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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屈打成招再苛扣冤獄補償金 蘇建和三人究竟虧欠司法什麼?民間團體回應憲法法庭不受理裁定之記者會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上週五(2023年12月29日),針對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3位冤獄受害人聲請《刑事補償法》第7條造成冤獄補償金被不當扣減一案,憲法法庭以9票同意、3票不同意(另有3名大法官迴避)作成「不受理裁定」,再度重挫3位受害人獲得公平正義的機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7團體對此結果深表遺憾,爰聯合發布聲明如下:

一、刑求取得的自白,卻成為苛扣補償金的理由

從18歲到39歲,自蘇建和等3人被指訴犯罪的那一刻起,他們用了長達21年的時間,證明自己的清白。此一重大冤案的主因之一,便是警方為了取得犯罪自白,而刑求蘇建和等人。

針對蘇建和等人遭嚴重刑求的事實,監察院曾糾正法務部、警政署。在最後認定蘇建和等無罪的判決中,法院也綜合「看守所同舍房證人證詞」、「入所身體檢查結果」、「領用止痛藥紀錄」等,認定蘇建和等確實有遭刑求。而荒唐的是,當蘇建和因冤獄而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時,法院卻認為沒有刑求,以他自白犯罪而具「可歸責事由」,而將補償金扣減到通常數額的1/3以下(3人合計1584萬)!此一荒腔走板的判斷,居然也被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所接受。

簡單來說,這等於法院對於被刑求、坐了11年多冤獄的被告說:「雖然你被刑求,但因為還是有自白犯罪,所以必須扣減你的冤獄補償金!」

司法以此粗暴、傲慢的態度對待被冤枉的受害人,何止欺人太甚?

二、違憲條文雖修法刪除,也救不回受害人被剝奪的權利

鑒於「可歸責事由」在實務運作上的問題,司法院主動提案刪除,並已於2023年12月15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此次被刪除的,正是蘇建和等向大法官聲請宣告違憲的《刑事補償法》第7條。

然而,違憲條文雖已被刪除,但卻沒有任何的方法,可以補償蘇建和等人所受的不公平對待。

在修法過程中,民間司改會綜整了過去12年來所有或刑事補償的案件,其中因具有「可歸責事由」而被扣減補償金的案件,總共有299人(占總獲償人數的23.6%)。假設由全台各賠償機關平均處理,每個法院也僅有不到10件的案件。因此,民間司改會也提出修正草案,希望過去被扣減補償金的受害人,能夠有聲請重審的機會,但卻未獲司法院及立法院接受,而沒能通過。

三、大法官未能積極捍衛冤獄受害人權利,令人遺憾

在立法上未能增訂溯及適用條款後,蘇建和等3人最後的機會,就只剩下大法官。但大法官卻以程序理由,以9:3不受理顯有違憲情形的本案(黃瑞明、詹森林、謝銘洋3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

白話地來說,大法官於112年憲裁字第149號不受理本案的原因是:

針對過去的案件聲請憲法訴訟,只有「刑事確定裁判」不受時間限制。因為「刑事補償案件」不是「刑事確定裁判」,而本案到現在已經過了太久的時間,因此憲法法庭程序上就不予處理。

我們認為,大法官據以不受理的理由,有商榷空間。對於冤案受害人的正義回復,不應該有保固期。

首先,從形式上來看,作成刑事補償決定的機關,就是各法院的「刑事庭」。程序上來看,審理程序涉及了刑事證據的判斷。從審理內容來看,法院也會透過「可歸責事由」,來判斷「受害人的無辜,是不是真的那麼無辜?」其實,這就是在受害人被認定無罪之後,還再次審酌案件事實中「受害人哪裡可疑?如何『罪有應得』?」,以至於不配拿到太多的賠償!

從蘇建和案來看,刑補法院的言外之音就是:「既然你沒做,那被刑求也不可以承認。既然你自白了,導致法院之前把你錯判成有罪,那扣減冤獄補償金也是剛好而已!」

實務上,法院將刑事補償事件,質變為對冤獄受害人「殘餘罪嫌」的審判--從案件事實來看,如果是一個「沒『那麼』無辜的無罪被告」,就要扣你的補償金!過去的冤獄受害人長期面臨此種窘境,大法官卻又以不是「刑事確定裁判」為由輕輕放下,實在令人遺憾。

四、改革刑事補償制度,停止對冤獄受害人的羞辱

刑事補償案件,具有「國家」作為加害者,人民為「受害人」的特性。冤獄補償金的給予,絕對不是受害人卑微的請求,而是回復正義的基本要求。

法院對於冤獄受害人補償金的不當苛扣、修法過程對於正義回復的視若無睹、大法官錯失保障受害人憲法權利的機會,都彰顯了司法機關缺乏了積極反省能力,同時也是對於冤獄受害人的二次羞辱!

對於刑事補償法的制度性問題,民間團體共同提出4項訴求如下:

  1. 對過去適用《刑事補償法》第7條被扣減冤獄補償金的案件,立法院應盡速修法給予適當的救濟機會。
  2. 就聲請重審的期間,《刑事補償法》第22條規定超過5年就絕對不得提出,有違憲疑慮,司法院應研議修正,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3. 就過去及現在發生的刑求、酷刑,以及冤獄受害人的社會復歸、支持、名譽回復,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調查、釐清目前的制度性缺失。
  4. 針對人民遭受刑求或其他偵查中國家權力的不當對待,立法院應盡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建立完整的預防、調查及補救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