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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桃園航空城-機場第三跑道環評撤銷訴訟 法庭旁聽

2023-03-16 @ 10:30 上午 - 11:30 上午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旁聽資訊】

時間:3/16 (四)上午10:30

地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第三法庭(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桃園航空城是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為因桃園國際機場興建第三跑道,內政部擬定4564.26公頃的都市計畫,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合併徵收3100多公頃。第一期徵收面積即達2599公頃,計畫之初便造成社會強烈反彈,單就環評範圍的第三跑道與其鄰近機場園區來看,也至少影響6000個以上的家戶,影響程度甚鉅。此案雖於2020年通過機場第三跑道環評,然當時仍留下許多爭議未解,包括未評估第三跑道替代方案、未評估沙崙油庫風險、社會影響評估粗糙等重大疏漏。居民決定在律師團、團體協助下提起訴訟救濟,並經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多的審理,將於明(3/16)日上午十點半進行言詞辯論。

各方均知興建機場第三跑道是政府極力支持的開發案,但越是龐大之開發,環評更應該謹慎應對,而非遮蔽、隱匿或選擇性提供片面有利資訊。綜觀我國歷來重大開發爭議,政府主導之重要開發計畫,環評制度往往淪為政治凌駕於專業(如深澳發電廠開發案),使環評制度淪為開發之橡皮圖章,此絕非我國制定「環境基本法」宣示環境保護優先於經濟發展之目標,本案也涉及許多我國環評制度重要的發展爭議,歡迎各位媒體至法庭現場旁聽、報導

【本案爭點概要如下】

▍未評估跑道之場址替代案

參考我國環評法第10條關於範疇界定的立法過程、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美國聯邦法(CFR)及歐盟環評指令等規定,皆規範開發案在確定可行替代方案時,應擴大公民參與並採寬鬆立場,將可行的替代方案納入評估,方能完整比較開發行為與替代方案的差異性。

在交通部核定的桃園機場綱要計畫中,第三跑道的位置有A、B、C三個方案,且三個方案皆能達到目標年的客貨運量,僅在搬遷人口、影響面積上有差異。然而在本案環評審查時,開發單位桃機公司逕以搬遷人口與搬遷面積最多的A方案為開發方案,對於當地衝擊較小的B、C方案不僅未予考量,也未說明不予考量的理由,顯然違反範疇界定及還憑替代方案之制度目的。

▍北台灣最大儲油庫,將緊鄰跑道,卻未評估相關風險

中油沙崙油庫供應北台灣八成油料,及四成戰備儲油。但在跑道完工後,油庫距離第三跑道中線不到350公尺,成為跑道第一排!然而,如此牽涉重大社會安全及民眾生命健康等風險,卻未詳實評估。環評報告書並未記載風險評估程序的規範內容及評估過程,且在訴訟準備程序中,民航局更承認本案欠缺碰撞風險模型的運算報告。

此外,民航局稱報告參照「台灣大學交通科技研究中心」就捷運萬大線的風險評估模式,然實際上不僅不存在該研究中心,報告書引用的「軌道運輸」的風險評估模式也與民航局依照ICAO所發布之安全管理系統,及桃機公司公司安全管理系統手冊有明顯差異。對於如此嚴重的風險爭議,環評審查的過程不僅有判斷怠惰的瑕疵,本案報告書更有捏造不實環評內容的嫌疑!

▍並未全面評估溫室氣體排放,且未提出具體溫室氣體減排措施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後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下制定了「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增量評估及抵換規劃計算指引」,確保開發單位在規劃階段已確實考量各項可行節能及減量措施,提出對應之盤查、查證與登錄作業並針對增量部份提出抵換規劃。然而在本案報告書中,有氧化亞氮(N2O)、甲烷(CH4)等六大溫室氣體排放量漏未評估的情形,在訴訟準備程序中,民航局更提出錯誤的計算單位,導致其中兩項溫室氣體經過換算後的排放量趨近於零排放,其他尚有欠缺具體減量目標及後續查核規劃等瑕疵。

▍「社會心理」評估粗糙甚至有偏頗提示之情形

對於「社會心理」之預測、評估,必須奠基在事前當地居民對於開發行為的「現況調查」,包括瞭解當地居民對於興建第三跑道的認識、安置計畫內容以及可能造成權益影響等資訊的知悉程度。但本案所使用的問卷分析並無法以社會科學之調查方式評估,問卷設計上也不斷宣揚「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跑道計畫」帶動經濟繁榮等益處,對於在地居民可能所受權益侵害卻隻字未提,環評結論根據這樣粗糙的過查過程稱「開發行為對於當地居民遷移、權益及少數傳統生活方式,無顯著不利之影響」,顯然是基於不完全資訊作成判斷,有撤銷的必要。

▍同一塊基地的地質,前後評估不一樣?!

機場公司在2022年再度申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的審查,該份報告中指出基地部分區域在原地表至下方礫石承載層間,存有具壓縮性之黏土層,將衍生土壤壓密沉陷的問題,需要進行相關整地填築工程及大面積滾壓作業,但本案2020年環評通過時,審查結論卻稱「建物、構造物或跑道填高應無基礎承載力不足或過量沉陷之問題」,顯見本案就地形地質及土壤部分,有內容矛盾及調查事實錯誤的情況。

明細:

日期:
2023-03-16
時間:
10:30 上午 - 11:30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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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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