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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狼師性騷擾七案成立 竟僅停聘半年-受害者現身控訴狼師威脅不得申訴內幕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臺北醫學大學某中心蕭主任,於擔任主任職務期間,以開玩笑為由,對中心工作的職員、學生言語性騷擾,或藉故進行有性意味的肢體碰觸;蕭師也經常以討論為由加學生的LINE,但卻傳送與教學無關的輕挑言語或較暴露的照片、影音訊息給學生。

2022年9月,該中心的職員無法容忍蕭主任行徑,自行通報,包含職員、學生、校友一共有八人申請調查程序,調查後確認蕭主任對其中七位成立性騷擾行為(事證一),另一位申覆中。

蕭主任對多人性騷擾,且犯後壓迫、恐嚇、威脅受害者及目擊者,但建議懲處竟只有停聘半年,亦即半年後保障蕭主任可回原校任職;而依法應受停聘的蕭主任,竟於今年1月19日就復職,至今仍自由出入校園,受邀參與學校活動。

學校第一時間就知情,卻是先要求吹哨者撤文?

在該中心工作的甲職員,目睹性騷擾並聆聽受害者哭訴後,在2022年9月16日於網路論壇Dcard上匿名發文,控訴某中心某主任性騷擾,試圖喚起更多受害者要求處理。

蕭主任發現後,立即以訊息威脅甲職員:「你這樣做火只會燒到你身上,我跟你一起沈船對你我都沒有好處」;該中心所隸屬學院的張院長,更致電甲職員,要求他將該文撤下,因為會對學校造成傷害(事證三)。

該篇貼文既沒有提到校、系、中心名稱,也沒有提到蕭師姓名,但張院長、蕭主任卻可以立即意識具體指涉,其中一個合理的解釋,就是張院長早就對蕭主任行為有一定掌握,而蕭主任自己也知道這些行為違反法規。

但即便有人吹哨,張院長的反應並不是要依法立即通報,而是壓迫作為受害者的下屬刪文。北醫有義務調查張院長是否知情不報?何時開始知情不報?有多少學生因為張院長知情不報而再受害?並依法議處。

校方違法私設程序約談後,受害者遭恐嚇,蕭主任試圖滅證

性平法規定,性平事件只能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但離譜的是,在性平會都還未啟動調查時,北醫的校長和主秘就先違法約談蕭主任,使其得知通報人數。這讓蕭主任得以猜測可能通報的受害者,並趕在被停聘前,利用職權威脅受害者,試圖影響調查。

蕭師不只在電話中質問受害者,逼問是否有提出性平調查,還恐嚇受害者如果有在通報名單上的話「企劃都不用弄了」、「以後在北醫也不用生存了,因為沒有人會敢用你」,以此要求受害者撤案。過程中情緒勒索、命令、逼迫的言語暴力不斷出現,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二次傷害。

不只恐嚇受害者,蕭主任更直接約談該中心所有女性員工,要求簽署一份「未委託甲職員協助處理性平事件」聲明,以確保「用中心這邊的東西是很難成案的」(事證四),試圖違法干擾調查、滅證。

犯後態度惡劣,對事實避重就輕、恐嚇撤案竟未列入犯後態度考量

調查報告中蕭主任的陳述顯示,在回答調查委員詢問時,如果沒有提示直接證據,或相關指控是較難掌握直接證據的肢體或電話的性騷擾,蕭主任就會一概否認。而蕭主任否認的行為,在調查後也證實確有其事(事證五)。

顯然,蕭主任是希望利用策略來營造他坦承事實的形象,但其實是避重就輕。在這個情形下,我們可以合理推斷,在調查中蕭主任承諾道歉、改正,不是真正出自真正得歉意或省思,而也只是爭取減低懲處的策略。我們的推斷很快受到證實,蕭主任的道歉信沒有說明事實,沒有說明自己如何錯誤,如何反省,沒有半句抱歉或對不起,只說他對這些事件「很遺憾」。受害者聽到他說「遺憾」,難道不會再次感到無助和受傷嗎?

