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原民

拉瓦克部落爭議未決 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委員訪視居民

文 / 公庫特約記者  陳庭旭

18日甫結束中華民國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之審查會議的審查委員Miloon Kothari,21日下午赴高雄拉瓦克部落探視,並與現場的拉瓦克族人、高市府原民會代表、時代力量立委高潞以用等人討論。

Miloon Kothari以20日「給中華民國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之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為例,認為雙方都應該在理解兩公約、聯合國對迫遷的處理準則、以及關於原住民與居住權部分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後,溝通才會有共通的認知與準則,強調台灣已經簽屬兩公約,面對居住權的議題時必須遵守兩公約的準則,國際社會將會持續關注。Miloon Kothari建議高市府要給予拉瓦克族人更多時間,並重新將就地安置做為選項;而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副主委陳幸雄也再度向記者重申,會持續溝通、不會迫遷拉瓦克族人。

高市府原民會曾於本月15日於拉瓦克部落舉辦說明會,告知居民當日就是社會住宅安置方案的簽署的期限,但雙方仍未有共識。Miloon Kothari來探訪的過程中,拉瓦克部落族人陳美金則表示訴求為就地安置,與市府未有交集。高市原民會副主委陳幸雄則指出,原以為與住戶達成共識,所以採取社會住宅的方式安置住戶,但住戶後來拒絕接受安置計畫,而基於其他有需求的原住民的壓力,不得不訂定社會住宅安置方案的同意期限,並非迫遷居民,若不接受社會住宅安置計畫的族人,也會有搬遷的租屋補貼。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則質疑,都市計畫變更的方式就可以解決就地安置的違法性問題,市府為何不考量此做法,高雄市政府副秘書長林英斌則回應,都市計畫變更或許可行,但都市計畫是通盤考量,不能說變就變。

Miloon Kothari在與族人、高市府代表討論過後認為,拉瓦克的議題應該以人權的觀點處理而非財產權的觀點,政府應該要遵循因發展而導致的迫遷的所應遵循的準則與建議(英文版)、做出迫遷影響評估、舉辦聽證會等等方式來處理。他並指出原住民擁有他們文化上的權利,若輕易的將居民搬遷到像公寓那樣的房子,對於長久居住此地的居民是一種文化上的侵害。

Miloon Kothari提醒,這些聯合國的準則與建議、委員會提出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網路上都已經搜尋的到,高雄市長應該了解並遵從,有必要的話這次審查委員會可以寫一封正式的信函給高市府,政府遵從這些建議與準則是國際上的義務,且國際社會將會持續關注。最後他指出族人與市府雙方應該要以這些準則與建議作為基礎,才能避免各說各話的情形,建議市府給居民更多的時間去討論出他們覺得適當的方案,包括他們現地安置的這個選項是否可能執行。

Miloon Kothari提出的建言中譯摘要:因為台灣已經簽屬了兩公約、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所以必須接受「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範,所有在台灣生活的人都有接近使用土地跟房屋的權利以及避免被強制迫遷的權利。而聯合國已經有發展出一套政府要進行拆遷計畫時要遵循的準則:因發展而導致的迫遷的所應遵循的準則與建議(關於出於發展目的的搬遷和遷離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準則:un 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development-based evictions and displacement)。在聽過大家的辯論以後,我認為拉瓦克的議題應該以人權的觀點而非財產權的觀點處理。

根據這樣的規則,因為這些原民朋友已經居住在這裡有一段很長的時間,因此他們就有擁有這樣的權利,不管政府是否同意他們住在這裡。我很高興政府願意做出努力去達成這樣的準則,因為政府已經簽署兩公約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如果政府確實有心要做好的話應該去遵循聯合國的準則及步驟。

而如果我們去看這個準則,第一步就是去看現在的狀況是什麼?這些人可不可以就地安置在這邊?這是第一步要做的事情。這包括給居民充分的時間去討論他們要怎麼樣生活、到底要不要搬遷等等。第二個步驟就是要去做迫遷影響評估。就是說如果這些人遭到迫遷的話他們會遭到怎麼樣的處境?尤其拉瓦克有過去那魯灣國宅的經驗。第三步就是舉辦一個聽證會,並有一個獨立的第三方可以來檢視各方的意見及需求,只有經過這樣的過程不管同意搬遷與否才能作為一個依據。

剛剛提及的權利是屬於所有人的,而原住民又有屬於他們的額外的權利。尤其是關於文化上的權利,你不能輕易地叫大家去住像公寓一樣的一間一間的房子,尤其因為族人在原地已經居住很久了,這是對族人文化上的侵犯。其實原民有一種權利就是如果不能滿足他們文化上的需求,就不能被視為是一個適當的安置地點。直到這些協商的步驟完成之前,政府都應該要改善族人當前的生活狀況。

剛剛提到的準則聯合國在網路上都有發布中文版,高雄市政府應該好好的看過並了解並遵循這樣的準則,因為台灣已經簽署兩公約,這其實是台灣在國際上的義務,且國際社會會持續關注。關於原住民權利的部分,其實我們20日已經發布了這次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裡面有提到一些關於原民權利的保障內容,總統也同意了要執行結論性意見的內容。

因為這些文件已經能夠從網路上取得,所以我建議大家閱讀這些文件的內容、以及過去這三天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內容,並以此為準則討論,才不會像現在這樣各說各話,對話的時候也有一些基礎存在。如果有需要這次審查委員會也可以發一封正式的信函給市長,但我還是建議市府給居民更多的時間去討論出他們覺得適當的方案,並且包含他們現地安置的選項是不是有可能可以執行。

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之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初稿)關於原住民的部分:

44. 審查委員會也關切住在都市當中的47%的原住民民眾(快樂山與拉瓦克部落),以及他們的住房與生活情況。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應根據原住民基本法第16條規定,在提供民眾適足住房時也應考量原住民族的文化與集體需求。審查委員會也建議政府遵照原住民基本法第32條、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理事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以及聯合國遷離準則,確保沒有原住民民眾被強制遷離,而且如果原住民民眾因為天災而需暫時安置,不會因此永久失去土地。

45. 審查委員會要求政府要實踐女性民眾的住房與土地權,包括採取措施保障其使用權並且不受強制驅離之威脅,這也適用於單身女性、單親媽媽、寡婦、原住民女性、遊民、身心障礙女性與家暴受害者等具有特殊住房需求之女性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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