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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監所關注小組|針對張錫銘不予許可假釋案行政訴訟今日宣判結果

文/監所關注小組

今天(10/19)是張錫銘先生針對第十六次假釋未通過案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宣判日(111年度監簡字第3號)。很遺憾在行政法院的保守與躊躇之間,仍讓矯正署得透過寬泛的行政裁量,恣意地否決掉受刑人生命的各種可能。不過,就算本次的判決結果不盡人意,但我們與張先生的家人仍會陪伴著張先生繼續的走下去,努力的讓一切努力被看見。

而本次判決結果正如最後言詞辯論庭中所呈現的一樣,矯正署不斷的將張先生申請被害人修復被檢察署駁回一事,理解成張先生的推諉卸責,法官也進一步責難張先生,認為張先生應當透過家人與朋友來與當事人達成和解。

然而,這樣的見解卻都忽略掉在監受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拘束的事實,並非如同一般人,或是審判與偵查中的被告,仍得以透過各式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方式自由來往,並決定何時開啟與如何開啟與被害人的修復。而家人與朋友不該成為被連坐處罰的客體,一人做事卻要親友承擔的被害人修復難道是我們所樂見的嗎?更何況透過加害人與被害人私下接觸的方式,而不是由國家作為中介主導的修復更可以確保修復過程的順利?亦或最終只是淪為弱弱相殘的悲劇。當受刑人依據法令並合法申請國家管道卻處處碰壁時,到底是誰在推諉卸責?又是誰不願意促成加害人與被害人的修復?

而在張先生的案件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所有的判決爭點都正好凸顯了當前假釋制度的困境與危機。實際上,這些問題都不會因為矯正署的勝訴而獲得妥適的解決,未來也只會持續不斷的發生與面臨挑戰。而以下正是當前假釋制度的三大困境。

▉ 一、假釋規範模糊不清

目前假釋的規定是依照刑法第77條辦理,亦即有悛悔實據者得許假釋出獄,但是所謂「悛悔實據」指的是什麼卻從來沒人說得清楚,不管法務部或矯正署出了再多的規範與試圖明確化其內涵,最後在審判中的呈現就是矯正署的一句「綜合判斷」。而在張先生最後一次的言詞辯論庭中更是呈現了其中的荒謬。當張先生的訴訟代理陳律師不斷指陳矯正署於法無據進行某項判斷時,矯正署卻以游擊戰一般的姿態躲到另外一個要件之中,繼續主張自己是綜合判斷,所以可以塞進各式各樣的因素。

當我們的監獄宣示了矯正教化的目標,卻在受刑人詢問該如何努力時,以國家機關之姿進行游擊戰,邊打邊跑,完全令人摸不著頭緒的行政裁量,試問該讓受刑人如何努力?

▉ 二、假釋救濟制度無用

在釋字691號解釋後,雖然正式承認了受刑人得以針對假釋准駁決定進行訴訟,但是實際上正如小組先前曾經針對本號解釋後的判決進行實證調查,十年之間僅有一件因為登載錯誤而成功的案例(還是2020年七月前的舊法時期),而除了敗訴以外,更多的是連法院大門都進不去的形式判決。不論是訴之聲明錯誤或是標的不清,光是這些一筆一畫,都讓受刑人感到無能為力,更何況能站在法官面前向法官要求救濟的可能,在受刑人資訊普遍不足且書信往來時間大幅受限於其所控告之對造時,我們是否能有更精緻與更加適合於受刑人或甚至是專門針對監所行政訴訟的程序與管道?

▉ 三、被害人修復之困境

而正如張先生的案件之中所呈現的荒謬結論。在近來不斷提倡被害人修復與修復式司法的當下,我們到底期望怎麼樣的一個未來?是一個只在意賠償與否的修復,又或是一個大幅交給民間並由特定民間團體把持的商業經營模式的修復式司法?還是任憑加害人與被害人自立自強的修復可能?當國家自身的能力不到位時,直接將相關的責任歸咎於受刑人,甚至是受刑人的親友,這難道不正是國家的推諉卸責嗎?更何況許多的受刑人在入監時,當時的法律背景仍沒有建置相關制度,此時一概的以現在建構的制度去作為加重並從嚴審查的假釋審查是否恰當?

即使在燭火微弱的所在,我們仍然認為受刑和刑法仍在意自由!

▉ 受刑作為對話的開始 ▉

犯了錯或許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但是並不代表社會就能對於這些人進行無端地追索,反而入監服刑正是一次對話的開始,讓在制度外圍的人們得以正面的與國家交鋒並試著對話,學習與認知到制度,並熟稔如何在制度規範下進行社會互動的可能,而這些難道不就是矯正教化的目的?

然而,在近來走向兩極化刑事政策的背景之下,卻不斷地要將一群人排除於社會之外,三振條款的設置、監護處分的修法,當我們把這些人拒之於邊緣時,我們還期望他們能回歸社會嗎?還是當這群人犯錯時,我們就沒打算讓他回來?站在滿佈規則的社會之中,難道我們就不擔心下一個墜落的會是我們?還是說我們想要建立一個不會犯錯也不能犯錯的社會?

在判決的今日,張先生的家人依然如常上班、工作,張先生也繼續在台南監獄接受矯正教化。張先生的小兒子曾經這麼說,期待在父親回來那天,帶著從未相處過的父親到自己所熟悉的北台灣走走,「重新學著當父子」。前方仍是荊棘,張錫銘先生仍在監內等待重返社會貢獻己力的那日到來,小組也將與當事人與家屬持續攜手,即使迎來都是絕望,我們仍只向著希望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