蕭主任以上如此惡劣的犯後態度,並沒有呈現在調查報告中,調查報告只說蕭主任「訪談過程中尚能配合,表達願意檢視自己不當的行為,並誠心向被害者道歉」。對被害者的威脅、情緒勒索、滅證、違反干涉調查,回答避重就輕,調查報告隻字未提。

教育部沒有說明「犯後態度」如何評估

教育部對於性騷擾是否情節重大,有一份函釋,函釋中只說要「考量犯後態度」,但對於怎麼考量?要注意哪些方向?沒有做任何說明。

舉英國教師違背倫理的案件處理標準為例,「是否有將責任轉嫁給學生的行為出現?」、「是否有汙衊學生的行為出現?」、「是否有湮滅,隱瞞證據的行為出現?」、「對於調查委員的質詢是否有避重就輕的回應?」、「老師的不當行為是否頻繁出現?」都是英國要求調查委員在個案中要考量的判斷標準(事證七),如果以這份標準來衡量,蕭主任顯然犯後態度是嚴重惡劣的。

北醫大漠視受害者知情權,且調查屬實還立即復聘狼師,學生如何安心入校?

不僅調查前有違法情形,北醫大在調查、處理結束後,也沒有依法將處理結果通知受害者們,公文中也隻字未提,這也明顯違反性平法規定。

在申復前沒有辦法知道學校對蕭主任的議處結果,這使得受害者缺乏資訊,沒辦法更具體論述申復內容。提出申復後,校方才表示「蕭師已經於2月14日經校教評會決議終局停聘半年」,並駁回受害者的申復。

而詭異的是:

一、 調查在2022年12月23日完成,但校方沒有立即召開教評會議處,在實際議處前,就讓蕭主任在2023年1月19日復職,讓受害者感到不平及恐懼。校方表示只要把蕭主任調到其他校區,就可以讓校本部的被害者安心,但蕭主任還是以其教師身分出入校本部,對受害者的保護極其不足。

二、 蕭主任主任在2023年2月14日受到停聘半年處分後,在2023年3月12日,竟然以講師身分出席校本部的活動(事證六)。學校沒有嚴格執行對蕭主任的處分,讓受害者擔心受怕且感到不平,應向社會大眾明確交代,教育部應調查、追究校方責任。

基金會嚴正呼籲教育部及校方:
一、 臺北醫學大學應將蕭主任逼問、恐嚇、情緒勒索受害者,強迫受害者撤回調查申請、滅證、不法干擾調查、避重就輕、道歉毫無誠意等犯後惡行,納入本案嚴重程度及犯後態度判斷,並加重其懲處。

二、 蕭主任性騷擾受害人數眾多,恐有更多受害者未能控訴,臺北醫學大學應依性平法第26條之授權進行擴大調查,向蕭主任曾接觸之教職員、學生公開蕭主任之行為態樣,詢問是否曾遭蕭主任性騷擾或不當對待、觸碰,並承諾給予申請調查、心輔支持等協助,使受害者得以控訴。

三、 蕭主任性騷擾犯行數量,顯示其嚴重故意違背教師倫理,且犯後態度惡劣,難期改善,在校園中將對學生造成危險,臺北醫學大學應決議解聘蕭主任,並使其終身不得擔任教職。

四、 教育部應立即對下列事項調查處理,糾正臺北醫學大學並對相關不法、失職人員依法裁處:
1. 臺北醫學大學張姓院長何時知情?在知有疑似性平事件24小時內,是否有依法通報?張院長知情後未通報,是否造成其他性平事件發生?
2. 臺北醫學大學校長及主秘,私設調查程序,於性平會調查前先與被申請調查人會談。致使被申請調查人得以利用職權向受害者施壓、試圖滅證等不法情事。
3. 臺北醫學大學未依性平法第23條規定,給予受害者足夠保障措施,於調查結束後、學校處置前使蕭師復職,導致受害者陷於不平、恐慌、不安,使學習權益受損。
4. 臺北醫學大學未依《性平法》第31條規定,將處理結果告知受害者,使受害者無法得知充分資訊形成申覆理由,此舉明顯對受害者之申覆權利造成阻礙。
5. 臺北醫學大學於2023年2月14日針對蕭師性騷擾調查結果召開校教評會後,蕭師仍於2023年3月12日出席校本部參加活動,北醫大未嚴格執行蕭主任之懲處。

事證一、所有申請性騷擾調查結果

職員或學生性騷擾事實調查結果
甲職員蕭師在有六個人的工作LINE群組中,TAG甲職員,然後將他自己精子游動的影片傳上去,並在群組中訊息「我快精盡人亡了」、「精子活性快篩,要不要我幫你驗驗看,當我的受試者」言詞及傳送影片騷擾部分,性騷擾成立。
乙職員1.    蕭師對乙職員LINE訊息「親一個」、「抱一個」、「娶妳」、「還要嫁給老師」

