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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勞動部「不在路上」,司機權益沒保障
8 1 月 @ 9:30 上午 - 10:00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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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時間:113年1月8日(一)上午09時30分
地點:勞動部(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1. 勞動部應立刻要求桃園市政府依法召開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與中華民國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2. 建興貨運集團違法下修勞動條件,未足額給付薪資司機薪資,勞動部應令其恢復原勞動條件並足額給付司機薪資。
【藍綠護航資方? 勞工前途茫茫】
臺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下稱貨運倉儲產業工會)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向中華民國汽車路線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於112年10月16日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結果貨運倉儲產業工會遲遲未接到召開會議的消息,甚至超過49天應召開的期限,經工會詢問,桃園市政府才告知「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拒絕出席,甚至表示要等勞動部說明。
貨運倉儲產業工會主要針對下列四點向雇主團體申請調解「一、司機因執行勤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所生之罰款費用、道安講習費用、違規點數,均應由雇主負擔。二、司機因執行勤務發生車故,司機賠償金額不應超過五萬、賠償比例不應超過百分之二十,剩餘賠償金額由雇主負擔。三、汽車貨運業員工底薪不應低於新臺幣三萬元,且底薪佔總薪資比例不應低於五成。四、每週日停止集貨和配送等營業服務,讓宅配業員工兼顧工作和生活之平衡」,希望能保障物流業員工的勞動條件。但已經過了將近三個月政府遲遲仍為召開會議。
113年1月3日勞動部給桃園市政府的函文中表示「三、另查團體協約法第2條規定,團體協約係指雇主或具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因此,基於尊重勞資自治暨誠信協商原則之精神,產業工會如欲為該產業相關勞工之工作條件等勞動關係事項,與同業公會協商訂定相關原則及標準,貴局可輔導該產業工會依法與該雇主團體進行協商。」,但桃園市政府表示勞動部於會議中表示貨運倉儲產業工會沒有資格依法與雇主團體申請調解,所以貨運倉儲工會要向勞動部問清楚,不再讓張善政桃市府與蔡英文執政黨繼續互相推託,共同替資方護航,如果連應依法召開的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都無法召開,那勞動部不斷推動的產業別雇主與工會的「社會對話」根本就是欺騙勞工的幌子。
【建興司機遭扣薪 勞動部毫無作為】
不但產業工會依法申請調解的權利被限縮,連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也毫無保障,建興運通集團自112年7月,擅自變更激勵獎金辦法,原本每個月因出勤車趟固定能拿到的激勵獎金,開始以現金發放,並且變更名目改成品質、久任、中秋紅包,而運輸業薪資結構複雜,一直以來都讓資方有違法的空間,因此貨運倉儲工會的調解訴求也才有「薪資結構的調整」,結果調解被政府阻擋,而基層的勞工也完全沒有保障,建興除了變更薪資名目與改成現金發放,試圖將經常性給予的薪資硬凹成恩惠性給予,還直接於7月時降低勞工的職保級距,原先四萬的激勵獎金更是在10月、11月發放時都少了一半以上,這種明顯為了規避勞檢、為了規避法令的種種措施,請勞動部明確要求建興集團應恢復原本的勞動條件,並且應實施專案勞檢,認定4萬元的激勵獎金就是司機的薪資,不要再讓建興集團可以去苛扣勞工的血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