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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監察院可廢,監察權不可癱瘓 研討會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監察院可廢,監察權不可癱瘓】研討會:彈劾、糾正、國家人權與陽光法案何去何從?
主辦單位: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合辦單位: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場次一新聞稿(沒有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保障機制何去何從?)

今日(09/12)由經濟民主連合主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和台灣人權促進會協辦之【監察院可廢,監察權不可癱瘓】研討會於台大校友會館3B 會議室召開。上午場次主題為【沒有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保障何去何從】,邀請到四位與談人:前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葉大華、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徐偉群、人約盟執行長黃怡碧、台權會秘書長余宜家,分別從體制內、體制外和不同的角度討論台灣的人權保障制度的未來。

在開場致詞時,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強調,監察院可以廢,但國家監察權不可一日癱瘓,人民透過監察權尋求救濟的權利也不可受損。他批評,未處理職權重新歸屬,卻以廢除監察院為名杯葛人事同意權,是癱瘓國家、蔑視人民救濟權利,並將此置於中國與在地協力者推動「台灣黎巴嫩化」的脈絡下觀察。賴中強指出,監察委員全面出缺,衝擊公務員彈劾究責、國家人權保障及陽光三法執法。他回顧陶百川、尤清挑戰威權、為民伸張權利的歷史,強調應正視監察制度承擔的「人民告官」與護民官功能。面對監察院暫時或最終無法行使職權,改革不能停留在機關存廢之爭,而須具體討論三類監察權如何移轉至既有或新設機關,維持公務員問責、人權保障與廉政監督。

葉大華:國家人權委員會長遠應成為獨立機關

前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葉大華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應逐步邁向獨立運作。監察權著重個案究責,人權機構則須辨識系統性侵害、檢視政策並提出改革建議,兩者功能與工作方法有所不同。目前人權會面臨委員兼任、預算與人力附屬監察院,以及職權行使法制未完備等限制,與《巴黎原則》的要求仍有落差。

葉大華主張,短期應強化分組委員會議及委員行政參與,透過修法讓具人權專長的當然委員專責人權工作,並建立與國會、行政院的聯繫平台;長期則應推動成為憲法或法律明定的獨立機關,維持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委員產生方式,兼顧性別、族群及專業多元。同時應建立彈性用人制度,納入學者與民間實務人才,研議增設人權職系,以更完整的法律基礎及專業人力,落實人權保障。

徐偉群:司法救濟和機關內部人權檢核仍有政策施行空間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理事長徐偉群提出,若國家人權委員會事實上無法運作,應分別建立司法冤案救濟及系統性人權侵害防制機制。司法救濟方面,可參考英國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立法設置獨立的「冤案救濟委員會」,不隸屬監察院,並仿照檢察總長任命模式,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針對機構與系統性人權侵害,徐偉群建議恢復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於行政院設置人權事務會報,以人權處為核心幕僚單位,並在一定層級以上機關的政風系統設置人權檢核官。他認為,可修正《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明訂人權檢核事項;即使尚未修法,現行規定仍有政策實施空間,可據此推動行政機關內部的人權檢核工作。

黃怡碧:除了「補足委員」外,人權會需積極建構自身能力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認為,第一屆國家人權委員會六年的運作經驗,已經提供下一階段改革的重要基礎。未來應透過修法,使國家人權委員與監察委員的角色及功能更為明確,確保以人權專業或實務經驗被提名的委員能充分投入人權會工作;同時也應投入資源培養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逐步建立人權監測、專案調查、政策與法案檢視及建議追蹤等核心工作的制度與方法,而非長期仰賴外包。人權會也應建立更穩定、制度化的民間諮詢機制,使公民團體及權利受影響者能持續參與議題設定、調查與後續追蹤。六年的經驗顯示,制度設計固然重要,但一個人權機構能否真正發揮功能,也取決於委員與工作團隊的投入及專業能力。人約盟也期待,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在臺灣建立國家防範酷刑機制(NPM)的過程中,承擔統籌、協調的重要角色;這也使人權會自身的能力建構更為迫切。下一階段的改革,不能只是「補足委員」,而必須同時處理職權、工作方法、人力、專業能力及民間參與機制。

余宜家:人權會不應困於監院政治僵局,應建立獨立運作法制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余宜家表示,長期以來,台權會主張透過憲政改革廢除監察院,並建立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國家人權機構。今年五月完成的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也高度關注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未來,包括人權會能否持續有效運作、獨立行使職權,以及建立有別於監察院的制度身分。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對一國的人權保障而言,無論在監督國家權力或引導人權政策上,都不可或缺。以迫遷議題為例,2022 年兩公約審查因政府與民間對台灣迫遷現況的評估南轅北轍,建議由人權會進行全國詢查;後續人權會也展開公產管理與迫遷的系統性訪查。這也說明了人權機構不僅能獨立檢視國家作為,也有持續推動政策改變的職責。

余宜家最後表示,過去人權會與監察院之間的職能始終沒有完全釐清,也限制了人權會應有的作用。與其讓人權會跟著監察院一起陷入政治僵局,更應在人權會已運作六年的基礎上,重新思考如何確保國家人權機構持續、獨立運作,並建立完整的職權行使法制。

場次二新聞稿(沒有監察委員,高階文官違法失職如何究責?)

