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台灣遠洋漁業血汗滔滔 境外漁工要求適用《勞基法》

文/公庫記者張心華

台灣的遠洋漁業年產值400多億元,三大洋都可見到台灣漁船蹤跡,但勞動條件惡劣、剝削外籍漁工的事件頻傳,被移工團體諷稱為「血汗海鮮」。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和台灣移工聯盟今(12/27)日上午前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抗議,要求農委會、漁業署正視外籍漁工權益。

《勞基法》顧不到境外漁工 移工團體要求一體適用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許惟棟表示,遠洋漁業從業人員約有2萬多名,外籍漁工就佔9成。而外籍漁工又分成「境內」、「境外」,前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者則依《漁業法》境外聘僱相關規定,主管機關為農委會漁業署,完全不受《勞基法》保障。許惟棟批評,漁業署和勞動部幫資本家大開後門,如此劃分造成境外漁工的薪資被壓低,甚至犧牲生命。因此要求取消境外聘僱,外籍漁工無論境內外,應一體適用《勞基法》。

2015年8月,高雄籍遠洋漁船「福賜群號」境外聘僱的印尼籍漁工Suprianto(音譯:蘇波安多),疑遭虐待毆打,不幸罹病往生,同船甚至有另一位不知名的印尼籍漁工落海死亡。許惟棟表示,「福賜群號」案件顯示境外漁工體制完全失控,要求追究農委會及漁業署行政疏失,嚴逞失職人員,對船主和船長依法做出處分,並以勞工保險死亡給付方式計算,專案補償Suprianto。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神父阮文雄表示,移工盟曾多次針對境內漁工被扣高額膳宿費、雇主不當對待等問題向勞動部陳情(公庫報導),即便在《勞基法》保障下,仍存在許多違法、不合理的情況,但勞動部遲遲未提出解決辦法。阮文雄認為,「福賜群號」一案突顯境外漁工的處境更加嚴重,遠洋漁船按《漁業法》所訂定的「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引進境外漁工,然而《漁業法》缺乏勞動條件的規範及外籍漁工權益的保障,讓境外漁工處於更廉價的血汗環境中,沒有管道可申訴,也無處可逃。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是全台第一個由外籍漁工所組成,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說,去年9月曾為Suprianto舉辦追悼會之後(公庫報導),前往印尼尋找Suprianto的家人和同船友人,期間也接觸其他遭台灣遠洋漁船剝削的外籍漁工,共有9個案件、209個人,涉及死亡、莫名失蹤、被打到半死與欠薪等情形。其中約150人因為並未在漁業署的造冊清單上,連賠償都沒有;部分賠償金是由漁業署直接匯給仲介公司,而非漁工家屬,結果家屬根本沒拿到。

漁業署、勞動部聯手剝削 漁工工會反對納入責任制

許惟棟指出,今年下半年漁業署提案讓外籍漁工擴大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已通過勞動部勞動基準諮詢會,等勞動部公告後施行。李麗華說,漁業署幫資本家送提案,在勞動基準諮詢會上,勞動部也不聽漁工工會的意見,就讓外籍漁工適用責任制。李麗華提及,如果台灣遠洋漁業持續剝削勞動力,可能會被歐盟列入「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IUU)的「紅牌名單」。

許惟棟認為,從境外漁工惡劣處境到境內外籍漁工納入責任制,再再顯示漁業署不懂勞動權益,連基本人權都不在乎,許惟棟質疑漁業署只管漁撈不管勞動人權,當遠洋漁業巨大的利益是建立在剝削勞工上,這一鍋血汗海鮮還吃得下嗎?許惟棟說,過去不斷跟勞動部呼籲,身為主管機關就應該負起責任改善所有勞工的勞動條件,勞動部不但不想改善,反而跟漁業署合作,把「非法」修成「合法」,非常離譜。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出面接下陳情書,並表示《遠洋漁業條例》即將在2017年1月20日上路,從制度面提升外籍漁工權利,特別是對仲介的規範管理。面對移工團體反對納入責任制,黃鴻燕則回應,因牽涉層面廣,漁業署會再找產業界、學界、環保及移工團體共同研商。有關「福賜群號」一案,黃鴻燕表示,漁業署接獲船員死亡消息時,「感到一股驚嚇」,當漁船進港後也馬上通知檢調單位進行調查,對於船長沒有及時通報船員生病情況,「我們也感到不可解」,所以第一時間核處船主最高罰緩15萬元,吊銷船長執照5個月。黃鴻燕認為行政罰部分已經完成,該做的都做了,「檢討起來應該沒有疏失。」至於是否專案補償Suprianto,黃鴻燕表示現有法令沒有機制可處理,倘若司法重啟調查結果,確認船長有犯罪行為,漁業署會轉請相關權責單位研議給予補償。

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指出,漁業署要提升權益的擬定方向非常荒謬,在薪資部分,境內漁工有基本薪資保障,但境外漁工的最低薪資竟只需符合其「原屬國/來源國」可接受的標準。工時方面,王娟萍說,《勞基法》工作時間每日原則8小時,但漁業署卻是「休息時間每日原則8小時」。她還提到,境外漁工不像境內漁工有勞工保險,漁業署僅打算將保險金額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王娟萍認為,種種條件就是剝削、剝削、再剝削,對漁工來說就是沒有尊嚴的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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