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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看廖彥鈞檢察官與檢察長張斗輝如何偵辦案件,卻使人對司法失去信任?兼淺評彩券業借牌經營亂象與衍生之問題

(圖片來源:Photo by dylan nolte on Unsplash

文/周月飛(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專案研究員)

當權利被人侵害,訴諸法律捍衛權益,司法卻不能為其伸張公平正義,正是最被詬病之處,因而信任度連年下探。以下這則案例,似乎在某種程度上點出了台灣司法不受信任的普遍現象及問題所在。

有個彩券業租牌集團,不法從事彩券事業二十多年,為首者人稱「賴姐」,旗下彩券行於台北、新北、桃園皆有分店,現已漸由其兒子「玉米」接管。這個「賴姐」彩券業租牌集團,因往年在公益彩券、運動彩券經營有道,手上資金充盈,亟需拓展店面,遂於2023年公益彩券遴選第五屆經銷商時,除了培養人頭參與報名台彩及運彩的經銷商遴選,也從相關職業工會取得其旗下彩券行連鎖分店所需之經銷商牌照。

類似於賴姐、玉米這樣的彩券業不法租牌集團,並非罕見,據相關報導及業內人士指出,我國彩券業超過六成以上被不法租牌集團壟斷,形成強者越來越強,弱者越來越弱,行業資源最後全都集中在少數資深從業者手裡。而如此不公不義的現象,脫不開權責機關的失能與失職,以及台灣彩券公司、運動彩券公司內部人員的掛勾與護航。此等摻雜制度面與社會結構等問題,政府實不應再等閒視之。

如上所述,由於權責機關失能失職,彩券公司內部人員又與業者掛勾護航,致使彩券事業遭不法集團滲入、壟斷至今,雖偶有新聞從側面報導,卻少有清晰輪廓可一窺全貌,許多不明所以的民眾,以為掏腰包購買彩券是幫助公益、支持弱勢族群就業,或支持國家培養優秀運動人才的善舉,全然不覺是將資金獻給了如賴姐、玉米這樣身心健全,卻未具彩券經銷商資格的幕後老闆們。

前些年,立法院有請彭文暉研究員撰寫「公益彩券借牌經營問題之法制研析」,文中就已點出許多我國彩券事業的諸多不法問題。事實上,在立法院查詢系統裡也可以觀察到,朝野立委們並非完全對彩券制度有問題之部分毫無所覺。例如王世堅、蘇巧慧、賴士葆、李貴敏等人,都有相關質詢或提案。而蘇巧慧數年前,更提出類似於賴姐、玉米這樣的集團幕後老闆,應該列入處罰對象的修法主張,可惜至今不了了之。

難道,由賴姐、玉米這樣的集團來經營,使彩券行像超商一樣,成了連鎖分店,不行嗎?廖彥鈞檢察官在偵辦賴姐涉嫌業務侵占案過程中,曾向告訴人提出過類似問題。以現今的規範而言,自然不行,畢竟有關法令就擺在那裏。不過,假設廖彥鈞認為彩券業交由租牌集團營運與打理並無不妥,那除非這個國家社會,只把弱勢族群的就業權益放在嘴上而不放心上,容任他們自食其力、力爭上游的機會成了集團們的禁臠。或許,如此發展脈絡,在未來也不失為一個方向,至於弱勢族群在彩券業的工作權雖然不保,但最起碼能解決彩券業不法租牌集團普遍常見的──逃漏稅,以及未替員工加入勞健保,兩個大問題。

由於現行規定,每間彩券行都必須獨資經營,以賴姐、玉米不法租牌集團為例,為了掩人耳目,旗下的彩券行連鎖分店,操作模式即先與彩券行店面的房東訂立租約(多為五年、十年起租之長約,其所約定金額是真正按期給付的租金)後,再由經銷商負責人與房東訂立租屋契約(此為假租約,為了有關單位設立店面所需,如營業登記等,上面所載金額多為每月數千元,與實際租金差距非常大),每間彩券行表面上看似合法合規的獨資經營,其實相關營收皆流向如賴姐、玉米般的幕後老闆。

