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專章非重點 完成礦業修法才實在

文/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南澳青年行動聯盟、太魯閣族學生青年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台灣礦業開發制度向礦業權人極度傾斜、審查程序充滿漏洞所導致與國土保安、環境人權之間的扞格,已存在數十年。立法院第九屆各黨派委員,在22萬人連署的民意,齊柏林的遺願、蔡英文總統的「礦業改革」承諾下,透過民間團體的敦促,從2016年中開始密集檢討現行礦業開發管理制度,並自2017年3月正式排審礦業法以來,推動礦業改革亦已近3年。而礦業法草案於2018年5月30日完成經濟委員會的審查,並於當年6月進行了第一次黨團協商。時任經濟委員會召委、召集協商的廖國棟委員,當時曾應與會多位委員要求,裁示原民會和經濟部盡快草擬「原住民族專章」,並安排考察、公聽會。但經過整整一年,上述的專章、考察、公聽會都沒有任何進度。

上週四(5/2)廖委員再度召集協商,經濟部與原民會代表表示這一年「中間曾開過一次會討論」,但並未完成任何關於「原住民族專章」內容的整理、評估或草擬,讓在場所有委員為之氣結,礦業修法也因此再度嚴重卡關。

專章只是形式,關鍵條文與整部法案能通過才是關鍵!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指出,過去三年中,經濟委員會為了礦業法,光是逐條審查就排審了11次、召集了2次政黨協商,這樣的審查密度,在各法案中堪稱絕無僅有。儘管過程中經濟部從頭到尾面對牽動173個既有礦權的條文始終都消極抵制,導致修法現場屢屢出現,朝野委員均有共識,卻獨因行政部門態度強硬而卡關的狀況。檢視整體修法的關鍵內容與目前進度(附件一),委員會已在廢除兩大霸王條款、強化新設礦權/新設礦業用地/礦權展限之審查、舊礦補辦環評、擬定關礦計畫、資訊公開方面都有基本共識,只要能送院會二、三讀,就會是對台灣全體國民權益的具體保障。

另一方面,委員會亦深知全台目前有115個礦權位於原民土地上,然而原住民基本法通過15年來,卻直到近兩年這波修法中,才開始有礦業者嘗試履行原基法規定的諮商取得同意程序,因此,在礦業法中明訂保障原民權利的條文至關重要,而「原民傳統採礦權、新礦業用地申請/展限申請需踐行原基法21條程序、以及營利所得回饋或補償」等條文內容,也都已在委員會通過或形成共識。只剩礦權展限辦理諮商同意的具體條文細節、以及既有礦業用地與新礦權設定階段是否亦要比照辦理尚有待協商。換言之,就原住民權利保障而言,接下來的協商中原住民專章的有無只是形式問題,實質關鍵在於(1)要處理院版43-2及相關對案,確定展限踐行諮商同意的具體條文,(2)對於新設礦業權、既有礦業用地是否要限期補辦進行討論。

政院版草案恐讓原基法精神跛腳

關於「新礦業用地申請需踐行原基法」、「未踐行的法律效果」等規定,早已在一年前的經濟委員會中協商通過,但關於「礦業權展限應踐行原基法」委員會雖有共識,但在具體條文內容上,卻因為政院版草案第四十三條之二條(附件二),有扭曲甚至架空原基法的疑慮存在,仍有待討論。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指出,政院版草案第四十三條之二共有三項,每一項都有問題,包括:限縮原基法適用範圍至礦業法修正條文施行後提出之礦權展限案、業者只要「提出議程」就能取代「踐行諮商取得同意」的架空原基法條文,以及用「不痛不癢的短暫停工」讓業者有機會在尚未完成「取得部落諮商同意」的狀況下,仍可繼續採礦等。民間期待礦業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三條之二應修正為:「既存礦區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海域之礦業權者,申請礦業權展限時,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重申礦權展限應落實原基法第21條規定,而不要像政院版一樣冗長,卻開了一堆後門架空早該落實的原基法。

部落生活場域長期遭受採礦影響

南澳青年聯盟青年嵬浪.斗力進一步說明,全台原本200多個礦區中,在過去一年礦務局執行立法院決議,檢討廢止近五年無採礦實績礦權,如今仍剩下173處,其中近七成,尤其是東部開採規模龐大的礦場,幾乎都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上,部落的水源、獵場是族人維持生活的重要資源,如今許多礦場佔據這些豐饒的土地,老舊的礦業法讓業者可以不斷地透過申請「礦權展限」,且不需經過原來土地的主人同意,無期限地佔用土地及資源,若此次修法,不將「既有礦場」納入需踐行原基法的行列中,那這些一直在佔用部落土地及資源的礦業權者,將會「合法」地持續壓縮部落的生活空間與資源,「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將遙遙無期,請廖國棟委員能明察此點。

目前南澳地區是全台礦場最密集的鄉鎮,共有30個礦區,長期影響部落的水源,在颱風或地震時,經常會有邊坡土石崩落,一旦崩落,受苦的就是下游居民,農田灌溉、居民飲用的水都被污染,基本的生活品質和生計受嚴重影響,若此次礦業法修成「下一次礦業權展限」才需要諮商取得部落同意,那麼這30個礦場就可不跟部落互動地持續挖礦,其中五家甚至可以持續採礦超過10年,這樣的修法若連原基法的主管機關「原民會」也未表達反對意見的話,那麼原基法和原民會都可以直接廢掉了。

礦業法不修,原住民轉型正義將遙遙無期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陳以箴認為此次礦業法的修正,是長期礦業制度轉型的關鍵,也與國家宣示要處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政策方向息息相關,若立法院遲遲無法完成礦業法修法,那麼就要向社會大眾交代清楚原因,是誰在阻擾這個看似「立委們都很有共識」的法案;政府各部會對於「轉型正義」的實踐,為什麼總統府、行政院、經濟部、原民會會如此「不同調」,總統府一方面以「原轉會」來彰顯重視原住民族權利,「行政院」和「經濟部」卻在一旁不斷利用礦業法修法來百般阻擾,而「原民會」卻一聲不吭,人民根本看不懂這個政府到底是人格分裂還是在玩兩面手法。

太魯閣族學生青年會監事Ciwang Teyra提出長期的觀察,礦業修法有助於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實踐,同時也能保護環境,更能去除礦業霸權的不良印象,邁向正常化,若此會期各黨團未積極協商處理,加上下個會期進入預算和大選會期,一旦年底第九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礦業法未能通過,所有改革進展,都將因屆期不連續而全數化為烏有。

Ciwang強調,民間關注礦業法的團體均認為,無論是否有專章將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條文收攏在一起,目前協商中的各版本草案,就已經涵蓋了社會對於礦業法落實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各個面向的討論,而立法院採取的是「委員會中心主義」,民間與委員會都有高度共識的法案,過去已經停擺了11個月,實在沒有道理在為了專章與否的形式問題和行政機關的刻意不作為而卡關。原民團體盼請廖國棟委員兌現承諾,下週四安排並完成礦業法的協商,儘速將法案送到院級協商及院會三讀,積極推動礦業修法的進度。

【補充資料】

附件一、礦業法修正案主要內容進度(條次依108年5月2日協商編制版)

附件二、行政院版草案原民權利的相關條文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