今日(09/12)由經濟民主連合主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和台灣人權促進會合辦之【監察院可廢,監察權不可癱瘓】研討會於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召開。下午場次【沒有監察委員,高階文官違法失職如何究責?】,邀請到三位與談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張桐銳教授、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周志宏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律師。

張桐銳教授:獨立之彈劾權針對高階文官,具有無可取代之功能。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張桐銳教授說明,依現行制度,監察院彈劾權之行使,可由監察院主動行使,或因機關之移送或人民之檢舉而發動,惟機關對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人員得逕行移送懲戒法院。制度設計上可推知,彈劾權之設計主要針對高階文官。實務運作上,監察院近年來,每年通過約30件上下之彈劾文,主要針對機關首長、機關內主管人員、法官、檢察官、高階外交人員以及高階文官等等。

監察院彈劾權之行使,與行政訴訟同樣具有貫徹依法行政之功能,基於彈劾權之主動性、非權利保障性質,以及對於高階文官制裁之困難,獨立之彈劾權與檢察官之刑事追訴權類似,具有無可取代之功能。

鑒於彈劾權行使涉及高度法律化之個案決定以及獨立性要求,在我國政治對抗激烈之情形下,引進國會監察使(Parliamentary Ombudsman)以取代監察院之彈劾權,亦即將彈劾權劃歸隸屬於立法院之機關行使,不僅有違憲疑慮,在政策上亦難以支持。

張桐銳教授也進一步說明,監察院作為獨立之監察機關,在制度設計上並無不當,惟須經9位監察委員審查與決定,效率甚低。惟其改變須經修憲,無可奈何。

周志宏教授:監察權無法行使,影響澄清吏治整肅官箴、監察院公務人員權益。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周志宏教授指出,這不是憲政史上監察院第一次開天窗。監察院曾於2005年2月1日起因立法院未行使同意權而有長達三年半的空窗期,直到司法院2007年8月15日釋字第632號解釋認為「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後,立法院於2008新總統上任後重新提名監察委員,始於8月1日恢復運作。

此次監察院開天窗對於人民影響更加重大。在澄清吏治整肅官箴方面:對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無法彈劾及糾舉,無法對機關提出糾正,對簡任十職等以上公務人員無法移送懲戒法庭懲戒,無法防堵違法失職法官、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及性平事件涉案人員之提早退休、資遣。其他還有:對違法任用之處理、長官違反行政中立之處理、法官之不付評鑑與移送職務法庭、大法官違反自律涉及懲戒之處理、聲請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公務員違反《財政紀律法》之處理、違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2條規定違失人員之處理、怠於辦理安全查核之相關機關人員之處理、違反《公共債務法》之移送懲戒、未達《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進度之懲處;無法防堵違法失職。

另外,也影響監察院公務人員權益:監察院聘用人員約聘之核准、監察院公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之修訂等。

周志宏教授表示,讓監察權無法行使,產生憲政機關空窗期,不但違憲,也使得公務人員,特別是簡任以上高階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之違法失職無法即時有效處理,縱放違法失職人員提早退休或資遣,對於違反人權事件無法即時調查處理,對於陽光法案與揭弊處理也產生深遠的不利之影響。這都是全民所不能容忍,也是憲法所不許的違憲作為。

林永頌律師:若缺乏外部監察權調查問責,司法封閉體系的同儕包庇將更加惡化。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律師指出,監察權作為外部監督機制,在司法改革與高階法檢違法失職究責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回顧《法官法》自2011年立法、2012年1月6日實施法官評鑑制度以來,監察院始終扮演監督要角。在2020年7月17日修法前,法官評鑑制度規定人民不可直接請求評鑑,需透過法務部許可的民間團體(如民間司改會)協助過濾並代為請求;當時若評鑑委員會認定評鑑成立,必須移請監察院調查彈劾後,再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懲處。當時送評鑑總件數雖少(每年約5至15件),但經民間團體專業過濾後成案率高,例如2015年15件中有5件成立移送監察院、2019年13件中有6件成立。