2.    蕭師以乙職員手有長繭為由,經常拉乙職員的手過去摸。

肢體摸手及言語性騷擾成立
甲女
(校友)
甲女因為研究所同學在中心工作,從而認識蕭師;蕭師以討論業界專業為由邀甲女到中心當面討論時:

1.    一邊稱讚甲女的美甲好看,就直接抓起她的手。

2.    提及有研發一種藥膏,便抓著甲女的手示範塗藥膏的動作,甲女當下立刻將手抽走後,蕭師仍再去抓她的手。

性騷擾成立。
甲生甲生在中心實習期間,蕭師會傳以下訊息:

1.    甲生帶伴手禮到中心時,反問:「有你甜嗎?」

2.    問甲生有沒有男朋友後,說:「該選擇蕭老師了」

3.    模擬甲生說「我嫩嗎?沒有蕭老師哪睡得著?」

性騷擾成立
乙生乙生在中心實習期間,在準備會議活動時,蕭師曾有以下言語和行為:

1.    聊天時忽然將手貼在乙生的手臂上。

2.    會議結束後致電乙生:「你今天穿的很好看耶,那你以後是不是都穿這樣子來中心」、「皮膚很白,我之前都沒有發現」、「要等妳畢業、要娶妳」

肢體與言語性騷擾部分成立。
丙生丙生在中心實習期間,協助整理中心的宣傳。蕭師協助提供資料後,丙生訊息表達謝意,蕭師回問:「愛上了嗎」,之後又傳送「但是丙生是短髮」、「換成蕭老師最愛的長髮妹」、「要選蕭老師這種」等訊息。性騷擾成立。
丁生丁生在中心實習期間,蕭師會傳以下訊息:

1.    「覺得今天有戀愛的感覺」,丁生反問怎麼了,蕭師便回:「看到你啊」、「靠 狼師」。

2.    詢問丁生住在哪裡、房租多少後,丁生表示要多學點東西讓以後工作可以加薪,蕭師便傳訊息:「多學點東西不如找一個跟蕭老師一樣厲害的對象。」

3.    蕭師訊息問丁生情人節為什麼男友沒有找她,接著又傳:「只好蕭老師來陪你了,嘿嘿嘿嘿」,丁生表示不用後,又寫訊息「只好以後修中心的課都將你修掉,嘿嘿嘿」。

4.    丁生回「只好送性平了」,蕭師更自稱自己是性平委員,並且說「你可能不知道學校有發生過那些真正恐怖的性平事件」

性騷擾成立
戊生戊生在中心實習期間,蕭師有以下行為:

1.    詢問戊生住哪裡,並且說知道附近有一個夜景很好看,說下次帶她看夜景。

2.    傳送穿著比基尼女生的影片給戊生

3.    拿起戊生已經吃到一半的雞腿繼續吃,且當戊生勸阻時,蕭師仍不停止。

4.    相關人A生表示,蕭師會去喝女同事的飲料,或是吃女學生的東西。

性騷擾不成立。

事證二、臺北醫學大學處理大事記

時間事件
2022年
9月16日
網路論壇Dcard心情版上,有匿名者揭露「臺北某醫大有一名工程背景的男老師會傳性暗示的圖片給學生,或傳訊息要學生當他的女友或老婆,且有多人受害」。然而貼文中未提計當事人姓名,也未提及是何學校。
9月17日
早上
蕭師訊息威脅甲職員,說他知道是甲職員發的文,並威脅這樣做會讓他們一起沈船,甚至提到資遣。
9月17日
晚上
中心所屬學院張院長,晚間即聯繫蕭師任職中心的職員甲,18日通時表示後要求撤下貼文,並說會對學院造成傷害。
9月19日甲職員向學校通報性平事件。
10月5日乙職員收到學校秘書聯絡,訊問是否要申請性平事件調查。
10月6日上午蕭師立即聯繫乙職員,要求她撤銷性平事件申請、威脅她工作的企劃都不用忙了,會讓院長收回;並恐嚇乙職員以後在北醫不用生存,以後不會有人敢用她。

下午蕭師再招集中心職員,表示下午被校長和主秘約談。蕭師不但知道通報者是甲職員,並且知道被害者人數。蕭師要求中心的職員,如果沒有委託甲職員通報的,就要簽一個聲明書表示沒有委託甲職員去通報,疑似藉此要找出誰有要求甲職員協助。

