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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潭墘國小違憲違法廢校 家長聯盟提起訴願 訴求撤銷處分及停止執行

文/彰化大城潭墘村⾧柯志憲、莊婷聿律師

潭墘國小永續經營 —法律爭點說明

彰化縣政府於109年開始強行廢校,至今三年已公告停辦三間國小,然停辦所依據之自治規則(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其母法教育部法規命令(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甚至母法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1,恐均有違憲之虞,立法院亦在112年5月26日對國民教育法第4之1條提出修正草案。且彰化縣政府作成行政處分過程更且違反行政程序法,所為停辦公告亦不具正當合理之目的,乃係違法且不當之處分。學生、家長及村民業已於112年5月16日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訴求撤銷違法處分及停止執行,更希望彰化縣政府依法自我檢核,自行撤銷違法處分。

  • 事實摘要:
    • 三年廢三校過程:
      彰化縣政府自107年12月王惠美上任開始,連續於109年初公告停辦大城鄉永光國小、110年3月24日公告停辦大城鄉頂庄國小,於112年再度於3月16日公告停辦大城鄉潭墘國小,接連廢除三間位於最偏遠西南角海邊的大城鄉內濁水溪沿岸三間國小,鐵腕手段令各小校「剉咧等」。
    • 廢校前均先耗資整修,引發疑義:
      但在三校公告停辦之各學年初,各校均有設施改善工程,09.04永光教學大樓粉刷決標30萬065元[1]、109.12.12頂庄圍牆及校舍修繕整建工程177萬6814元[2]、111.09.26潭墘國小圖書館裝修工程決標182萬3874元[3],然而下學期才開始,就接到停辦公告。引發各界爭議:既然已經要廢校,為什麼還要補助工程款?
    • 廢校目的不明?廢永光以節省預算為由,廢潭墘卻稱無預算問題:
      尤其109年彰化縣政府係以「浪費年度千萬預算為由」,決議停辦永光國小[4]。然而至03.08彰化縣政府教育處科員曾景裕,卻又表示「108年至112年2月間計補助新臺幣3,738萬,爰無所提地方無預算之問題。」則究竟彰化縣政府接連停辦三間大城鄉國小究竟是為節省經費?或根本無經費問題?難道在預算審議時無法確知經費足夠與否?
    • 潭墘新生只差1名即達標,卻仍被廢:
      此外,05.20、21新聞尚記載「111學年度列入被列入停招、裁併的學校還有大城鄉美豐國小、永靖鄉德興國小、溪州鄉橋義國小及竹塘鄉長安國小」等4間小學[5],然而在112.05.23新聞竟然已經「唯有永靖鄉德興國小尚未達標」[6]?也就是說,在112.05.22一天即已發生了美豐國小、德興國小、橋義國小瞬間新生均爆量達標的好消息,顯見彰化縣政府是有能力增加各校招生員額,也因此,112學年尚有9名新生即將入學的潭墘國小,彰化縣政府是否亦應施予魔力加持,增加1名新生即可免於廢校命運?難道潭墘國小不值得再一次機會?
    • 永光及頂庄無法反擊:
      又彰化縣政府表示其係依照「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下稱彰化縣停辦辦法)公告停辦,而當年停辦永光國小與頂庄國小雖引發學生、家長及村民之不滿,多數陳情卻未果,只能接受學生畢業就是學校畢業的結果。
    • 潭墘村民勇於抗爭:
      然而當彰化縣政府將矛頭指向潭墘國小時,潭墘國小群起抗爭,村民自主組成反廢校聯盟,600人連署反對廢校,積極向各界陳情,引發監察院介入調查,學生、家長及村民於112年5月16日更在公益律師莊婷聿協助下,正式向教育部提出訴願,直指「停辦公告」、「彰化縣停辦辦法」、甚至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1等規定,乃係違反憲法、兒童權利公約、教育基本法、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等法令,而停辦公告之作成,更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以下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兩面具呈原則、裁量逾越及濫用禁止原則等各項行政法之原理原則,停辦公告根本是違法與不當之行政處分,依法應予撤銷,且應立即停止執行。
  • 違法說明:
    • 程序違法:
      1. 罹於行政程序法第124條之2年除斥期間:
        • 停辦公告乃係廢止原已在潭墘國小接受義務教育之學生無法繼續其授益處分,而廢止之原因事由自107年起未曾改變,是以如有廢止必要應在2年內(109年之前)為之。
        • 112年已逾越除斥期間,彰化縣政府不得廢止學童在潭墘國小就學之授益處分。
      2. 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違反行政程序法39、43、102至106條:
        • 停辦公告乃係剝奪侵害學童在學權,命強制退學及轉學,屬於侵益處分,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 彰化縣政府未曾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村民陳述意見,程序違法。
      3. 違反彰化縣政府停辦辦法之程序規定:
        • 提起訴願之學生、家長或村民未曾受邀至專案評估小組陳述意見;而於停辦公告後停辦前彰化縣政府亦無舉行說明會,違反其停辦辦法之程序規定,程序違法。
  • 實體違法:
