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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壞壞總裁政委愛! 亞泥展限,行政院帶頭違法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

經濟部在今年3月14日,礦業法及環評子法等多項法規修正前夕,火速以3.5個月讓亞洲水泥取得礦業法最高20年的礦權展限。依照經濟部所堅持的扭曲法規見解,儘管台灣的環境資源管理與人民權利保障法制不斷改變,卻獨獨永遠無法規範適用到特許期滿的老礦場,使得像亞泥這樣的老礦場,在申請權利展延時,始終「免環評」、「免告知」、「免同意」,得以佔用部落原保地炸山挖礦64年。在民間要求行政院廢棄亞泥違法展限,立即修正礦業法的連署已突破20萬人,行政院開始陸續拋出亞泥、舊礦補辦環評等承諾,卻始終迴避當初核予亞泥的展限違法的事實。

行政院以修正未來制度換取亞泥違法展限個案的就地合法的企圖,台灣公民社會不能接受。實際上15年來,礦業法得以技術性架空其他法規制度的禍首,一直都是民進黨政府執政下的行政院。尤其去年11月以來,行政院以張景森政委為首,積極為亞泥展限喬事、排除障礙、帶頭違法架空國家法制的作為,行政院必須出來面對。

行政院帶頭違法,縱容政委護航

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指出,原民會多次以公文(105年1月6日原民土字第1050000825號函)明確表示,「礦業權者申請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定,應當踐行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機制」。但是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卻毫不避諱地於亞泥去年11月送審前,主持召開了「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會議」。其會議結論公然限縮原基法第21條的適用範圍,僅止於新增的礦權與礦業用地,排除既有礦場於礦權展限時必須踐行的諮商同意程序,擺明要為亞泥等舊礦解套。

高潞強調,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36號見解:「礦業權之展限顯然屬於新權利之賦與」,展限時應按「程序從新」的行政法適用原則,由申請展限時的法律來定義其權利成立的實體構成要件,進行審查。亞泥新城山礦區位於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展限時自應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循「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的程序取得當地太魯閣族或部落同意後,經濟部才得以核准亞泥繼續開發,否則即是違法處分。然而行政院放任張景森濫權架空原民會,曲解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原基法,違背行政程序法第11條明確規範管轄法定原則在先、還任由經濟部主張連行政指導都稱不上的會議紀錄為亞泥無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法源依據」。諮商取得同意,本是原基法給予部落面對大型開發等外來侵害基本的防禦權,然而為了讓亞泥順利展限,行政院不但踐踏了部落尊嚴、危害居民安全,違法亂紀的行徑徹底破壞國家法治。

政府硬起來,別遇到財團就彎腰軟腳!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表示,政府遇到亞泥就軟腳彎腰也不是一次兩次了。早在1997年亞泥第二次申請展限審查時,當時的台灣省政府明確表示,亞泥採礦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亞泥應依環評法進行環評!然而,亞泥在當時並未依照台灣省政府的要求進行環評,反倒是環保署於1999及2000年,推翻了之前台灣省政府的認定,礦業權的展限只要不擴大用地範圍,就不用環評。應該是「環境保護署」的環保署,搖身一變成為舊礦場業者的守護神,自此之後,舊礦場礦業權的展限就無需環評,亞泥也因此免除了原本應該進行環評審查的義務。

同樣的狀況在政黨輪替後再度上演,依照原基法第21條以及原民會正式給族人的回函(副本給總統府),亞泥本該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知情同意權程序,。但是政委張景森與林萬億所主導的一場協調會議,推翻原民會的見解,改稱礦業權展限不用踐行原基法第21條,讓亞泥再度強渡關山。謝律師說,民間團體並非全然反對採礦,而是反對不必要的採礦,反對為了採礦特權或無限上綱的經濟發展,而把基本人權與環保視為無物。應當踐行的環評程序、原基法第21條程序,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政府應該硬起腰桿子,要求業者遵從,而不是遇到財團就彎腰軟腳。

偏頗的制度造就畸型的產業生態

過去幾個月,行政院放任經濟部一直忝不知恥地跟亞泥一搭一唱,主張礦權展限是舊權利的延續,為「降低產業不確定風險」,礦業法第31條與第47條兩大霸王條款沒有修正必要;基於「信賴保護」,無需適用礦權設定之後的各種環境、人權法規。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強調,亞泥個案爭議,不但充分反映了台灣現有礦業法制、政策的問題,更凸顯了不分藍綠,政府總在為亞泥這樣的特定財團大開制度後門,不僅造就了政商利益緊密捆綁在一起,礦務局也完全無法發揮政策引導的功能,在業者間也形成了特殊的格差,使得產業內部的自主良性競爭變得不可能。

過去20年,老礦場(礦業用地)的環評被一紙函釋架空,實際上也是為亞泥服務的,造成全台灣的188個現役礦場,只有13%受過環評檢視。然而隨著原有礦業用地的礦源逐漸枯竭,各礦場逐漸面對到新增擴大礦業用地的需求,因此必須接受環評的挑戰。在這樣的過程裡,我們看到有的礦場為了逃避環評,從既有礦業用地上壓榨出所有剩餘價值,寧可開挖效益不佳的尾礦也不願意規劃新礦場;而最能夠長期自外於環評的,無疑是像亞泥這樣,早早拿下了大片礦業用地的廠商。

而除了礦場用地的選擇,將各水泥廠的生產效率與替代原料使用量來做比較,目前亞泥製造每噸水泥需要1.6噸石灰石,而台泥近五年最低時,每噸水泥只需要1.15噸。如果亞泥能夠嚴格落實水泥自產自銷,並在替代原料的使用上達到台泥的水準,一年所需的大理石原料量就能從2016年的656萬噸降到304萬噸,新城山礦場至少能減少350萬公噸的開採。

43年前被亞泥驅離自己土地的第一代與第二代太魯閣族人,已經凋零了近八成,第一代僅存兩位阿嬤,因為拿回了土地所有權狀,還抱著僅有的一點微弱希望,希望有生之年,回到自己的土地上。6/25(日)請所有關注亞泥違法展限與礦業改革,企盼國土保育與健全的產業政策能夠兼顧,台灣永續發展的未來能被落實的朋友,為自己的土地上街,陪伴太魯閣族人一起從行政院遊行到總統府,共同要求蔡政府撤銷亞泥違法展限、立即排審礦業法!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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