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民間版修法草案記者會|性私密影像官方草案有破口,應完善杜絕數位性暴力橫行

文/婦女救援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行政院在2022年3月10日通過《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下稱「官方草案」),以法規的明定來扼止性私密影像外流的濫行無阻,避免如台版N號房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悲劇不斷重演。目前官方草案已出委員會,即將進入黨團協商階段。

婦女救援基金會、國立中正大學盧映潔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數位女力聯盟(下稱「民間團體」)憂心目前草案未將「威脅要散布合意/自願(含誘騙)拍攝之性私密影像」的犯罪型態納入的問題,並進一步關注官方草案未能解決的「境外散布」、「無法命加害人交出影像」等問題,召開本次記者會公布民間版草案(詳參附件),並邀請范雲立委及高嘉瑜立委出席支持,期望立法院能補正三大破口:

第一道破口:犯罪類型規範不足,被害人被威脅無法可管

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統計資料,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有高達60%是「合意/自願(含誘騙)」拍攝的;則官方草案未將「威脅要散布合意/自願拍攝之性私密影像」的犯罪型態納入,將產生巨大破口。

針對此種合意、自願所拍攝的私密影像,後變為加害人威脅的工具,或被不當散布時,雖然將觸犯現行法的「恐嚇罪」,但法定刑度只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另行要求錢財,最重則可處5年)。在實務判決上,也不乏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並可以易科罰金的情形。

縱使官方草案於《刑法》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但在「合意/自願/誘騙」拍攝的情形下,僅加重處罰「未經同意散布」;如加害人尚未散布,僅能回到前述的現行法處罰。

對照被害人受到的鉅大傷害,以及散布性私密影像所造成的危害很難回復,民間團體認為現行法顯然難以達到嚇阻效果。因此建議新增「以性私密影像為恐嚇罪」,並進一步與民間版新增的「民事保護令」制度嫁接,以求完善保護被害人。

第二道破口:下架不即時,危害繼續擴大

勵馨基金會接收到的案件,是被害人C小姐表示,前男友將交往期間所拍攝的私密照片,上傳至社交平台。對此,C小姐只能一張張檢舉,然而平台審查期間是3~5天,無法想像在短時間內已經有多少人瀏覽、分享、下載,更無法防止繼續被轉載、加速散布的危險。

本次官方草案要求平台應在獲得警方通知後,下架性影像,立意良善;但忽略在影像快速流傳的網路世代,被害人「即時」下架的需求。對此,民間團體主張新增24小時的時間限制,以此讓被害人能受到即時的保護。

第三道破口:境外影像無法管,保護效果不全面

C小姐更強調,縱使有部分照片成功被下架,但加害人竟然開始轉移到「境外」的社交平台、創辦不同帳號繼續上傳;而法律受限於地域性,無法要求境外網站下架。婦女救援基金會也遇到被害人表示,加害人威脅要散布私密照片,報警後,都無法快速、有效地處理私密照片,讓她覺得十分無助,只能無助地等待照片被外流。

對於性私密照片的取回,現行是依搜索、扣押的程序。一來,只有檢察官、法官有權為之,亦即被害人難以從警察機關尋求協助;二來,搜索、扣押的發動在保障性影像受威脅的被害人,較為遲延。而在官方草案也只處理到散布後的下架程序,但忽略了尚未散布而遭威脅的問題,無法預防悲劇發生。

對此,民間團體認為應增設「民事保護令」,透過法院即時的裁定,命令加害人交付、刪除、銷毀或移除已上傳的性私密影像,來解決境外散布的問題。

綜上所述,民間團體呼籲立法院應參考民間版草案意見,補正官方草案的破口,並儘速三讀通過「保護性私密影像」的修法草案,保障數位時代人民免於性別暴力的權利。

【發言內容】

范 雲/立法委員

立委范雲今(18)出席由婦女救援基金會主辦之「性私密影像官方草案有破口,應完善杜絕數位性暴力橫行」記者會。

立委范雲表示,2020上任以來范雲就非常關注此議題,已經提出2個專法、4個修法。范雲強調,「性私密影像本身並不可恥,可恥的是用以散布、威脅傷害他人的加害者」。在網路上所遭受的傷害,並不亞於實體的性暴力。范雲表示,立院辦公室也時常接到有民眾來電陳情,許多被害人從此對人失去信任、不敢再進去關係、甚至連和陌生人說話都會害怕,這些都是確確實實造成的傷害。

