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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對「派遣立法」之立場與建議
2019-05-20 @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文/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
時間:108年5月20日 早上10點
地點:勞動部門口前
出席團體:台鐵產業工會、桃園市產業工會、團結工聯、台南市產業工會
今年4、5月之間,我國勞動基準法三讀通過增訂了第9條「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契約」及第22-1條「要派單位的工資連帶給付責任」。本會認為對此實務已形成通說的立法,並無很大的實益,反而有誤導在這樣的條件下,即可任意使用派遣人力的可能。因此我們強烈建議勞動部及立法院在派遣立法上,應認真思考以下派遣工真正面對的三大問題:
一、關於「派遣歸零」政策,已形成「勞務承攬」的假形態
1、此次新修訂之內容,皆稱「勞動派遣」,殊不知許多公部門早入自說自話地遁入「勞務承攬」的契約關係,那麼此番修法的適用對象是否包括「勞務承攬」?又其前提是「勞動派遣」之構成要件為何?申言之,即此法之適用對象為何?何謂勞動派遣? 否則立法後,勞動派遣又轉成勞動承攬或其他如同「變形蟲」之契約類型,早已人去樓空,那立法之美意,也只是虛應故事。賴前院長所提的「派遣歸零」,在上述的情況下,恐成為空話,只是將原本來的派遣加速推入承攬的惡化情形中。
2、本會認為在政府部門、國營事業單位明顯為假派遣、假承攬的情形,即指揮監督之權仍在政府部門及國營事業單位,能將派遣工及承攬工直接平行的轉為正職,不要一味以節省人事成本為藉口,來剝削基層員工。為實現此大方向,本會呼籲政府應修改「總員額法」,我國各公部門會濫用勞動派遣、勞務承攬之非典型僱傭契約,與總員額法的員額限制有很大的關係。
二、防堵「假派遣、假承攬、真僱傭」之做法
1、要派單位反覆利用定期招標,沿用同一批「派遣工」之情況
回到第9條之立法內容,本會多謝政府美意,特別添加了派遣勞僱關係的「不定期契約」做為補強,問題是,以台中榮總為例,勞務傳送、清潔員工的招標案為三年一標,假如原公司未能繼續取得標案,那麼這些在台中榮總服務的勞務傳送、清潔員工,雖然形式上可以享有不受「登錄型派遣」的迫害,但招標契約終止後,仍然可能要被迫離開原本的工作地點,如此一來,即便與派遣公司有不定期契約持續勞僱關係,惟實際整個人生投入工作的地點及工作內容乃台中榮總之各單位。具體而言,不定期契約之隱憂在於如公司標案結束後未能續標或不願續標,難道全院320名勞務員要被迫跟著原公司離開到未知的案場工作或成大量被迫自願離職,此時公司順理成章規避給資遣費之理,更有甚者,派遣工其實待在同一要派單位,但一直換不同派遣公司,在變換過程要派遣工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哪裡談得上所謂的「持續性僱傭關係」,故第9條所添增之「不定期契約」實際上對派遣工的「就業穩定」之保障仍遠遠不足,希望政府能了解真實情況,對症下藥。
2、要派單位直接面試「派遣工」,此即所謂的轉掛,派遣公司只是實際雇主的「人頭」,過去已有公視及原民台將假派遣假承攬轉為直接聘僱的事例;現今本會會員亦和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直接僱傭」的訴訟案例。立法上,應直接認定為「假派遣、假承攬、真僱傭」而須直接聘僱
三、要派單位之連帶責任–工資、資遣費及職業災害之連帶責任及其他勞僱契約與勞動基準法的給付義務。
1、第22-1的工資連帶給付責任,亦屬一進步之立法,惟以本會之立場,強烈要求應將「資遣費」及其他其他勞僱契約與勞動基準法的給付義務也列入條款內容,原因是我國派遣公司之經營體質、財務結構良莠不齊,往往有公司在標案契約結束後,即申請破產,派遣工根本無法拿到資遣費,即便有也需要經過冗長的訴訟過程,再順利獲得勝訴判決,是否能拿到資遣費仍是未定之天,如能將資遣費之給付責任往要派單位推進,則本會認為可收事前「招標對象的嚴格審核」與事後「派遣員工之權利保障」雙管之效。
2、對於要派單位,本會認為一定要提高要派單位之連帶責位,就本會實際接觸之案例裡,往往要派單位有實際的人事權,再加上契約上的優勢地位,派遣公司只能單向地接受要派單位的要求,根本沒有實際的決策權,台中榮總各醫護單位如此,國家教育研究院更是把「有權無責」的脫免行為發揮的淋漓盡致。故在此本會強力要求政府應將要派單位的各種責任確立,如像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承攬契約其「職業災害的連帶責任」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要派單位」的納入,皆有明示其責任,否則上開「有權無責」這麼好用的隱形長袍,當然是要派單位濫用派遣、承攬的誘因。
3、另一個派遣議題中的核心問題即為「同工不同酬」的落差。以本會會員中,國家教育研究院的研究助理派遣工,其薪資水平等同於院內研究助理;而台中榮總的派遣勞務傳送和院內勞務傳送之薪資,其落差極其明顯,勞務傳送之薪資為23100至28000元不等,視其班別或專業加給而有不同,但院內正職傳送於二十年前其薪資即有32000以上之水準,其差別待遇不可謂不明顯。再者,以本會之了解,台中榮總必須支付一筆管理費給派遣公司,這筆人民納稅錢結果被公部門用來剝削基層勞工,形成肥業者瘦勞工之逆分配,豈不是荒天下之大謬?故本會在此要求,如要正視派遣議題來立法,同工同酬絕對係納入規範之重中之重。
四、結論 – 需要法律上之工具來栓螺絲。
本會在此慎重強調本會之立場絕對係反對假派遣、假承攬之勞僱關係,尤其是對於公部門濫用的情形,更是無法接受。惟現今面對非典型僱傭泛濫之現實狀況,本會認為現時有利用法律手段來整治之必要,尤其要著重提高要派單位的責任,以支持立法不代表支持派遣的邏輯,衷心希望立法係為了處理「踐踏勞動尊嚴」及「扭曲勞動價值」的勞動商品化情形,如能「備而不用」,方為我國勞工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