10月12日相關當事人陸續收到性平會調查會議通知書。
10月18日蕭師暫停職務。
12月23日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併案審查下建議終局停聘半年。
1月19日蕭師恢復教職。

事證三、蕭師恐嚇甲職員「火會燒到你身上」、提到「資遣程序」

9月16日Dcard匿名文章揭露蕭師性騷擾樣態,但完全沒有提到可識別的資訊。

9月17日蕭師私訊甲職員,恐嚇「最後火只會燒到你身上」

9月17日晚間,該中心所屬學院的張院長,即找上甲職員,要求撤下該篇貼文。

事證四、10月6日蕭師錄音:蕭師被校長和主秘約談,並且知道被通報性平和通報人數後:1.上午致電要脅乙職員「企劃可以不弄了」、恐嚇乙職員「以後你就不用在北醫生存了,沒有人會敢用你」,並一再要求撤銷調查。2. 下午要求中心女職員簽署「未委託通報性平」聲明

(10月6日上午致電乙職員錄音)

乙職員:呃,我現在,就是做我該做的事啊。

蕭師:你該做的是什麼事?

乙職員:弄精神醫療and STEP and 學院and產業。

蕭師:那還要等這件事情,假設怎麼樣了,你不用忙了,你這些事情你都不用忙了。

乙職員:企劃還是要繼續啊。

(錄音0:50處)蕭師:那種企劃,我可以不弄了,我就直接還給這些各個院長了。(乙職員:)沒關…那我就自己看著辦。 (蕭師:)就是我直接跟你說,我跟你說真的,就是,我不知道你跟我說的事真的還是假的,但是我要你自己摸著你自己的良心,就是如果今天送件的人,裡面是有你的名字,請你自己去撤案。

乙職員:我就沒有投案,我沒辦法撤案,老師。

蕭師:那這樣那一份文件裡面,你有沒有同意他幫你丟?同意他幫你送?

乙職員:他寫什麼需要我同意嗎?

蕭師:你有說「那你就幫我送」、「那這些你就幫我送性平吧」你有這樣講嗎?

乙職員:他也沒有跟我說他寫什麼啊,我也沒有說過這些話啊。

蕭師:幹,我都不知道要說什麼了。

乙職員:我也不知道要說什麼。

蕭師:幹,真的是我瞎了狗眼了。

蕭師:(錄音02:30處)反正我跟你講啦,我直接跟你講,如果你確定那裏面的連署的人沒有、幫忙同意送件的人沒有你的話,那到時候假如你被傳喚的話,麻煩你站在我的立場講。但我也不知道會不會傳喚到你啦,我也不知道會不會傳你講話,搞不好沒有傳到你我就先出事了。也有可能。

乙職員:我不知道。

蕭師:也有可能。

乙職員:嗯。

蕭師:我直接跟你講啦,你就是被套話啦,你真的被套話了,你真的被套話了。但我也不知道我要怎麼、我要怎麼去做後續的事情。因為我跟你還有丁職員比較麻煩,因為我們是上下屬的關係。(錄音3:31處)而且我直接跟你說,如果今天裡面有你的名字的話,你基本上不可能在北醫生生存了。今天不會有任何一個老闆敢用你,我直接跟你坦白講,不會有人敢用你。大家會怕,大家會怕可能怎麼樣了,或怎麼樣或發生什麼事,大家會怕,我是說真的。

乙職員:喔好。

蕭師:不知道要說什麼?如果今天…

乙職員:蛤?

(錄音4:15處)蕭師:今天如果你不去撤案,我真的不知道說什麼。

乙職員:(嘆氣)

蕭師:你要不要直接打電話去那個性平委員會,直接跟她講,說你知道甲職員有送資料,但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你並沒有要做提案這個動作。你敢不敢直接打電話去問、打過去直接講?

乙職員:我就沒有提案。

蕭師:那是你啊,你覺得你沒有提案,但人家幫你提了,人家幫你提了,好算了啦,媽的。

乙職員:那我也要先百分百確認那裏面有我。

蕭師:那你就打電話去性平…不管有或沒有,你就直接打電話去性平委員會跟他講,就說、說、說你從來都沒有同意人家幫你提案。那如果裡面被提案的人有你的名字的話,請他幫你註銷掉。

乙職員:喔…這不是我等他們有叫我去,我再說就好了嗎?

