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大法官同婚釋憲後,你以為社會就進步了嗎?

圖/張心華

文/郭孟佳(國立曾文農工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5月24日星期三,一如往常的清晨七點多,騎著車出發到學校,今天台南的溼度頗高,天空雲層厚重,彷彿可以擰出水來,在這個極悶的天氣裡,心情更是忐忑……早上連續四節課,每節下課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更新大法官解釋的頁面,仍然停留在747號,同溫層的臉書好友、LINE社群不如往常般吵雜,全然地靜默,大夥的心情如同今日的天氣般凝重,等待……

週三的班週會是導師工作的重頭戲,忙得暈頭轉向,終於等到公子小姐放學,累癱在椅子上,赫然看到數百則未讀的臉書訊息與LINE留言,直接點開最新同時也是多年好友所傳來的訊息:「終於,我也可以結婚了」。這個終於,讓我激動地流下淚來。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司法院大法官於5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表示現行《民法》因未能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結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有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若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同性即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是的,對於「異性戀」而言,簡單法定形式要件「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對於「同性戀」而言,實質上卻不那麼簡單。關於是否支持同性婚姻的論辯,不是本文的重心,相關的論述在網路上已有許許多多的整理。往往激情過後,才是真實的開始。此時此刻的我們,更應該想想,在性別人權教育與平等的路上,我們的任務還在進行。

台灣社會的性別革命,絕不只需釋字748,性別教育不只是齊頭式地要求男女要一樣,也非僅是鐵板一塊地異性戀可以結婚成家,同性戀也要有。隱藏在性別迷思背後,需要對抗的是幻化成不同身影,以特定思維作為權力運作形式的「父權主義」。就如同本專欄另位作者台南女中陳恕慧老師在〈在校園談父權〉一文中提及:「……意識到父權社會的存在,才有可能具有性別意識,才能用宏觀、社會結構面的觀點去解讀詮釋單一人物和事件。」因此,若能以「無處無性別」的視野觀看/分析/改變整體社會結構,才能真正地性別平等,才能真正地對抗父權。

進步的法律制度能引領人類前進,但若沒有足夠的公民教育以及公民參與,也無法讓進步持續。在高中公民與社會科的課程規劃中,由95暫綱至今,性別教育與議題的討論在課綱上從未缺席,根據筆者執教十餘年粗略的觀察,許多年輕學子都因著自身或周遭好友在性別議題上的覺醒,逐步踏入對於社會不同議題的關注。由此可知,公民教育的積極力量厚實社會改革的基礎。

根據筆者參加107課綱諮詢會議所知,雖然課綱草案,已將原列於公民與社會科課綱內的性別課程移除;但我們能看到更積極的部分是,根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總綱》(以下簡稱總綱)所示,「……學校課程發展應重視不同領域/群科/學程/科目間的統整……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性別平等、人權……等議題,由學校於校訂課程中進行規劃。」也就是說,這種跨學門領域的議題必須融入各科的教學現場。總綱共列的十九項議題,有四項列為重大議題,其中便包含「性別平等教育」。依據規定,在國家、學校、教師與教科書等層級必須對議題課程之發展,各負其責,合作完成。「重大議題」的國家層級課程發展之責,是在《總綱》中確立議題須融入課程,《領綱》則將議題融入學習重點。學校則須設計與實施合宜的校本課程,或彈性課程、團體活動,將議題的學習重點融入其中。教師必須理解議題的精神與內涵,將議題有系統地或舉例地融入包括正式、非正式與潛在課程中。如此說來,各科教師或是學校都必須更加積極地將「性別議題」融入教學。譬如,國文課程進行到〈與元微之書〉時,應能融入性別教育議題。歷史課時,能提及世界上反帝國/反殖民,甚至是婦女解放運動。地理課談到男女人口比例與國家產業類型等等……這些種種都是能透過性別議題融入各科教學,實際地將性別平等的視野落實於教育現場。

釋字748絕不是性別平等的終點,台灣社會並沒有因為同志婚姻受到憲法承認與保障後,一夜之間成為性別意識進步的國家。發生在釋字748後的兩件與性別有關的新聞,國小教師劉育豪在學校進行性平教育,卻遭到反同團體抗議反對。建中學生以彩虹布條進行畢業典禮會場布置,根據建中學生陳述,校方也因反同團體的抗議,不同往例,於隔天便要求同學將彩虹布條撤下。教育基本法保障了學校教師的專業自主權與學生學習、受教權、自主權以及人格發展權等。也就是教育應本著開放的態度,讓不同立場觀點的人,能自由不違法、不影響他人的狀態下,表示自己的立場想法。因此,如上述兩事件,便是這些抗議者在父權主義的思維下,於性別議題的控制。

公民教育是國家進步的力量,公民教育也絕非僅是公民科教師的任務。若能真正落實將性別議題融入各科各領域教學,以校園出發,逐步地對社會發揮影響,這才是真正的性別平等教育,才能真正地對抗「父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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