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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修集遊惡法!保障人民集遊權!

文 /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爭議不斷的集會遊行法修法,目前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已經於3月17日進入逐條審議的階段,共有行政院版修法草案、鄭麗君委員版修法草案、林淑芬委員廢止案三個版本。主持的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許仁碩於開場便表示,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除了堅決反對換湯不換藥的行政院版草案,並且要求必須正視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成為檢警替代武器的趨勢──華光社區抗爭案、樂生509行動、徐世榮大埔抗爭等案例,說明了刑法的「妨害公務」、「侮辱公署」「聚眾不解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強制通知到場」、第85條「輕微妨害公務」,乃至「入出國及移民法」原則禁止外國人在台灣集會遊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管制區、盤查…不論是條文本身問題或實務扭曲解釋,政府仍持續動用所有手段對付異議者。

1988年「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制定公佈、1992年改名的「集會遊行法」,是解嚴後政府為管制人民集會結社而通過的國安三法之一,規定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設置禁制區限制集遊地點、警察有權強制解散集會遊行等,使集會遊行法雖然第一條立法目的名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卻違反憲法第14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行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實,因此自立法以來「集遊惡法」的批評便不曾間斷。

值此新政府將上任之際,集遊法修法勢在必行,然而行政院草案卻仍不改威權統治的思路,內政部及警政署聲稱維持社會秩序,但改採「強制報備制」、把禁制區改為「安全距離」一詞,警察仍為主管機關、強制解散權仍舊存在,只是被大法官解釋718號逼著虛應故事、換個名詞,卻和原先法條的內容沒有不同,如此和舊法一樣藉管制來限制人民集會權利的草案,集盟絕對不能接受。

另外,在檢警移送及法院判決案件量的增加中,可以觀察到新趨勢──因為司法實務判決對於集遊法適用越來越嚴格,於是警察便不再以集遊法、而是花招百出地用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逮捕、移送陳情抗爭者──令人擔憂新集遊法的通過並不等於人民集會遊行權便會獲得保障。

以目前集遊案件在實務中佔最多比例的「妨害公務」而言,在2013年大埔抗爭事件中,徐世榮教授在路上對總統馬英九抗議,遭依妨害公務逮補。當時警方宣稱周邊劃設了廣達數百公尺的管制區,當事人之一的洪崇晏便質疑,難道警方的公務包括了維持政府官員所在場合一片和諧,沒有人民的聲音?同年的華光社區擋拆抗爭中,被告林靖豪指出,警方也是在前一晚就將附近區域全面封鎖。2014年樂生509抗爭案的委任律師蔡雅瀅律師則說,當天警方以數百名警力對付幾十名苦行群眾,發生衝突後再論以妨害公務,但為何就是不願意出來面對民眾?可見目前恣意劃設的管制區或大量警力,壓縮人民的集會自由,製造警民衝突後,再以妨害公務論罪的執法模式,嚴重威脅了人民的集會自由。

林淑芬委員所提的廢止案,是集盟最初的構想,也是理論上的理想狀態,然而面對警察開始拋棄「難用」的集遊法、使用其他法律壓迫抗爭者的現狀,催生民間提出「法律專業團體版」,為鄭麗君委員接納、於立法院提出。

黃國昌委員於記者會中表示,2008年他還身為集盟一員時,不僅參與法案,也曾有替集遊惡法送終的活動,送到2016年還沒成功,自己也曾被丟包,警方甚至不願告知法律依據,令人難以想像台灣是民主法治社會。今日他代表時代力量將全力支持民間對集遊法修法的意見,也將按部就班推動相關法律的修法。

高涌誠律師指出,在大法官解釋718號已經明確宣布現行集遊法關於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的條文違憲,應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到現在已經民國105年,此一違憲狀態持續超過一年都沒有修法,反而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集會自由。終於今天我們第一次這麼接近修法,但即便成功修法之後也仍只是翻轉的第一步,如何改變人民及警方面對抗爭的思維不要仍停留在對立、而必須理解集會遊行權是一個被保障的權利,還有漫長的路要走。

此刻集遊法草案在立法院審查,除了必須拒絕行政院版「換湯不換藥」的盲腸版草案,集盟也呼籲立法院必須全面檢討集遊入罪化的條文:修改刑法「妨害公務」罪,並刪除刑法「侮辱公署」罪、「聚眾不解散」罪,及廢止社會秩序維護法,重新檢視現行法律中對集會遊行有不當限制的法律,就如高涌誠律師所再三強調:「街頭是弱勢者的媒體」──還給人民行使憲法所賦予集會遊行權的應有空間,台灣才能真正成為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對我國所評等的「自由國家」。

發起團體: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出席: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永社、黃國昌立法委員、高潞.以用立法委員、林昶佐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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