蕭師:我怕是連傳你都不會傳,然後我就直接被定罪了。

乙職員:應該不會吧。

蕭師:別太小看這種事啦,算了啦,我能說的都說了啦、我能說的都說了,那、那,幹,媽的,我對你們這麼好,為什麼你們要這樣對我,我真的不懂,他媽的。我真的不相信北醫可以有哪一個主管比我好,我真的不相信。哪一個主管可以說你們要吃什麼帶你們去吃,然後要怎麼樣就怎麼樣,要去哪就讓你們去,然後說休假也不會擋。

乙職員:老師…

蕭師:幹,我還讓你們老在那邊,而且錢開給你們那麼多。

乙職員:好,懂。

蕭師:幹,我真的不知道我哪裡對不起你們,我真的不懂,幹。

乙職員:我其實也沒有要…

蕭師:我當然知道,我知道你沒有打算要做這件事情,我也知道妳沒有要把事情鬧成這樣,真的我知道。但是我覺得他就是把你跟他的對話,然後他放大去解讀,一定有,你一定有,我跟你百分之兩百保證一定有你。然後他提到的名字裡面呢,一定有你

乙職員:嗯。

蕭師:就看你自己囉,看你自己的良心囉。如果你覺得你不想做這件事情,那我也不逼你,那我也不勉強你,就這樣啦。

乙職員:好

(10月6日下午蕭師約談中心成員錄音)

蕭師:就是學校的主秘要約談我,然後這個學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也會約談我,先前就是在中秋節的時候,我被甲職員,就是搜了一些證據。然後把這些東西送去性平委員會。我現在呢,我不知道學校會怎麼做,那很有可能會調離現職,可是如果我調離現職的話,就是我的計畫會全部跟著我自己走,我還有一些錢,我會把它帶走,那如果說是中心的,我就不會拿走。我只是沒有想到這一天來的這麼快,就是今天下午四點我就要被叫去問話了。但我不知道結果會怎麼樣,我都不知道結果會怎麼樣,我只能跟你們說,我不知道學校打算要怎麼處理,但最嚴重的情況就是被革職,恩,就是這麼嚴重。(錄音01:21)那,學生,因為我不知道甲職員拿了什麼資料,所以我這邊寫了一個聲明書,就是寫說,你們並沒有要提告性平這件事情,就是你們並沒有委託任何人幫你們做這件事情,因為他一定是有把調一些監視器,或怎麼樣,然後去看、去說我叫人或怎麼樣,可能有拍肩膀,或是怎麼樣的動作,他可能會拿這個來做文章,我覺得一定會。那我就是說,我現在唯一能做的就是,中心這邊我想要確定他,就是他用中心這邊的東西是很難成案的,我至少要來確認,所以我才來找大家。我四點要開會,所以我才找大家說,這個聲明書,就是你並沒有委託任何人幫你做性別平等的這件事,那如果你覺得,你並沒有委託你就簽名,那如果今天你有委託的話,那你就自己去找,你就自己去性平會,我沒有問題,我沒有意見。當然我想要證實一件事就是,你並沒有委託甲職員去做這件事。就這樣。(02:50)

乙職員:我已經收到秘書處的email,然後其實我已經填了、已經簽了暫不提,他是要我提申訴或是不申訴,其實我已經簽不申訴了。

蕭師:所以真的是有你的資料?

乙職員:就是我是被通知是,其中的那個叫什麼,被害人之類的。所以我已經,他就是要我決定提申訴或是不申訴,我已經簽不申訴回去了。

蕭師:你有收到?

其他職員A:沒有,還是我沒看email?

蕭師:你有收到?

其他職員B:應該不會(03:42)

乙職員:SO?我是不申訴的。

蕭師:所以看起來如果你收到的話,那應該就是成案了,所以應該是成案然後現在主秘可能要來跟我講一些話,可能跟我說最嚴重的情況會怎麼樣。好,那我知道了。感謝。

其他職員A:今天嗎?