    1. 違反憲法第7、21、158至16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侵害兒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剝奪潭墘國小學生平等受到國民教育之機會、以及平等受教育之機會、教育及學校選擇權、在學權、平等受教育之權;也侵害家長教育選擇權及保護兒童受教育權。必須要起的比雞早、睡的比狗晚,比同班同學更早起床、更晚回家,身心接受公平教育之狀態即已不同。潭墘國小之經費理應屬於應優先特別補助者,不可任意廢止或他用。
    2. 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第2、3、6、12、13、14、28、29條,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未詢問學生之意見、給予機會陳述,壓抑學生表述反對廢校意見,予以優先照顧,未基於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違背受教育權、自主選擇權等情,顯屬違法。
    3. 違反教育基本法第1、2、3、4、5、6、8條:未寬列教育經費、專款專用,違反偏遠之潭墘村優先予以教育經費之補助;未注意人民才是教育權之主體;忽視學生、家長、村民之意見與心聲;違反教育應本中立之原則;違反小班小校原則等。
    4. 違反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4、5條:潭墘國小之教育經費:具有三重優先之特性,不應低於彰化縣政府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3%、應被優先編列入之國民教育經費、應被優先用於「國民基本教育」、應優先被規劃至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此具三重優先之潭墘國小教育經費,可被任意決定停用?
    5.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使學生無法與他人相同,在自己學區就學;全臺灣,國小學生人數小於29人之學校至少180所,存續不是問題。其他縣市之政策待最後一位畢業生畢業離校才廢校,政策理應是消極選擇不是積極扼殺。彰化縣政府卻積極廢三校,霸凌偏鄉少數,違背平等原則。
    6.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廢校並無公益可言,不具適當性(目的不正當)。有其他如併校、縮編、混齡上課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方式可選擇,卻反而採最大侵害之廢校手段,直接扼殺,不具必要性(手段侵害高)。無公益可言之廢校措施,相較學生所受侵害之高度公益性,本件廢校實不具衡平性(權利不平衡)。
    7.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之誠實信用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信賴基礎乃係學生之就學報到通知,並產生信賴表現即到潭墘國小就學,具有信賴利益即在潭墘國小接受國民教育之利益。然學生因廢校處分所受侵害之公益實高於該廢校處分零公益性,則自不得為該廢校之處分。
    8. 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之兩面具呈原則:對於有利於學生之理由,經學生多次說明縣府卻不採納,更且未說明不採納之理由;然而對於不利於學生之決策,並未說明原因即已經決定且不容更改,違法。
    9. 違反裁量逾越及濫用禁止原則:無必要採取停辦廢校之手段,更可選擇以合併或方式達成目的,且仍維持潭墘國小達成給付行政提供國民教育之目的。卻採取最沒必要的廢校方式。
    10. 違反彰化縣停辦辦法第3條第1項所示之8種目的:
      • 無法促進學生同儕互動,反而因強迫退學、強迫分離、遭受霸凌、成為孤立隔絕之少數。
      • 難以培養群體多元學習,多元學習應指學區內不同族群多元共同學習,但是強迫離開學區,成為異類少數。
      • 無法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反而使原潭墘國小之特色課程被迫中斷無法延續。
      • 不可能建構優質學習環境:學生平均路程增加6至10公里、通勤時間增加30至50分鐘。早起晚睡、交通危險、起床時睡眼惺忪、放學時疲憊不堪,身體上已經不堪負荷,環境上豈有可能增加「優質學習環境」?
      • 難以均衡城鄉教育功能:學區內沒有小學將會加速強迫現居人口外流、不再有人口回流,沒有補助、沒有重視,最終被迫廢村、廢鄉。
      • 與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目的相反:學生已經明確表達「不要廢校」,但縣府仍執意廢校。
      • 絕對無法傳承地區族群文化:地區族群文化於國家而言應致力予以保存。但廢校後,墘國小及潭墘村擁有特色文化及資源,強迫文化中斷,無從傳承,被迫消滅。
      • 難以達成國民教育目標,反而使學生學習並體會國家高權霸凌之可怕、言論自由無法完整表達之威嚇、思想意見自由被嚴重剝削之恐懼、法治與民主教育全然落空之可笑、彷彿民主倒退至白色恐怖時代。
  • 三大訴求:
    • 請求撤銷處分:依據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等規定,彰化縣政府可自行撤銷停辦公告,停止廢校。
    • 請求停止執行:依據訴願法第93條,本件停辦公告之合法性顯有疑慮、2.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3.具有急迫情事、4.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彰化縣政府可依職權停止停辦公告之執行,使其不生效力。
    • 請求資訊公開:依據訴願法第75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9、13條,應將決策、審議及決議之過程公開。