記者會上,范雲與民團共同指出官方草案的破口。包括:現有草案並未涵括「威脅散布」合意拍攝之性影像的犯罪,只能用刑法恐嚇罪處理。忽略法益並不相同,也沒有意識到被性影像威脅的被害人,其實就已經成為數位性暴力的被害者。

以及,現行草案要求平台即時將性影像限制瀏覽,但沒有要求加害人自主下架,只能用刑事訴訟法的搜索或扣押程序,民間團體認為,應該設計保護令的機制,加速加害人交付性影像的時間,也能用以解決國內法無法要求境外網站下架的問題。

立委范雲指出,防止性私密影像被散布的修法,是這個會期的重要法案,已經進入最終協商階段。民間團體在關鍵時刻指出現有版本的缺口,是給我們機會把法修得更好、更完善。范雲說:「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底線」,立法時,涵括的犯罪種類一定要充足,才能有效制止犯罪。期待最後的協商,立法院和行政院可以攜手,盡力修出完善的法案,送出立院。

高嘉瑜/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高嘉瑜在記者會上也援引親身案例指出:成人合意、自願拍攝性私密影像,事後卻反遭威脅、上傳的問題層出不窮,究竟該如何有效下架私密影像成為關鍵難題。

首先,針對合意、自願所拍攝的私密影像,雖未被散布,但若在事後變為加害人用以威脅的工具,高嘉瑜認為也同樣屬於數位性暴力的一環;縱然得依現行法恐嚇罪論處,但該罪不僅刑度僅2年有所不足,亦無法彰顯「被他人掌握性私密影像」之行為本身,對被害人所帶來的心理恐懼,必定是遠高於一般抽象的言語恐嚇。然而目前行政院版的刑法319條草案卻未納入行為人合意取得性私密影像用以威脅恐嚇被害人之規定,顯然有所疏漏。

其次,現行性防法針對性私密影像規範仍有缺口:在私密影像刪除的部分,現行法僅針對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罪,未考量私密影像之特殊性;在私密影像下架的部分,關於平台業者在色情守則自律規範禁止以及行為人應負主動交付並移除之責任方面,也欠缺適宜之規範與罰則;而在被害人保護的部分,現行性侵害防治法並未包含數位性暴力,且被害人保護、心理諮商等相關法規亦未見整合。

最後,高嘉瑜強調,針對上述提及的缺口,在她所提出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法草案皆有提出相關對策;同時,也十分願意於與民間團體提出的草案版本交換意見,期盼能共同解決現行性侵害防制法制不足的問題。

杜瑛秋/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統計資料,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有高達60%是「合意/自願(含誘騙)」拍攝的;則官方草案未將「威脅要散布合意/自願拍攝之性私密影像」的犯罪型態納入,將產生巨大破口。

針對此種合意、自願所拍攝的私密影像,後變為加害人威脅的工具,或被不當散布時,雖然將觸犯現行法的「恐嚇罪」,但法定刑度只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另行要求錢財,最重則可處5年)。在實務判決上,也不乏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並可以易科罰金的情形。

縱使官方草案於《刑法》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但在「合意/自願/誘騙」拍攝的情形下,僅加重處罰「未經同意散布」;如加害人尚未散布,僅能回到前述的現行法處罰。

婦女救援基金會認為刑法319條未納入行為人合意/自願/誘騙取得性私密影像威脅恐嚇被害人影響非常大,首先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未能納入適用,如此下被害人難以要求保全證據,以防止被散佈;被害人無專業人員、無資源、無保護機制,被害人生活在恐懼可能被散佈風險裡,包括被害人報警、訴訟、訴訟結果個資無法被隱匿,被害人安全將受威脅、被報導時被害人個資會無法隱匿、無法聲請保護令要求禁止散佈、出庭時無法要求分開出庭,被害人安全受威脅。

其次被「性影像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排除,學生、民眾忽視,甚至誤解、責難被害人。第三是被害人將可能進入數位性暴力循環、司法訴訟循環,被害人身心受創、習得無助。

李明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今天記者會一個很大的重點,除了是呼籲委員們注意目前草案尚未保護周全的犯罪類型,我們也實際請盧映潔老師協助草擬了草案,希望可以提供具體的對案供委員們協商時參考。

草案中,我們特別想強調的就是「民事保護令」這個制度的重要性。司改會跟民間團體四月召開的記者會,曾經公佈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3-1的條文,課予加害人交出、刪除檔案的義務,希望在不動用到刑事強制處分的情況下,早期地、迅速地阻止性私密影像的散布,我們這次記者會公布的草案,算是換了另外一種設計的方式來達成預防性私密影像案件的效果。

