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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桃園市觀音國中護樹案,樹團申請受保補件

29 7 月 @ 10:00 上午 - 10:30 上午

文/桃園護樹聯盟、台灣樹人會

時間:2026729日(週三)上午10:00
地點:桃園市政府大門口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桃園市樹保審議會應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綠蔭與人行道絕對可雙贏共好
桃園市觀音國中護樹案,樹團申請受保補件記者會
同時揭露南崁高中通學道,也恐有路樹可能移除移植問題,命運未卜

畫面呈現:
觀音國中案:歷年航照圖圖資、畢業記念冊老相片、…等大圖輸出
南崁高中案:樹木實景相片大圖輸出
●對桃園觀音國中案,護樹團體三大訴求:
一、桃園市樹審會議應比照六都其他直轄市之公開透明:
(一)就會議時間地點議程會議記錄之上網公告的資訊公開
(二)落實公民參與:應能讓特定樹木受保護案件之申請人得以列席簡報申請受保護理由、佐證資料之充份說明(15分鐘)、任何人應得以旁聽登記發言(每人3分鐘)
二、樹齡50-60年老龍柏景觀道,應是綠蔭人行道標配,能夠改善空污、優化景觀,保存師生校友及在地居民的共同歷史記憶
三、綠蔭與人行道可以雙贏共好,就看工程設計階段也能納入生態檢核與樹保
●對於桃園市蘆竹區南崁高中大門口五福一路側約10棵路樹,可能也將因人行道改善工程,恐有可能移除及移植的命運。目前致電各相關機關互踢皮球,尚未得知確切處理狀況方向。也應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應於設計階段,要有相關工程公聽會、說明會,讓廣大利害關係人桃園市民、用路人、學校師生、護樹及路權團體的公民參與機制
觀音國中案:

緣起:

因市府規畫桃園觀音國中通學步道改善案,擬向內政部申請人本交通人行道改善案補助
由於此案之通學巷改善工程,極可能犧牲樹齡高達50-60年的龍柏約24棵需要移除或移植的可能,人本交通路權團體、桃園在地聯盟、我是觀音人粉專、與護樹團體同表關切,桃園護樹聯盟於四月時即發函申請受保護樹木受保(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樹齡50年條款)。

經過漫長等待,因於7月26日(週五)下午,於環境部召開都市林國家級調適計畫明會桃園場時,才獲悉樹審會於7月28日(週一)下午開會審議本案,農業局表達已來不及讓護樹團體與申請人參加。

護樹團體認為以特定樹木受保護申請人身份,應為本案利害關係人或行政程序法的當事人,就農業局之前舉辦的樹保委員會勘及此次審議本案的樹審會,均未獲公文函知與電話告知,黑箱會議深感遺憾,期盼未來能更加公開透明,此次補件之佐證資料應予受理,再次召開公開透明的樹審會,予以程序補正。

記者會中也將以歷年航照圖圖資、畢業記念冊老相片、耆老記憶訪談記錄三份…豐富佐證資料,說明龍柏超過樹齡50年甚至接近60年的確切佐證理由。

樹保審議會之法制及實務面改善建言

樹團要求樹審會之會議及樹保委員會勘之時間地點與議程、會議記錄均應公開,且讓申請人及護樹團體、民眾得以列席或旁聽發言。以資訊公開較完善標竿城市的台北市,相關會議議程、會議記錄。已公開超過11年,於網路上得以自由瀏覽下載。任何人得以旁聽登記發言的公民參與,確實能有效進機關與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之社會對話,降低資訊落差的誤會。

桃園護樹聯盟吳凱琳表示,過去桃園護樹聯盟,曾經召開系列記者會訴求「六都唯一沒有樹保自治條例」、「民國的官保清朝的樹?條例通過後的受保標準不應採樹齡100年嚴苛認定標準,應放寬至樹50年、樹胸高直徑80公分等受保條件」,感謝過去桃園市政府皆能對護樹團體訴求,從善如流,各約經過一年的立法修法研修,由市府提出立法修法版本,經議會三讀通過,改善樹木保護之法制。

台灣樹人會潘翰疆將以十多年參與雙北樹委會之經驗、促進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的倡議,並回顧新北市府由黑箱會議走向開放公民參與的公開透明經驗,作為桃園市未來樹審會公開透明的期許,相信桃園市政府未來若能借鏡六都較為公開透明的法制面與實務面,應能夠有政治智慧,讓樹保業務走向更公開透明,與護樹民間團體一起攜手促進樹木保護。


附註一:
佐證老相片圖說
畢業記念冊 老相片 民國69年(1980年) 龍柏估計約超過2個成人高

當時樹齡至少約10-15歲 絕對超過4歲+距今46年 估計應達標50年

耆老記憶訪談為民國57年(1968年)即存在,樹齡應超過58歲

二、相關法令參照
《桃園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指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之樹木。

二、特定樹木:指受保護樹木以外之非森林樹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認定並公告者:

  (一)樹齡五十年以上。

  (二)離地一點三公尺處(以下簡稱胸高),闊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零點八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二點五公尺以上;針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零點六零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一點八公尺以上。

  (三)樹冠投影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

  (四)具有其他保存價值,應予保護。

三、樹木所在土地:指以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基部為中心,冠幅一點五倍為半徑之圓面積涵蓋之土地。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樹木已分枝者,以各分枝胸高直徑合併計算。

第 4 條

為辦理受保護樹木與特定樹木之審議、鑑定、認定、列管、廢止、諮詢、協調、爭議、重大違規事件及其他有關樹木保護相關事項,得設桃園市樹木保護審議會。

《桃園市政府樹木保護審議會設置要點》

八、本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

Details

Date:
29 7 月
Time:
10:00 上午 - 10:30 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