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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地方選舉制度應盡速修法 鼓勵女性參政,保障性別平等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今年11月24日將舉行22個縣市的地方層級九合一選舉投票,近日各黨初選競爭激烈。台灣民主化已超過三十年,家族政治及派系政治的資源壟斷現象卻不減反增,政二代參選比例大增。無黨籍「歐巴桑聯盟」則抗議政府規定的議員參選保證金20萬元門檻過高,造成政治素人及女性的參選障礙。明天(4/11)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審查《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召委排審的草案內容卻與選舉制度的改革無關,而是關於地方議會的錄音錄影規定。

我國憲法第134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地方選舉的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1]乃是在1999年修正《地方制度法》而制定,當年修法通過後,激勵了女性參選人數大增,達到制度改革帶動女性參政的鼓勵風氣,女性當選人數亦有增加,2014年縣市議員的女性比例已達30.65%。

但所謂「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其實是針對人口較多的大選區,亦即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的當選人數超過四人以上的選區,才適用每四人至少一位女性的保障名額。然而,當選人數在三人以下、人口較少的小選區及偏鄉,正是充斥家族政治「父傳子、叔傳姪」父權文化及派系利益政治分贓的區域。以2014年地方選舉為例,因婦女保障名額而當選的人數僅9人,佔議員總人數比率為0.99%。

事實上,針對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改革方向早在六年多前已經提出。行政院2011年12月9日函頒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的第三項具體行動措施,早就明定:「修正地方制度法,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以北京行動綱領所設定之30%為中程目標,並以達成40%性別比例原則為最終目標。」台灣2012年內國法化之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七條亦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並確保婦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地位。

然而,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卻遲遲未能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怠忽職守,敷衍以對行政院核定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具有國內法律地位的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規定,顯然是把性別平等當作裝飾門面的空洞口號。

這六年來,內政部一直以研議修法來當作拖延藉口。2012年5月2日內政部召開「地方制度法有關婦女保障制度檢討座談會」,會中的學者專家意見多表支持「將1/4婦女保障名額改為1/3性別比例原則」的修法方向,亦即「每三位當選人中,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保障參與公共決策的性別平等,促使決策觀點多元與權力均衡,可惜內政部並未提出修法草案,無法趕上讓2014年地方選舉適用。2018年地方選舉將屆,2017年9月18日內政部又召開「地方民意代表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檢討公聽會」,會中的學者專家仍然多數支持上述修法方向,但立法院還是看不到內政部送來的行政院修法版本。

如果未來能夠盡速通過修法,將現有規定改為「選區當選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每三位當選人中,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則可擴大性別比例原則的適用範圍至三人以上的選區,將能鼓勵更多女性參政,尤其是資源不足的偏鄉更需要熟悉地方需求的女性與熱血的政治素人投入改革;如果未來能有更多女性當選,出現該選區當選人中男性不足三分之一的情況時,亦有同等的保障效果。例如:澎湖縣議員共19席,分為6個選區,其中只有馬公市這一個選區的當選席次超過四席,能適用婦女保障名額,其他鄉的應選名額皆未達四名,未能受到此制度之保障;未來如果能改成每三名需有一名性別比例的保障名額,才有更多選區可以適用。

為鼓勵女性參與公共事務及決策,地方選舉制度的修法改革只是起步,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公布已超過六年,但其列舉的其他相關具體行動措施,包括:促進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工會、人民團體及民間企業等採行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鼓勵女性參與工會事務、增加其擔任勞資協商代表之機會等,目前仍未看到政府相關單位有採取什麼積極鼓勵的措施。

今年七月台灣政府即將召開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邀請曾任聯合國CEDAW委員的國際婦女人權專家來台審查並提供政策建議。本會呼籲內政部勿再拖延,盡快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其他政府相關單位也應推行前述各項具體行動措施,以落實公約要求,實現憲法保障性別平等及女性參政的精神。

[1] 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5項、第6項:「(第5項)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4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第6項)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4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4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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