,進而使得執行上產生了新的困境。

從上述法務部公布的統計資料中所顯示的數據,是否就可以將酒駕者多是中下階層的人劃上等號?《法操》內心打上一個問號。同時,《法操》也認為,政府單位應該在審慎分析這些統計數據後,提出可行政策,以解決酒駕所帶來一連串的社會問題,積極的思考,從政府的角度,該如何作為,才能真正使台灣的用路安全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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