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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採訪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也是我國人民？》座談記者會
DESCRIPTION:文/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 TNC、台灣教授協會 \n時間：2月24日上午10:00 – 10:40\n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3樓）\n合辦單位：永社、台灣制憲基金會 TNC  、 台灣教授協會  \n與談：\n       宋承恩／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n       陳俐甫／台灣教授協會會長\n       黃帝穎／永社副理事長\n       彭至誠／永社法案研究員 \n新聞稿：\n近日高雄地方法院一起國賠案件的民事判決裡，宣稱「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等語，引起社會廣泛議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 \n台灣早已各方面實質獨立，從領土、主權、人民等面向看，都無庸置疑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中國人民顯然是他國人民。而該法官於判決書中引據1993年法務部第16337號函釋，來宣稱「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既不符社會現實，且一天內就引起眾多民眾對法院判決的質疑及不信任。 \n作為長期關注民主憲政之發展的民間團體，永社認同台灣的法律應逐步落實兩公約的人權保障，而國賠法的本意在於對所有因國家過失而產生的受害者，給予賠償，並不以我國國民為限，因此，在台灣領土內發生的國賠案件受害者，不分國籍都應該具有國賠制度適用。 \n然目前，台灣的國賠法因有第15條平等互惠原則的設計，限制了一部份外國人民的適用；而從本案判決來看，法官做出悖離事實的解釋，還宣稱其有憲法之依據，實應歸責於台灣憲法之過時與不適用。 \n永社副理事長黃帝穎表示：「雄院國賠中國人判決違憲，照該判決邏輯，中國人也可請領6000元的全民共享金，可見判決荒謬。解決之道，除了憲改外，法官本應正常認事用法，另修正國賠法，廢除國賠法第十五條，也可避免法官曲解中國人為本國人，同時有效保障人權。」 \n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認為，國賠法以外、稅法、兵役法、刑法…也都有同樣的問題，趁國賠事件為契機應該一併反省，整備自憲法以下的正常法制來符合現在台中雙方為兩政府之現狀，並應加入考量中國對台之武力威脅因素。 \n該判決再度凸顯我國法律長久以來對於中國人於我國法律中地位不清問題，永社法案研究員彭至誠強調：「目前我國憲法對於國家賠償保護的對象，明文指出為『人民』，又依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第四條第五項，我國領土不僅是台灣，還包括中國及蒙古；蒙古人、中國人都算是我國人民，明顯悖離現實，且進一步導致中國人與我國人間、中國人與我國政府間，權利義務關係必須仰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n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卻無法對所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本次判決所引發之爭議，便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漏未規定國賠相關事項的顯例，容易讓法適用者提出脫離現實卻又看似合法的法律詮釋結果。」 \n本次判決惹議的問題根源，在於憲法。台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表示：「這部《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當時是中國的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將民主選舉所需要的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並未變更《憲法》領土主權的聲稱。 \n在目前的台海局勢，這樣的主張危害台灣的國家安全。目前國際強烈嚇阻中國不得單方面以武力改變現狀。『現狀』是什麼？不正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可是依照剛才的法律見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是隸屬於中華民國的。我國政府的政治承諾是『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但法院的打臉是『台灣也是中國人的台灣』。這樣的狀況，我們怎麼對國際說，中共對台灣的武力進犯是侵略，前來援助協防的友邦不是干預中國內戰？  \n此一不合理的現象，目前無法透過法律解釋、上訴或憲法解釋，在體系內解決。明確國家邊界刻不容緩。台灣制憲基金會主張應由台灣人民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以完成國家正常化的關鍵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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