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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韓國Hydis工人對移民署行政訴訟二審敗訴 外國人在台集遊權遭漠視?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外國人在臺集會遊行權遭漠視!台權會對Hydis關廠工人對移民署行政訴訟二審敗訴聲明

2015年6月,Hydis關廠工人(以下簡稱Hydis工人)多次跨海來臺,訴求與母公司——臺灣永豐餘集團元太科技面對面協商,在永豐餘總裁何壽川仁愛路前靜坐絕食抗議,一場和平集會,換來的卻是警方以蛇籠粗暴圍捕,移民署徹夜訊問、隔日一早旋即強制驅逐出國,並在後續的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中黑箱決議禁止入國三年,這份特別針對Hydis關廠工人來臺抗爭的入境黑名單,人數竟高達73名。

「眼前這場對於我與我的同事們至關重要的行政訴訟,身為當事人的我們卻被拒於門外無法親自到庭,面對這樣的現實我們感到相當的荒謬,也無法理解。作為此件訴訟的原告,我有權利到庭。雖然這次無法出席,但如果下次開庭,請保障我作為原告應有之權益,更由衷希望最後的判決結果是『臺灣移民署對Hydis工人應准予入境』。」本案當事人Hydis工會會長李相穆,曾在2016年6月15日一審開庭前如此懇切地呼籲

然而,綜觀行政法院審理本案的過程,台灣人權促進會(以下簡稱台權會)認為,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不僅拒絕了兩次Hydis工人作為原告懇切訴求親自到庭的權利,一再以「得委任訴訟代理」為由駁回Hydis工人的聲請,變相強制Hydis工人必須委任律師,甚至在兩次總計不到30分鐘的一造辯論中,法官與被告移民署猶如唱雙簧般,草率粗暴了結程序,試問北高行作為事實審理的司法機關,何以猶如移民署的橡皮圖章,漠視外國人在臺灣和平集會遊行的權利?在資本跨國流動、惡性關廠不斷的今日,勞工跨海尋求勞資協商已是困難重重,司法機關卻不思勞資權力結構的本質,為虎作倀。

面對Hydis工人的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最高行)以二審為法律審為由,僅就法規適用問題進行審理,駁回上訴。台權會認為,最高行不願正視一審過程的敷衍與粗糙將Hydis工人上訴的理由視為「主觀歧異的法律見解」,事實卻是Hydis工人從來不曾有機會到庭當面陳述作為原告的訴求,公平審判程序的保障蕩然無存,無疑是對Hydis工人訴訟權最嚴重的侵害。

對於二審結果,Hydis工會會長李相穆遺憾表示:「當時強制驅逐出國的依據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這項處分早已經過異議撤銷,臺灣的移民署不僅連一聲道歉也沒有,還禁止Hydis工人入境。Hydis工人遵守臺灣的法律,不曾對臺灣社會做出任何威脅的行為,我們想問移民署,究竟憑著什麼樣的理由禁止我們入境?」

台權會也想再次詢問移民署,在《社維法》處分遭臺北地方法院撤銷後,改以《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以及「從事與停留目的不符之活動」兩項概括條款作為保護傘,朝三暮四不斷變更法源依據的行徑,豈不是更證成了自身恣意行使國境管制的威權?聲明文末,台權會嚴正譴責移民署的跋扈妄為,以及行政法院的消極不作為,踐踏外國人在臺和平集會遊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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