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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殉職事件不被淡忘 持續改革警察權益

文/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有關台南警察人員殉職事件,本會提出聲明如下:

1、應就本事件提出完整調查,讓第一線警察人員能瞭解職場風險因子並提出對策;另應建立對於殉職與職業災害的創傷處遇計畫與制度。

此訴求,本會已於前日向內政部發函提出。

緊密生活與擁有共同經驗為警察群體之特性之一,故而資訊傳遞亦非常快速,但在本次事件中,這樣的群體特性產生創傷的傳遞,而破碎與周邊渲染化的資訊則造成焦慮的增加,但目前官方僅能給出制式化的安全宣導。

本會認為,不安與焦慮的根基之一,在於未知與不確定性,故而相應的,應比照如所謂「勞工知情權」,讓警察人員了解本事件中從基礎性的勞動條件、勞累狀況、人力、勤務安排,到個案化的現場環境條件、人員條件等,各類因子與本次事件的關聯分析,以能強化個體警察人員的知能,並就調查本身進行實證性分析,以提出對策,才能真正建立警察的職業安全文化。

另本會亦要指出,對於此類事件,警察文化長年來習慣以所謂「家父長」的方式應對,要積極緝兇、要還死者公道,但在本次的過程中,官方的做法產生了顯然的反效果。本會認為,這樣的現象源於,過往這樣的方式,其實並未真正的對於創傷建立處遇與療癒,乃至個人性與群體性等等不同狀況,又反覆暴露於創傷經驗之下,自然造成這樣的方式不具效用。本會期望政府與社會能理解這個事件造成的後續效應,從人際連結與情感支援,撫平這次事件造成的傷痛。

2、政府應持續推進警察職場環境改革,相關既有制度應開始承接問題,進而改變執法文化。

自成立以來,本會持續推動各面向警察工作權益改革;在近年以績效制度、勤務制度、教育訓練為三大主軸進行。

本會要指出,關於執法文化問題,在本會長年來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績效制度以及附隨的管理模式,除與勤務樣態、工作量相關,亦對於警察人員是否會採取危險執法方式,有一定程度的影響,而警察目前的績效制度已存在二十年以上,對於整體執法文化影響顯然深遠,應該對於制度進行整體反思與翻修。

而警察人員的勤務樣態與工作量難以降低,除了造成勞累、過負荷等問題,亦可能造成判斷力降低,或造成人力調度問題,無形造成警察人員的執法風險;而本會亦另要提出,這樣的工時與勤務狀況,也造成不論常年訓練或自我訓練時間的排擠,警察工作量問題,在不同的面向都會是警察工作風險的潛在因子。

在警察訓練問題,本會認為,我國的教育訓練同時有過度單一化與資源不足與不均的狀況。我國警察實務對於常訓成效,仍然依賴於所謂制式方法測驗(如統一化的綜合逮捕術測驗),缺乏多元性,相較於現代歐美警察訓練而言,也有面向過度狹窄的問題,例如較缺乏不同執法手段、手段間如何連結、如何建立策略的訓練;而缺乏資源,也造成就算要進行更多面向的執勤模式訓練,也可能因為設備、師資等無法進行。

本會要再進一步指出,在106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要在內政部成立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採納基層人員、專家學者等多元意見,但彼時內政部未依決議進行,而以內部會議形式替代。既然已有內部會議之機制,本會認為該等機制應開始運作,承接與處應本案所引出的各項問題,同時,本會也建議政府,應該重新檢討這些「替代方案」究竟有無改善問題,並慎重考量是否應回歸執行原決議,以具體制度完整推動改革。

3、警械使用條例需進行修法。

於109年行政院所提出警械使用條例修法草案,提出應有警械審議委員會等制度,本會有提出建議,建議該審議委員會除個案審議功能,亦應要對於各案例進行整體性的調查,以能銜接跟強化教育訓練、職場安全政策。

另本會要指出,現行法最大爭議,其實在於急迫而危及人身安全的狀況,事實上可能發生無可期待的情狀,現行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合理使用槍械)可能過於僵化需要調整,而本會亦會持續進行研究,嘗試能否提出草案,就適時時機提出。

4、應修法讓警察人員成立工會。

本會從草創至今已8年有餘,深刻認識到警察各項權益、安全問題,與勞動權益息息相關,但現行政府思維仍未對於警察人員勞動權有具體認識,應修法讓警察人員能成立工會,賦予警察勞動權問題一個正式的地位,具體凝聚與建立關於警察勞動問題的意識與論述,才能更進一步促進工作條件改善。

5、本會呼籲,應減少對於傷痛的渲染,回歸對於警察人員在職業安全、勞動條件的重視。

此次事件引起社會震撼,而多有關於重刑化乃至死刑等呼聲。本會尊重各界對於刑度或此方面修法上的立場,但亦要指出,所謂刑罰,本質上仍然只能是在「在悲劇發生後」,而其實如何面對與處置現況、制度、工作環境的各問題,才可能具體進行未來的減害與降低執法風險。

願死者安息,本會也會持續推動與進行各項警察勞動權益改革工作,也期盼社會各界能持續對於警察人員權益議題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