由於不法租牌集團幫助旗下彩券行連鎖分店的房東們逃漏稅,還補貼他們出租期間各項稅額,導致這些房東們對於不法租牌集團的合作,往往趨之若鶩,除了極少數,位處精華地段中的精華地段,如台北市西門町,以及雖非市中心,但位置地點與空間格局很理想,於是被大型連鎖企業如康是美挖牆腳外,鮮少有房東主動與其拆夥,就比如賴姐位於台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一段的兩處地址合併為一間的彩券行,開業屹立十餘年,是其引以為傲的彩券行旗艦店。

如果彩券行連鎖分店的房東們獲得的「逃漏稅」利益,應被究責,那麼租牌集團幕後老闆更應嚴查究辦,因為這些房東們獲得的「逃漏稅」利益最多就是出租房產的相關稅金問題,而彩券業不法租牌集團無法設立公司行號,因此其所獲得的利益應以個人所得計算,無法享有開設公司帶來的節稅優惠,然而集團旗下每一間彩券行分店,都是分開獨立計算所得,並利用人頭戶減掉相關扣除額(如身心障礙者特別扣除額等)後,所得淨利全數歸入集團幕後老闆口袋,這其中所涉及的逃漏稅問題,遠遠大過於房東們出租房屋所獲得的逃漏稅利益。

以賴姐、玉米彩券業不法租牌集團為例,其旗下彩券行連鎖分店在2024年年底前,就從原本的13家,擴增至28家,據悉,規模仍在持續擴大,可見其獲利之豐。集團旗下彩券行規模以及展店速度驚人,而真正意義上的彩券經銷商,社經地位本就不佳,何來能力與之競爭?然而,這樣賺錢、開店不手軟的不法租牌集團,不但打著公益招牌大賺黑心錢,竟也是未替員工們投保的「大戶」!而其拒絕替員工投保勞健保的理由,普遍以旗下每一間彩券行,所配置的員工不滿5人,所以不必為員工們投保勞健保,不僅荒唐,更無視於旗下所有彩券行員工多達6、70人的工作權益。礙於篇幅,有關部分爾後將續作文章說明解析。

賴姐彩券業不法租牌集團,於2023年公益彩券遴選第五屆經銷商期間,因亟需拓展店面,得知有個公益彩券電腦型經銷商(小尹),是位剛入行的新手,正趕在台灣彩券公司規定的時限內,尋找要頂讓的公益彩券舊店面,否則將失去經銷商資格。

賴姐便向小尹說,自己有運彩經銷商資格,可以一起共開店面,邀請小尹合作,當時原本議定好,合作店面是在台北市萬華區興寧街,已完成相關營業登記,但不久後,賴姐旗下位於台北市萬華區西藏路的彩券行分店,電腦型經銷商因故辭世,於是在未取得小尹同意及授權的情況下,賴姐的兒子玉米就偽造同意書,擅自將小尹原本設立於興寧街的彩券行,向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移至西藏路店面,以維持彩券行營運,原本小尹對此極為不滿,但當時剩不到一週的期限可以另尋店面,如果彼時提出異議,無異於葬送了好不容易抽中的電腦型經銷商資格,於是隱忍不發,持續蒐集違法違規之事證。

直至賴姐越發展露本性,明面上說要小尹拿出幾百萬元,一起共開店面,卻對於出資後有關財務報表的問題避而不談,賴姐期間固定每月拿一萬元[1]給小尹,充作「合作分潤」,後續乾脆要求小尹將牌租給她,或是小尹拿出一百萬元投資,並配合早上至下午彩券公司業務代表要查核的時間段內上班,以及提供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作為「繼續合作」的三樣條件,小尹才如夢初醒,決定與之斷絕所謂的「合作」,時間是2025年1月20日。

