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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核電延役公投案理由書不實 中選會應立即停止違法聽證會
2019-06-11 @ 10:00 上午 - 11:00 上午
文/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時間:2019年6月11日(週二) 上午10:00
地點:中央選舉委員會門口(徐州路)
陳情人代表:施信民(創會會長)、劉志堅(現任會長)
中選會將於11日下午02:00舉辦李敏所提核電廠延役公投之聽證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認為,中選會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等相關條文的聽證程序,讓地方居民、所在地地方政府、環保團體等利害關係人參與,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行政違失之舉發」向中選會依法提出陳情,要求中選會應立即停止違法聽證會,重新依法舉辦。
該公投案理由書內容諸多不實之處,環保聯盟也將向中選會舉發,要求中選會應依法處理,不能重演去年公投亂象,讓非事實的謊言、沒有根據的假新聞,均刊載於選舉公報,誤導選民在錯誤資訊下做決定,也使公務員做不實登載。
《行政程序法》
第十節 聽證程序
第五十五條(聽證之通知及公告)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
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第一百六十八條(陳情之定義)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第一百六十九條(陳情之方式)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