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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對醫護的恐嚇言語是劃破隔離衣的利刃

文/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今日新聞報導,一名男子攜其稚女至新北市耕莘醫院就醫,因對於就醫流程有所不滿,因而怒罵現場醫護人員甚至出言恐嚇,揚言「我要打電話叫人來」,造成現場醫護恐懼不已,事後仍事不關己、揚長而去。新聞一出引起譁然,雖說醫療暴力不是新聞,正值此疫情正熾、士氣蕭條時刻,無疑是對於全體醫療人員的一大打擊。

新聞報導當中,並無提及該名父親應如何對其言論負起責任。但我國早已有醫療法對此進行規範,凡以恐嚇方式造成醫療行為之阻礙者,不論受到恐嚇之當事人是否有意追究,既然已妨害不特定第三人(例如旁邊倒楣的確診病友)就醫權益,依法國家與法律就應該予以制裁。

舉例來說,在2018年時的耕莘醫院,也曾發生過一名男子至急診室就醫,恐嚇醫師道「若診斷書上不寫說是刀傷,就要叫兄弟來急診室砍醫生」,經現場護理師報案後,警方到場偵辦,最後判決同時觸犯刑法恐嚇罪與醫療法106條第三項,遭處以2個月有期徒刑。即便現場僅有言語衝突,而無肢體受傷,佐以現場醫療紀錄與醫護證詞,便能令當事人受法律制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029 號刑事判決)

除了刑事罪名以外,同樣在醫療法當中規定了衛生主管機關應對於妨礙醫醫療行為,不待檢察官、法官判決結果,即可處理三萬至五萬的罰鍰。而對於當場受害醫護,根據最新的「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若在防疫醫療過程中因為患者的妨礙醫療行為而有傷病的狀況,也可向疾管署申請補助,院方應予協助及核轉申請公文。

這件事情當中,該名父親確實沒有心存僥倖的理由,因為理論上後續警方就應該予以偵辦、移送檢調,地方衛生局光是透過新聞與關係人證詞,也應斟酌直接裁罰,而院方除了以職災論處、協助申請補助以外,更應該在當事人兵疲馬困、無心爭議的情況下,提供最充分的協助。只是當事人可能擔心施暴者尋仇、抗拒跑警局作證,而又讓正義實現的距離變得更加遙不可及,這就仰賴輿論給予更多的支持。

醫護的用意是助人,而非陷人入罪,縱使判處更長刑期、處以更高罰鍰,依然無法抹滅事發當下心中的創傷。民眾的不適、家長的焦急,我們可以同理,不是因為醫護特別具有愛心,而是我們自己可能也早已染疫過後回到職場,或是家中嬰孩也曾因染疫而萬般不適。請遵守基本的法律規定,給予醫療人員應有的尊重,勿在疫情期間增添醫療負擔,侵害其他人就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