自2025年1月20日起,小尹幾乎每天都會傳Line訊息給賴姐、玉米,表明既已不再合作,理應歸還因合作而由其保管的中國信託存摺、提款卡、印鑑章,而賴姐、玉米面對小尹催促,卻已讀不回、置之不理。直至2025年5月19日,小尹不僅發出最後通牒,還託友人到賴姐、玉米位處台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一段的彩券行旗艦店,告知當時正在顧店,也熟知賴姐、玉米、小尹間情況的李姓雇員,表明再不歸還將要報案,李姓雇員聽聞後也立即將情況,向賴姐、玉米以及位於新北市土城區的總店報告,但二人仍拒不歸還,於是小尹於隔日5月20日向警方報案,此時距離小尹與賴姐、玉米終止合作後,物品遭侵占已四個月。

此案由台北地檢署廖彥鈞檢察官負責偵辦。廖彥鈞一開始就請書記官卓紹群三番四次打電話給小尹,希望此案可以調解處理,小尹原本沒有意願,但看書記官如此殷切,不忍拒絕,只好參加調解,但小尹當時內心就隱約感到,這樣積極希望受害者調解處理的檢察官,未來偵辦恐怕會草率隨便。

調解當日,賴姐表明若不能息事寧人,則自己也將提告。當天調解未成後,她果然委任律師向廖彥鈞檢察官提出對小尹的恐嚇告訴,理由是小尹要將其經營彩券事業的相關不法行徑公諸於世,對其造成名譽、安全之危害。

然而,廖彥鈞如何處理本案呢?他將兩造當事人分開訊問,然後再將一方說法,轉述給另一方聽,再問其有何意見?這樣的偵辦程序是否合理、公道,留待各位讀者品評,本文要譴責廖彥鈞的,是其身為檢察官,得知彩券業不法租牌集團的存在,其中涉犯的逃漏稅問題情節非輕,卻未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函知行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罔顧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的職責。而小尹物品遭侵占,提出告訴後,賴姐、玉米向廖彥鈞提出之抗辯內容(例如他們誤以為小尹還在與他們合作、小尹帳戶內還有其投入款項未結清等),明顯與小尹所供述情形以及時間點有所出入,而在小尹說明後,表示要調查證據,廖彥鈞於2025年12月3日當庭表示,會等候小尹有關證據資料至2025年12月20日,否則將作結案。

小尹沒有錢請律師,必須向專業人士諮詢請益,才得以撰寫相關書狀,加上燒錄於光碟之證據,也須附上有關說明,故趕在2025年12月19日公家機關下班前,除了將小尹與賴姐、玉米之間關於2025年1月20日當天雙方提及確實已不再合作之錄音內容,和該彩券業不法租牌集團有關資料,如旗下分店所在、運作模式、如何規避彩券業有關單位查核,以及如何配合台彩公司與運彩公司的業務代表簽名、逃漏稅事證等內容,一併提交至台北地檢署,然而,廖彥鈞卻能在12月19日同一天作出不起訴處分書,但證據資料尚待一一調查驗證,不禁令人強烈懷疑,豈可能在同一天就調查完竣?果不其然,不起訴書對於小尹所交的證據資料內容隻字未提,由此推斷,廖彥鈞並沒有審閱有關證據資料就作出論斷,不僅失信於人,又以如此草率態度處理案件,明顯失職。小尹無法接受,提出聲請再議,賴姐、玉米則未提再議。

我國刑事再議制度究竟有何實質作用?抑或形同虛設?或許有使用過的人就知道,但從現今司法信任度不斷下探之頹勢來看,實在難以令人有所期待。本案提起再議後,高檢署的表現果然不負眾望般地再次讓小尹大失所望。

歷經二個月的沉寂,高檢署檢察長張斗輝對這起再議案的處理,竟然將賴姐提告恐嚇案的時間敘述,張冠李戴的搬到小尹提告的侵占案之中,對於小尹所提出的相關證據內容也未作任何交代,以至於離譜的做出以下結論「…. 嗣於113年6月間因故聲請人已將上開物品取回。….被告係基於合夥關係、投注站營運使用而占有上開物品,聲請人欲向被告請求返還上開所有物者,實應先依民法使用借貸之相關規定,向借用人請求返還所有物,而非隨即認屬刑事侵占犯行,且被告是否係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拒絕返還上開物品予聲請人,亦非無疑,自難遽對被告以侵占罪嫌相繩。是聲請人因與被告討論繼續合作關係事宜,將上開物品交予被告使用,是其使用期限應以該合作事宜合法終止後,始能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返還。」

