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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被遺忘的受害者」:兒童權利公約下的死囚子女權益描述

圖:ECPM

文/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今年(2019)二月,我去比利時布魯塞爾參加第七屆世界反死刑大會。大會中,有個場次的主題是談死囚子女的困境及權益保障,令人印象深刻。

這個主題,具體地談論在死刑個案中,一群經常被忽略的人——死囚(未成年)子女。死刑的使用,對於死囚子女而言,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困境以及負面影響呢?

困境與負面影響

死刑的使用,對死囚之家庭成員的影響,當然不容置疑。而對兒童而言,他們感受的到難過以及創傷程度更是無可復加。

特別是面對死亡的情境,由國家判處死刑與自然死亡不同,當剝奪父母生命的,是來自於國家的行為,這會讓孩子格外迷惘害怕,心中感到羞愧。而在面對死刑所帶來的污蔑和屈辱時,也可能會使他們在遭遇暴力的對待後,更因此而正當化自身暴力的循環,逐漸走上不歸路。

哪些權利侵害?

事實上,在聯合國人權體系及相關機構,就父母遭長期關押或死刑判處之未成年子女的負面影響及權益侵害,早就陸續有一些討論甚至決議。

譬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就曾經在2012年通過決議,承認父母親遭不公開透明之處刑程序對其未成年子女所造成之負面影響,並基於這群未成年子女之兒童最佳利益,要求國家政府應該給予未成年子女代理人、關於處刑的足夠資訊、確保有最後接見的機會、處刑後須將屍體交還等權益及協助。

人權理事會後來在2013年也再次通過決議,要求國家政府應給予死囚之未成年子女足夠協助,並且重申2012年的決議要旨,後續也舉辦了相關的討論會,屢次地強調父母親遭判處死刑對於子女的創傷將侵害其權益,因此最好是廢除死刑。如死刑未能廢除,也應降低使用死刑造成的負面影響。

而父母遭判處或被執行死刑對其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具體人權侵害又為何?

因為這些子女若處於未滿18歲的狀態,他們就符合「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對於「兒童」的定義,他們是兒童權利公約的保障主體;而使用死刑對於父母遭判處或被執行死刑對未成年子女而言,首要的人權侵害即為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最佳利益」,其他相關連帶受侵害的權利則包括:「不受殘酷不人道對待的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受健康保護、教育和資訊的權利」、「受國家保障其完整發展的權利」,以及「受國家保障其身心發展水準」等多項權利。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兒童權利公約的權威解釋機關,也就是「兒童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近年在審查相關國家的政府報告時,即曾經就使用死刑對於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侵害這題,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與建議。諸如:要求國家在量處死刑時,應該考量到被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政府應說明在內國刑事程序中,法院是如何審酌可能遭判死刑的被告子女之兒童最佳利益及相關程序保障;政府除了金錢、教育、健康的協助外,也應重視使用死刑對於死囚子女的心理層面之影響等多項具體意見。

台灣借鏡

以上這些討論及國際審查經驗,值得已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的台灣政府借鏡。

台灣近年來,基於提升內國人權標準以及與國際接軌的決心,自2009年開始,就陸續以「公約施行法」的方式,將若干國際人權公約予以內國法化。就兒童權利公約的部分,立法院更於2014年5月20日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11月20日正式施行。

依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以及第3條:「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等規定,兒童權利公約除具國內法律效力之外,國家也有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義務。

而在兒童權利公約的誡命下,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單位,是否看見這群「被遺忘的受害者」,以及,政府在使用死刑時,如何顧及這些兒童的最佳利益、如何避免他們遭殘酷不人道的對待及不受歧視,乃至於保障其身心發展水準等權益,這些都是在死刑使用上經常被忽略,但卻相當重要的人權議題,也是國家無法閃躲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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