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走了20幾年,社會大眾逐漸都知道保護令這樣一個預防性的制度,如果可以善加運用,可以阻止很多後續的暴力與侵害發生。性私密影像的案件現在也在這個改變的十字路口,目前我們看到一些加害人被判恐嚇、強制罪或是傷害罪的案件,被害人很多都是經歷了一段時間的權控與無法求助,狀況才演變到後面的嚴重刑事案件。如果有民事保護令制度,我們可以更早期的保護這樣的被害人,也可以在更早期協助加害與被害人有一個牽制的動力,也許也會讓司法系統不用去多重地承接衍生出來的各種類型訴訟。

王淑芬/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勵馨非常關注數位性暴力的問題,9月30日才剛召開記者會,發表了本會調查今年1到7月,兒少、性侵、家暴共2561位服務對象是否遭到數位性暴力,結果有高達14%的比例、共有352位遭遇數位性暴力。上週10月13日,台南警方又查獲一起百人受害的案例,當我們在這邊討論的每秒鐘,都在發生數位性暴力的問題,包括網路騷擾、散布性私密影片、性勒索、科技跟騷各種類型,它已經成為社會亂象。

以勵馨服務的C小姐來說,雖然拍攝時同意,卻未經同意被散布,而她發現一張、檢舉一張,但網路傳播的速度太快,只好找勵馨求助,情況才稍微好轉。但加害者開始轉移到「境外」的社交平台、創辦不同帳號繼續上傳;而法律受限於地域性,無法要求境外網站下架,跨國又有外交的難處,雖有難處,但不能成為藉口,我們還是要盡力而為。

勵馨的實務經驗認為:要從「法制與程序這兩方面」下手。

  1. 法制面:
    • 在實務的案例中,有加害者利用性影像威脅被害人,要求發生性行為、恐嚇、取財種種性勒索行為,雖然法務部表示刑法都有了,但結果法院只能輕判,造成判決結果與人民期待有落差,這不是法院跟法官的問題,因為法官是依法獨立審判,要有法、法官才能判,法務部的做法無法嚇阻犯罪,要解決法律不足,聯盟才提議刑法增加性勒索類型。
    • 另外行政院的草案只處理到「散布後」的下架程序,忽略了尚未散布而遭威脅的問題,正如C小姐所言,要預防犯罪,不要發生才處理。所以要從散布源頭解決問題,就要增加「即時查扣加害人持有的私密影像」的保護令機制,這點在聯盟的修法草案也擬好了。
  2. 程序面:實務現況是:搜索、扣押的程序,只有檢察官、法官有權,被害人難以從警察機關尋求協助,警察機關無能為力,而跑完流程,加害人已經散布完了。建議由警政署成立「數位性暴力資料庫」與「專責單位」,提供警方足夠的工具,也能優化與簡化程序。

陳逸玲/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

現行數位性暴力四法之修法,對於合意拍攝性影像,遭威脅散佈卻尚未有實際散佈行為之成年被害人,保障嚴重不足。

前述行為之加害人雖觸犯現行刑法之「恐嚇罪」,但在被害人保護方面,卻因此種犯罪樣態未被納入「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或未能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導致被害人無法獲得身分保密、媒體報導不得揭露個資、陪同詢訊問、影像沒收或命加害人刪除、交付影像等被害人保護措施,造成數位性暴力被害人保護上的一大漏洞。

我們呼籲行政及立法部門正視被害人被性私密影像威脅勒索的恐懼及生心理影響,彌補現行修法上的不足,別讓數位性暴力修法未能到位。

張凱強/數位女力聯盟秘書長

數位女力聯盟曾協助一位姓氏較特殊的被害女性求助,因其性私密影像連同其姓名、學校、系所、社群媒體等個資,一併遭前伴侶張貼於境外色情網站,而網站協助態度消極,致使許多不肖網路使用者不斷下載、分享或轉貼,短短一周內就被散布至1400多個網站,難以有效下架移除,最終她只能選擇停用所有社群媒體帳號並改名換姓的消極作為因應。

對此,現行制度雖可採取搜索扣押程序,但其目的在於防範嫌疑人有毀證串供之虞,而非積極協助被害人取回影像或防止外流擴散,故無法有效遏止被害情事發生,故應有增設民事保護令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