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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刑事數位性私密影像犯罪立法在即 數位女力聯盟籲防杜草案疏漏

文/台灣數位女力聯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於下週一(05/23)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重要性在於:將修正刑法第10條增訂性影像之定義,並增訂第28章之1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區分各犯罪行為樣態及侵害法益程度,明定加重處罰規定,以做為數位性影像犯罪懲處及防治之基礎。

但由於行政院在本法修正案增修的討論過程中,與民間一線服務團體溝通不足,致使目前所提出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多有疏漏,我們不僅感到失望與遺憾,更擔心修正的結果無法得到預期的效果。

具體而言,本法修正草案的漏洞如下:

(一)性影像製作精美便可以脫罪?刑法第10條增列性影像之定義曖昧不明

行政院版草案對於性影像的定義,在在強調「『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其中「客觀上」的界定方式,其實仰賴於實務現場司法人員之主觀判斷。如過去曾有案例,情侶交往過程中,男方要求女方模仿世界名畫之構圖,裸露乳房側躺供其拍攝,然分手後男方將此照片大肆散布轉傳,但卻因檢方主觀地認為這是「藝術」、不足以引起性慾而予以不起訴處分之案例。是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此種定義方式,不僅隨著時代演進而有所不同,且過於空泛,未來恐將造成司法實務認定之困難或紛歧。

(二)只抓「性影像」,不抓「聲音」?「性影音」保護範圍較「性影像」更為周延

110年11月17日法務部曾提出第一次修法版本,當時定義為「性影音」,並於立法理由特別強調包含「照片、影音」,謂影音者,亦即包含影像之外的聲音或語音,其亦有相關可識別個人身分之可能性。然而本次提出的版本卻將「性影音」改成「性影像」,不僅就文義解釋上,恐難以導出照片或圖片等意義,且修法理由亦沒有強調包含「照片、影音」,恐會造成未來審判的癥結點。

(三)忽略處理相關法條之間的競合問題

院版草案第319-6規定第319-1第1項及319-3第1項之罪為告訴乃論,然而第319-3第1項是未經同意無故傳送他人性私密影像,本身是屬於一體兩面,對個人而言是屬於自己的性隱私,但對他人而言就屬於猥褻影像,也就是未來可能會導致散布性影像會同時構成刑法第319-3第1項及刑法第235條,則第319-3第1項雖規範為告訴乃論之罪,但是否告訴人撤告後,被告仍該當刑法235條,而造成法條適用困難?實有待商榷。

因此,針對行政院所提出的刑法修正草案,我們提出審查建議如下:

(一)於刑法第10條明確定義所謂「性影音」

建議修正文字為「稱性私密影音,指包含下列內容之照片、影音、電磁紀錄及以任何其他方式顯示、記錄或儲存且可轉換為圖像影音之資料:一、性交或以身體或物接觸性器、肛門或隱私部位等與性有關 之行為。二、裸露他人性器、肛門或女性胸部等身體隱私處之全部或一部。三、刻意強調與性有關之身體姿勢之行為。」

(二)聲音亦可能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應納入保護範圍

觀乎現行刑法第235條、兒少性剝削第38條以及兒少性剝削第38條修法草案,均係以「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為要件,然而刑法草案第319-3概括要件中卻僅列舉「以他法供人觀覽」,未及於「聽聞」。如前所述,由於聲音亦具有某種程度可資辨識當事者身分之特質,故性影音之內容應包含「語音」之要件,是以「聽聞」不應缺漏,爰建議文字應比照其他條文,修正為「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綜整前述問題與建議,我們誠摯地呼籲立法委員審慎聆聽民間意見,於委員會逐條審查過程中嚴加把關,把漏洞補上,並請社會大眾一起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