孩子們已經多次向家長表示,為什麼我的學校會被廢?為什麼潭墘國小不要我?為什麼我要轉學?為什麼我不能留在潭墘國小?其等心中已經充滿各種自卑、迫害、難過、等情緒,這些情緒都會深植在小孩心中,留下很大的殘缺與遺憾感。倘若我們現在不立即以正當合理合法程序與手段替小孩發聲、捍衛其權利,為其彌補不公不義造成的損傷,則日後這些小孩已經習慣被高權欺壓,將有樣學樣成為迫害者、或成為欺壓者,在日後求學甚至進入社會的過程中,難以期待會有好的表現,縱然有好的表現其內心亦有破損之處,日後亦有可能產生毀滅性想法,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不可不慎。

歲月無法回復、青春無法重來,兒童之教育懸之於旦夕,錯過就無法彌補,年幼時期所受到之身體心靈之損害將嚴重影響一生人格之發展。希望彰化縣政府,即刻命停止執行,並且撤銷系爭處分,使潭墘國小以及日後可能被停辦之小學,免於承受此種不安與不穩定之精神上損害,讓我國學童可以安心安全接受國民教育,讓偏鄉小孩免於不平等與歧視之對待。

[1] 永光標案公告:https://pcc.mlwmlw.org/unit/3.76.47.98.63

[2] 頂庄標案公告:https://pcc.mlwmlw.org/unit/3.76.47.98.15

[3] 潭墘標案公告:https://pcc.mlwmlw.org/unit/3.76.47.98.16

[4] 中時新聞網:彰化大城永光國小將廢校 師生過最後一次校慶 12:04 2020/05/25 中時 吳建輝(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525001847-260405?chdtv

[5] 112.05.20新聞:https://www.ctwant.com/article/257738、112.05.21新聞:https://news.tvbs.com.tw/life/2129524

[6] 112.05.23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6898/718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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