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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406集|學生訂外食竟被「洗門風」?學生人權如何在意?

文 / 汪昊田

日前松山高中五位同學因未依校規訂購外食,校方讓同學「站在校門口舉牌罰站」,這樣的管教方式讓松山高中陷入爭議,外界批評此種作法猶如古時候的「洗門風」,對學生的人格權造成侵害。台北市教育局也表示,校方管教方式應符合正向教育意義,需顧及學生尊嚴與外界評價,以免造成誤解。

學校對學生管理的界線為何?而學生面對不當管教時,是否了解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本集節目邀請到國立台東女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周威同,從此爭議事件探討現今高中的教育現場對學生人權存在哪些挑戰。

舉牌並非首見 反映校園人權意識低落

學校該怎麼管學生?學生如何判斷管教是否合理、適當?從現已有法規來看,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就提到,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該項辦法也對輔導、管教的手段有相當細緻的規範。

周威同指出,松山高中校方表示舉牌是經過老師與學生「討論」後決定,並具創意且符合正向教育意義,但所謂的「討論」並不能視為「萬靈丹」,在這次的事件中,討論出的結果就存在侵害學生人格權的疑慮,也不符合社會觀感與教育原則。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陳素慧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表示,松山高中讓學生舉牌的作法不合理也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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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學生「舉牌事件」並非首見,早在2018年,台北士林高商就已經發生過學生因違反服儀規定而被罰在校門口舉牌,引發學生家長強烈不滿。時隔五年類似爭議再度上演,周威同表示,問題恐怕在於校方對人權意識的不足,「我們現階段的老師在師資培育的過程中,有沒有接受過人權教育相關的課程?我可以告訴各位,是沒有的!」

周威同也說,校內除了公民科老師,恐怕少有老師會仔細檢視《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而除了少數特別在乎自身權益的學生,一般同學也不會注意校規是否與法規有所牴觸。

法治知能不足 師生權力關係依舊不對等

管中祥提到,即使學生有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但在現實中可能存在對權威的恐懼,導致學生不敢反抗老師的意見,或擔心反抗後會有更加嚴重的後果。

對此,周威同表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裡面已經明訂,當同學對老師的管教方式有異議或意見時,可以馬上提出來,而老師必須立刻停止正在進行的管教措施;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事後也可以要求老師說明其管教方式的目的與理由。他認為,這顯示台灣的校園民主相比以往已有長足的進步,上述的規定是呼應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是對兒少表意權的重視,而這在過去重視師長權威的的教育環境中是不存在的。

即使如此,在校內師生對規範認知了解有限的情況下,老師若複製過往教學經驗,只會延續過往不對等的師生權力關係;周威同舉例,新北市曾有高中班導師實施「五五酷刑」班規,經社會檢視發現在多達55條的規則中,有24條侵害人格權、5條侵害學習權、4條疑似涉及體罰等等。現社會風氣日漸開放,大眾更易於檢視校方採取的管教措施,不過,在管教不當的負面新聞不斷傳出的情況下,有些老師對學生的管理意願變得低落,避免惹禍上身。

高中生也能行政救濟?一窺學權進化史

在過去,學生和軍人、公務員、囚犯一樣,被視為社會上特定身分的人,因此在基本權的保障上與一般人存在落差;例如學生若對學校的行政處分有異議,雖可在校提出行政訴願,但無法交由法官裁決。

民國84年6月,大法官發布釋字382號《有關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之救濟》,讓學生身分被轉變導致受教權受侵害時,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民國100年出台的釋字684號《有關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之救濟》,擴大受教權以外的救濟範圍;而到了民國108年釋字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更讓大學以下各級學校的學生也有了提起訴訟的權利。

但大法官也提到,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仍需給予校方與老師專業判斷的餘地,視個案狀況來檢視處分的目的、性質及干預程度,若干預輕微,對學生權利的侵害就不一定構成。

除了大法官釋憲以外,《高級中等教育法》的部分條文在民國110年做出修正,明訂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中的比例,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讓學生在校內擁有更大的參與權;同時完善高中生的行政救濟制度,增設再申訴制度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並明訂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以及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即使法律及人權觀念已日漸進步,但老師對於法治、法律正當程序認知不足,的確會讓習慣於過往教學方法的老師無所適從;學生不懂得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也會成為不當管教的受害者。除了對法規的認識,也賴雙方彼此尊重,才能減少爭議事件發生,創造更正向的教學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