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外稿

提審法上路 外國人收容人權見曙光

文/邱伊翎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秘

這幾天,大家若有在看電視,應該不時會看到<提審法>開始施行的廣告,雖然做廣告推廣立意良善,但是我們仍懷疑真正需要用到這些法條來保障權益的當事人,是否真能有管道獲得協助。

就在昨天(7月14日),<提審法>實施一周後,我們看見桃園地方法院所受理的被桃園專勤隊要求收容在台北三峽外國人收容所的個案,終於獲得釋放,可以責付在親友家,定期跟專勤隊報到即可,不禁令人喝采。判決書中法官援引兩公約及釋字708,來保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權。這樣的結果,將會讓移民署在未來可以更加審慎的去判斷,到底甚麼樣的人,才是<移民法>第38條中所謂的「非予收容顯難驅逐出境者」,避免收容那些根本就「不必要」被收容的個案。

根據International Detention Coalition對於全球各國的外國人收容政策的研究顯示,越來越多國家發現,以「收容」這種限制人身自由於一個封閉空間內的拘禁方式來管理移民移工,並非最好的方式,不僅侵害人權,又耗時費力花錢。透過與NGO合作或辦事處及親友提供的「社區安置」,反而能更有效地讓個案遵從及遣返。而且,若政府真想要解決問題,追本溯源,更應該徹底檢討的是台灣的移工政策及移民法等相關法令,如何迫使人從合法變成非法。

我國大法官曾於2013年2月6日做出第708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目前<移民法>第38條所賦予移民署自行做出的行政處分得以拘束人身自由,既無司法審查亦難有即時救濟管道,收容天數又過長的情況下,已經違反憲法對於人身自由之保障。2013年3月台灣的兩公約第一次國際審查結論意見中,也認為<移民法>第38條違反我國目前已經批准並已國內法化的兩國際人權公約。

然而,從2013年至今,我們卻看到移民署及立法院在修法上的怠惰,遲遲不修訂違反公約的法條,我們不斷提倡的以「安置」替代「收容」的主張,並要求不應收容弱勢族群,如兒童、身障者、尋求庇護者等主張,至今仍無法獲得認同及落實。

從過去到現在,仍有移民署執法人員,習慣性的就要把所有個案都關進外國人收容所,甚至是媽媽帶著剛出生不久的小孩或身心障礙者,也不例外。昨天方才獲釋的個案,其實早已向移民署陳情許久,也早已有在台親友願意做擔保責付,移民署卻堅持不放人,我們更聽聞當事人表示遭所方恐嚇,「若是再陳情,就要全所的人都不准打電話」,這些都在在顯示行政收容易導致濫權及侵權。

雖然這次桃園地方法院做出了令人讚賞的人權判決,但我們仍必須再次呼籲移民署及立法院應盡速修法,才能更有制度的保障所有個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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