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宜居變移拘,高雄市政府怎麼了?」(一)劉思龍:「沒有人權的依法行政就是暴政!」

文 / 公庫特約記者 張已廉

11月4日,「高雄公民大聯盟」召集人陳銘彬、楊豐光等,前往市長陳菊官邸抗議市府濫拆果菜市場,遭到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逮捕,引發社會不滿。11月13日,台灣人權促進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團體於在高雄塩旅社舉辦「宜居變移拘,高雄市政府怎麼了?」座談會,多位與位者嚴詞批評陳菊侵犯人權,並期待能守護得來不易的民主與人權價值。

會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毓斌及參與民眾進行「街頭民主行動」,一路步行,手拿「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人權城市,不要迫遷」、「公民參與,程序保障」等標語,呼喊口號,從座談會會場走到駁二藝術特區,沿路向圍觀民眾解釋欲反抗的問題與行動的目的,整體活動於下午五點半左右結束。

邱毓斌以「橋頭事件」為座談開場,他說,1979年,為抗議當時政府不當作為,人民第一次在戒嚴時期不畏刑罰走上街頭,手舉布條,表達訴求,成為台灣民主化過程中的代表事件。邱毓斌說,市長陳菊在當時是走在最前面的,現在卻做出這樣的行為,台灣民主發展經過三、四十年,人民的權利真的有被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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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陳銘彬日前遭逮補一事,律師李奇芳表示,「聚集三人以上,將共同意識表達於外」為集會遊行基本要素,但當時海報都沒打開就被阻止,沒有滿足後者的要素,就法論法,並不成立集會遊行。再者,警察舉牌的行為也出了問題,他也說,舉牌必須要讓在場所有陳抗者知道,但11月4日,是警方在22分鐘內連舉三次,舉這麼快,有辦法讓民眾都知道嗎?進一步來看,群眾在舉牌三次後決議解散,警方卻在「即將」解散時逮捕「首謀」,他表示,警方這些舉動違反了比例原則且有非法逮捕的嫌疑。而市府事後發出的新聞稿表示會在針對此事「深切檢討」,就是自知理虧。他說,社會秩序維護法與集會遊行法本應保障人民權益,如今卻淪為警察機關控制民眾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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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最重要的一環,集會遊行就是群眾表達集體意識的展現,且民主社會最珍貴的概念是尊重少數,倘若不保障像這樣集體性的言論自由,再多的稱號,都是假的。」律師劉思龍語帶激動地說。他以發生於1979年12月10號國際人權日的美麗島事件,對比陳銘彬遭逮補事件,他說,過去集會遊行是違法的,陳菊都勇於衝撞,如今合法的集會遊行,卻被高市府蓄意破壞,「現在破壞集會遊行的情況幾乎都是為了某種不可告人的原因。當時對面也有里長啊,根本是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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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思龍、邱毓斌,以及地球公民基金會報行長李根政都對於警方處理的方式都表達不滿,劉思龍痛斥,「高雄的警方都還是沒有人權觀念,沒有人權的依法行政就是暴政!」他表示,轉型正義是沒有時效的,追究責任後所產生的問題都是施暴者必須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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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政以2014年在高雄凹仔底的反核遊行為例,他說,當時的遊行頻頻受阻,連周圍的公園都不准進入,「高雄的公共空間,議會、市政廣場必須要開放給民眾使用,表達自己的聲音給執政者壓力。韓國都開放青瓦台禁忌區了,台灣卻還在拘捕人民。」邱毓斌則認為這樣的情況和警方整個的養成過程有關,他表示,當基層公務人員對人權與集會遊行沒有太多概念時,市府高層應下令改變其作為,他舉例如當年野草莓運動,市府下令不可以抓人,整個遊行的情況就截然不同。他認為,要改變這樣的窘境,要用組織方式來衝撞,組織越強大,越不容易被個別處理,也愈能對市府造成更大的壓力,也較不易使執法情況因政府高層的「特殊喜好」而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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