乙職員:大概前一天。

其他職員A:大概沒有我,我10月3號都沒有。

乙職員:那就沒有,那就只有我。

蕭師:(錄音04:44)所以那幾個學生,課程跟我配的是乙職員,那應該還剩四個學生。甲生看起來是不想,然後另外一個也不想,那就 只剩下兩個。其他一個可能是甲職員他自己。好吧,告訴你們這件事,四點之後我就會知道學校找我要說什麼了。

事證五、蕭師對於沒有訊息紀錄的指控,都一蓋否認

  1. 蕭師否認對甲女有摸手之肢體性騷擾行為,甚至稱是甲女主動找他推銷保險。但甲女於事發當下有立即向友人傾訴,調查小組因而認定甲女所述可憑性較高。

 

  1. 蕭師完全否認有致電乙生,稱讚乙生穿的很好看、皮膚白、身材好,以後都要穿這樣來中心;甚至詢問乙生年齡,說等她畢業要娶她等言語性騷擾行為。但從當晚乙生向男友反映的訊息紀錄,並且向學校諮商師討論、填具性平調查申請書。調查小組認定確實有此事發生。

事證六、蕭師於今年1月19日復職,且不但沒有被終局停聘,還自由出入校本部,擔任講師。

 

事證七:處分輕重及悔意判斷標準參考

以下資料取自英國教學監管局(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 TRA)所出版之《教師違反專業倫理解聘建議》。相關判斷則在教學監管局所公開之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案件處理上,每件處理結果皆會考量。前述資料均可於英國政府資訊公開平台(https://www.gov.uk/)查詢。

壹、減輕處分的判斷[1]

  1. 該教師的行為不是故意的。
  2. 教師是在極端脅迫的情況下行事的,例如受到人身威脅或嚴重恐嚇而從事非法活動。
  3. 該教師在個人和職業行為方面表現出特別高的標準,並對教育部門做出了重大貢獻。

調查小組需要根據個別案件的狀況去進行衡量,上述的判斷標準並非減輕處分的要件,而是供調查小組獨立判斷的基準。同理,調查小組也不應被上述判斷標準所拘束,若有出現其他可能減輕處分的考量,例如教師對其行為的自覺性和悔意等等,調查小組亦應審酌之。

貳、個案判斷上,調查小組判斷教師是否具有悔意的判斷標準如

  1. 是否有任何實際改善作為?
  2. 是否有表示歉意?(例:向學生道歉)
  3. 是否有將責任轉嫁給學生的行為出現?
  4. 是否有汙衊學生的行為出現?
  5. 是否有湮滅,隱瞞證據的行為出現?
  6. 對於調查委員的質詢是否有避重就輕的回應?
  7. 老師的不當行為是否頻繁出現?
  8. 是否有特殊的個人狀況出現?(例:家庭變故)
  9. 是否出席參與程序?

參、申請審查和撤銷終身解聘處分時審議小組應考量之事項[2]

教師應向審議小組說明其在審查期間內做了何種改善[3],以顯示教師對不當行為的嚴重性產生自覺和悔意,並附上具可信度的證詞,以證明該教師達到適合從事教職的標準,向審議小組保證撤銷終身解聘處分符合公共利益。

  1. 繼續執行終身解聘處分是否符合公眾利益?[4]
  2. 教師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對其先前的不當行為產生自覺?
  3. 教師在多大程度上能夠明確承諾遵守並展現《教師標準》中的個人和專業素養?
  4. 根據提交給小組的證據,撤銷禁止令並允許該人重返職業的任何風險。

參考案件

Ms Elizabeth Woods: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outcome. April 2018.

Mr Thomas Marshall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outcome. January 2020.

Mr Damien Ryan: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outcome. December 2020.

Mr Thomas Kenwright: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meeting outcome. February 2021.

Ms Noreen Chambers: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outcome. June 2022.

Racheal Lockwood: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outcome. June 2022.

Mr Joel Mansell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outcome. July 2022.

Mr Ross McGowan: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outcome. August 2022.

Mr Stephen Adcock: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meeting outcome. September 2022.

Mr James Wooldridge: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outcome. October 2022.

Mr Anthony Cooke (also known as Mr Tony Bessick)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meeting outcome. October 2022.

Mr Robert MacCallum: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outcome. November 2022.

Mr Courtney Pettifor: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meeting outcome. December 2022.

Ms Gemma Cooper: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meeting outcome. December 2022.

[1] 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 (2022). Teacher misconduct: the prohibition of teachers (Ref: TRA-00114-2018). U.K.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P21.

[2] 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 (2022). Teacher misconduct: the prohibition of teachers (Ref: TRA-00114-2018). U.K. 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P26.

[3] 例:提出相關培訓或活動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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