然而,2020年7月17日修法後開放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卻同時廢除了民間團體代為請求的規定,並允許評鑑委員會成立後可直接移請職務法庭,無需經過監察院。林永頌律師引用簡報統計數據說明,修法後評鑑總件數雖呈現暴增——從2021年的179件、2022年的323件,一路攀升至2023年的337件與2025年的328件,但評鑑成立移送的案件卻極度微少,每年僅有1至3件(如2021年2件、2022年3件、2023年2件),民眾直接請求的成案幾乎全數落空。這顯示在欠缺民間團體協助過濾與輔助配套下,缺乏專業門檻的直接請求反而導致制度懲戒效能大幅倒退。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以台中地方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陳秋月法官案件為例,說明司法圈內部監督與評鑑委員會的同儕包庇現象。該專股僅有兩位法官承辦,陳法官承辦更生或清算案件時,因脅迫與刁難導致高達80多%的債務人撤回聲請,遠高於其他法院約10%的撤回率;陳法官甚至在法律規定應支付金額外,無據要求低收入或職災失業的債務人再支付數十萬元。然而,法官評鑑委員會採信債權人代理人「僅態度嚴肅無脅迫」的說詞,更將法官違法要求多付數十萬元的行為護航為「法官認事用法的職權」,判定評鑑不成立。最終是靠監察院主動介入調查,查出陳法官訊問未依法錄音、確實不當逼撤且多要錢依法無據,迫使陳法官在監察院調查期間聲請退休。林永頌律師最後強調,司法圈官官相護情況嚴重,若缺乏外部監察權的調查與問責,司法封閉體系的同儕包庇將更加惡化。

場次三新聞稿(沒有監院廉政委員會,陽光法案誰來執法?)

今日(09/12)由經濟民主連合主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和台灣人權促進會合辦之【監察院可廢,監察權不可癱瘓】研討會於台大校友會館3B會議室召開。下午場次【沒有監院廉政委員會,陽光法案誰來執法?】,邀請到二位與談人: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葉一璋教授、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律師。

葉一璋:陽光法案退化為資料登錄平台,失去實質嚇阻與政治問責功能。

葉一璋指出,在亞太地區政治融資(政治獻金)透明度評比中,台灣在多項指標皆獲得2.0的優異分數。然而,國際組織過去常因不了解台灣的五院憲政體制,未查閱監察院公開資料,誤以為台灣欠缺政治獻金網路公開機制。經由台灣透明組織等NGO團體與監察院協力提供完整的申報與查核數據,才成功匡正國際評比結果,展現台灣高度的政治融資(政治獻金)透明度。

葉教授強調,陽光法案(含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與遊說)涵蓋受理申報、建檔公開、跨資料庫比對、違法調查認定、裁罰追徵至刑事移送等六大功能,必須構成完整的責任鏈(申報→公開→比對查核→違法認定→裁罰/移送→追蹤執行)。其中,監察院廉政委員會由 7 位委員組成,是比對查核,並延續後續違法認定、裁罰/移送等的實質樞紐

目前廉政委員會因監察院癱瘓而無法開會,導致制度出現嚴重缺口。前端的收件申報、形式審查與資料公開雖可維持,但後端的查核決策、違法認定、裁罰、移送與結果公告等關鍵功能均高度受阻陷入「查而不決」的困境。這會使陽光法案退化為單純的「資料登錄」平台,失去實質的嚇阻力與政治問責功能

針對執法缺口,葉一璋提出制度分流與處分審議的替代方案。前端一般案件可由既有行政機關承接,例如廉政署處理一般公務員財產申報與利益迴避、中選會整合政治獻金申報、內政部負責遊說登記。然而針對高階官員、跨院敏感案件及重大裁罰,應成立「獨立廉政暨透明委員會」統一裁處標準,以維持獨立性與跨院信任。葉教授特別提醒,若涉及組織改造或修憲,歷來動輒耗時十數年甚至二十年,因此短期內依案件性質分散移交業務,並籌備、成立獨立委員會專責處理,才是兼顧執法連續性與合憲性的務實作法。

賴中強:監院對重大案件現僅能調查,無法做成處分,陷入停擺。

賴中強表示,所謂「監察院癱瘓」實質上包含三個層次的組織停擺:監察院本體、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及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其中,廉政委員會係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設立之特種委員會,並訂有設置辦法,專責審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即陽光四法)之違法處分。廉政委員會隨監委缺額而癱瘓後,直接造成陽光四法之裁罰職權全面受阻。

賴中強說明,《政治獻金法》管轄權全屬監察院。目前監院僅能維持前端收件申報,任何違法開罰(如帳戶違規、不實申報等案件)皆因委員會停擺而無法作成處分;《遊說法》採雙軌制,一般案件由內政部裁罰;但若遊說對象為總統、副總統、立委或政務人員等高階公務員,裁罰權在監察院,目前此類高階案件已陷於停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亦採分級管轄,中低階公務員由法務部/政風單位裁罰,但高階公務員之裁罰權屬於監察院。

賴中強指出,如台中市盧秀燕妹妹盧秀芳、台北市長蔣萬安兒子之利益衝突迴避問題,監察院目前充其量僅能進行資料調閱或詢問,無法作成實質的裁罰處分。在過渡解方上,賴律師指出,若欲移轉監院裁罰權由其他機關代行,邏輯上必須透過立法院修正相關法律。若無立法院法律授權,僅由行政院依《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創設臨時機關代行監院職權,因行政院與監察院屬於不同的憲法一級機關,在法律上仍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