從檢察長張斗輝的論述可以得知,其比廖彥鈞檢察官更未掌握案情。廖彥鈞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明明沒有提及小尹於113年6月間因故已將被侵占的物品取回之敘述,反倒在恐嚇部分提及賴姐控訴小尹自113年6月至114年6月間,向賴姐恫稱……致使其心生畏怖,足生危害於安全。估計張斗輝是將賴姐提告恐嚇部分的時間序搞混,導致穿鑿附會。

此外,小尹所提供的證據資料裡,就有2025年1月20日,小尹與賴姐、玉米的電話錄音,該通電話內容的結論便是雙方終止合作,賴姐於是向兒子玉米表示「你明天打電話給業代說,我們沒有跟小尹合作了」,玉米也表示「那就整組還給他」,賴姐又補充「請他簽切結書說已經把存摺印章拿走了」,顯見雙方都已認識到合作關係結束,賴姐、玉米卻持續佔據小尹中國信託存摺、提款卡、印鑑章故意不歸還,且長達四個月以上,此等事實攸關案件偵辦方向,而地檢署、高檢署卻對有關證據佯裝不知,這種情況竟然還要求受害者先循民事途徑請求返還?試問我們還需要刑法的規範制度嗎?離譜的是,與廖彥鈞一樣,張斗輝也未將此涉及逃漏稅等弊案情形,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函知行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罔顧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的職責,同樣失職。

當我們走進法院或檢察署,常常可以看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內人人自由」這一類的司法標語,將之與最近的司法信任度調查對比,強烈的違和感油然而生。國家體制賦予法官、檢察官處斷案件的無上權力,卻無相對約束其權力的機制,以至於司法官在消極辦案或心生偏頗時,案件真實便無以展現,於是誕生了司法官有權無責,犯法者自在逍遙,唯有弱勢受害者在哀慟的荒謬怪象。這就是如今的司法常態。

權益受害程度遠比小尹嚴重的,我們在社會上也時有所聞,是否如同小尹,權益得不到正義伸張,實際情況恐難估量。政府機關首長或要員,常宣稱台灣是民主法治多麼進步的國家,但當任何人相信法律而進入司法,反被搞得一身傷,從中觀察出台灣司法捉襟見肘的一面,那時心中的酸楚與痛苦,方能體悟出自己恐非司法不公問題下的最後一人。

所謂「後人哀之,而不鑑之,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的道理淺顯易懂,在此呼籲、提醒朝野立委,為我國長治久安計,司法正義問題不能再拖,因為每件社會問題都牽動著某一端不正義的脈絡,司法如果無法替國家解決這些社會問題並賦予正義,帶來革新,那麼這個社會問題便會持續往更糟的方向發展,前所提及的彩券業不法租牌弊端亂象,正屬於當前社會問題之一。

我國彩券業成了不法租牌集團的撈金天堂,已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益事業,然而,有關單位至今卻無人究責查辦,這中間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法律漏洞,絕非以台彩公司、運彩公司每年給政府的回饋金可以抵銷,因此朝野立委們,不僅應對司法不公問題提出有效解決機制,更該建置能有實際作用的申訴管道,畢竟當今司法體制內的救濟途徑,如上訴、再議等程序,遇到沒有道德良知的司法官,根本毫無有效處理之可能,一旦我國司法能夠體現正義的本質,社會問題將無所遁形,就好比彩券業不法租牌集團的存在,倘使我國政府確實澄清吏治,司法也不可能容任其得在台灣社會吸金二十餘年。

[1] 各集團每月給予旗下人頭戶可能不盡相同,賴姐集團是每月給予一萬元人頭費,名義上多稱之為「合作分潤」或「配合款」,如替其顧店或者排隊購買刮刮樂等,酬勞另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