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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呼籲大法官會議性別比例朝向5:5邁進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原標題:呼籲大法官會議性別比例朝向5:5邁進 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應主動檢視大法官被提名人選之性別平等與人權履歷

今年10月31日許宗力、蔡炯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共七位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即將屆滿。按照往年時程,賴清德總統上任後,首要進行的工作之一,即成立「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負責各項審薦事宜,發布各界向總統推(自)薦大法官候選人的辦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選遴選標準與遴選制度,提出下列呼籲:

一、大法官會議組成應維持「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性別比例原則,並往任一性別各半的衡平比例邁進

已逝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有句名言:「有時人們問我,(大法官)要有幾位女性才足夠?我回答:九位。人們對我的回答感到震驚,但當大法官由九位男性擔任時,卻沒人對此提出質疑。」

1964年之前,台灣未曾出過任何一位女性大法官,直至2003年,女性大法官比例才首次超過20%,然而一直到去年,大法官會議組成才終於恰好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的「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

為實現憲法的性別平等原則,我們呼籲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時,應確保大法官整體組成的性別比例,持續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原則,並朝向任一性別5:5的比例持續邁進。

二、改革大法官提名審薦作業程序,總統行使提名權應承擔查核並揭露大法官被提名人之性別平等與人權履歷之責任

(一)大法官被提名人不論性別,皆應具備性別平等與人權素養

除性別比例之外,大法官被提名人不論性別,應有一定的性別與人權素養,以具體履歷表現出性別平等與多元人權等進步的價值理念。總統提名大法官人選,應避免提名保守的生理女性,搪塞應付外界對性別比例的要求,

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任期長達八年,對於國家法制的未來發展,究竟將往前邁進、或保守倒退,具有深遠影響。過去曾出現某些大法官解釋對人權的看法過於狹隘,對性別觀念的陳腐僵硬,有時甚至根本不受理某些性別人權案件的釋憲聲請,阻礙台灣性別平等與人權的進步。

相對地,大法官也可以是平等自由、人權與憲政民主的守護者。以民間團體推動多項性別人權的修法經驗為例,每當國會保守勢力一再阻擋修法,最後得以啟動修法之成功關鍵,往往來自大法官釋憲對修法之指示,包括:釋字第365號(民法第1089條「父權優先條款」違憲)、第410號(夫妻財產制)、第452號(夫妻住所)、第666號(性工作除罰)、第791號(廢除刑法通姦罪),皆是大法官基於憲法之性別平等原則而作成解釋,促使原本侵害人民法益的法規得以檢討修正,保障女性權益,實現性別正義,近年社會高度爭議的婚姻平權法案也是如此。

(二)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應納入關心弱勢者權利的性別與人權專家

大法官不只需要法學素養,更需要多元視角的社會關懷。歷次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成員的組成,不僅以男性為主,而且背景多為曾有司法院經驗的法界大老,相對為缺乏性別與人權議題的專家,遴選標準過於狹隘。尤其審薦委員背景組成的單一狹隘,亦導致過去大法官較為保守的憲法解釋受到性別與人權團體的抨擊,例如釋字第728號,以私法自由為由,排除女性及女系子孫平等享有祭祀公業的派下權,與民法施行多年及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內國法化的保障女性平等享有財產權的精神,大相矛盾,更有違反憲法保障的性別平等原則的疑慮。當大法官做出保守倒退的憲法解釋落後於性平、人權原則及社會潮流,大法官作為憲法人權的守護者形象不免蒙上陰影。在此籲請檢討,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應納入關心弱勢者權利的性別與人權專家,或徵詢性別與人權團體的意見。

(三)總統府應主動提出提名人選的性別人權履歷供大眾檢視

為促進憲法解釋與憲法判決的進步價值與前瞻理念,帶領台灣邁向性別平等潮流及落實人權保障,總統與審薦小組皆應於提名作業時,預留足夠時間,主動查核所有候選大法官被提名人之性別與人權履歷,謹慎審視是否曾有侵害性別平等與人權等不良負面紀錄之候選者;並於正式提名時,主動揭露大法官被提名人具體的性別與人權相關經歷,包括是否有參與性別與人權議題的相關經驗,或於著作或判決中表達對於性別與人權的支持立場,提供立法院與大眾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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