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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花蓮製造廠新城山礦場原核定「礦業用地」
3 2 月 @ 2:00 下午 - 3:3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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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範圍,與富世村距離接近。地球公民基金會志工Garu提供)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
- 時間:2026年02月03日(二)14:00~15:30
- 地點:富世村多功能集會所(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6鄰97號)
- 出席旁聽:線上報名 https://tinyurl.com/3jwf8s5c (點擊連結下載會議資料)
- 會議出席人: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專員劉思怡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副會長 白誠實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總幹事 鄭文泉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山礦場(以下簡稱亞泥新城山礦場)將於 2 月 3 日(二)下午舉行地方說明會。新城山礦區自 1974 年開始營運,早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於 1994 年立法,因此在過去從未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2023年《礦業法》修正通過,要求面積達 2 公頃以上及年產量超過 5 公噸的礦場,需補做環評。亞泥新城山礦場成為首例在持續開採狀態下,依法要補做環評的個案。
2022年02月9日「行政院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山礦場租用原住民族土地真相調查小組」公布的真相調查報告中,有4點建議事項共識:(1)政府誠懇面對真相,制定「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計畫」(2)亞泥公司成立基金與部落共管、(3)制定「礦場轉型與土地再利用計畫」(4)主動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在本次環評的開發範圍中,部分用地已被認為租用過程有欺騙族人、未經同意塗銷耕作權之嫌,真相調查報告業已要求盡速回復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落實轉型正義。
2024年0403花蓮強震之後,亞泥新城山礦場周遭出現兩處土石崩塌,對鄰近部落的居住安全構成實質威脅。隨著礦區持續開採,未來採掘高度將下降至海拔 120 公尺,礦場採掘平台將更加貼近部落族人生活所在之處,進一步加劇對日常生活的影響。亞泥應踐行真相調查報告中制定「礦場轉型與土地再利用計畫」,應與當地部落族人討論,達成共識後提出明確的關場時程與採掘平台土地利用轉型的規劃,確保部落未來的永續發展。
我們誠摯邀請媒體朋友關注本案。這不只是單一個案,此案環評審查的過程與內容也將成為後續其他8個需依《礦業法》補辦環評的礦場之重要參考指標。我們也得以透過審查過程,檢視礦業改革的成效,是否真正落實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同時兼顧環境影響與人民權益。
【補充資料】「亞泥新城山礦場」開發大事記
1957年 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亞泥新城山礦場礦權。
1973年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泥公司)取得原屬於華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礦權。亞泥公司向秀林鄉公所辦理承租原保地,鄉公所在承租過程中有欺騙太魯閣族人、未經同意塗銷耕作權之嫌。
1974年 亞泥新城山礦場正式開始營運。
1977年 經濟部礦業局批准亞泥新城山礦權展延期限20年,1997年到期。
1994年《環境影響評估法》立法,但既有礦場無須經環評法審查。
1997年 經濟部礦業局再次批准亞泥新城山礦權展延期限20年,2017年到期。
2017年 立法院提出《礦業法》修法。礦務局在《礦業法》草案送出前,核准亞泥新城山礦權展限,2037年到期。
2019年 在地族人-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與地球公民基金會提出行政訴訟,針對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希望政府撤銷展限處分。
2021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亞泥公司敗訴,亞泥公司的採礦執照應予撤銷。但依《礦業法》相關規定,該礦場可繼續經營。
2022年 玻士岸部落會議針對是否同意亞泥公司繼續使用亞泥新城山礦場進行諮商同意投票,共投下294票同意、45票不同意。同年,行政院核定「亞泥新城山礦場租用原住民族土地真相調查報告」認為土地租用過程有瑕疵,忽略傳統慣習,應該回復原住民保留地的權利。
2023年 行政院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包括刪除「霸王條款」規定、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尊重原住民族權益、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等等。亞泥新城山礦場須依法在3年內補辦環評,而修法前亞泥已申請礦權展限20年一事,應執行《礦業法》附帶決議,其礦權展限期間不得超過5年,2029年礦權將到期。
2026年 亞泥新城山礦場第一次辦理環評,召開地方說明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