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監督施政聯盟
原標題:廢棄物清理法修法,應落實再利用查核機制
光電板依法應回收,但費用少 罰責輕?
請環境部調度協助處理南投縣廢棄物
針對國內廢棄物濫倒及不當掩埋問題嚴重,清除不易且嚴重污染農地、土壤、水資源等,而過往風災廢棄物堆置和火災問題,以及光電板廢棄物回收處理問題,再包括各地發生廢棄物違法掩埋問題,環團及立委樂見政府修法管理,也期待廢清法修法能盡速解決台灣目前的廢棄物管理亂象。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日前廢清法修法草案已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完畢,雖毋須再協商並將送院會處理,不過,環團意見及針對各界非常關心的再生能源設備回收處理,修法版本明定業者須負回收再利用責任,但違反再生能源回收處理費繳交及相關規定,罰則最高也僅訂30萬元(草案51條),根本沒有恫赫力。另外,大型風機的回收處理費率如何訂?廢棄物再利用的查核機制及人力預算經費有著落了嗎?環境部都應該說清楚,並召開公聽會於子法及相關規定中明訂。
陳昭姿再表示,包括之前於台南後壁烏樹林發生的丹娜絲風災廢棄物堆置於國防部土地並發生火災危及鄰近居民及農民耕種;學甲爐碴案至今仍有28萬噸爐碴未清除;其他如營建土石方的管理及查核都是環境部負責,因此,未來將提預算決議,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協助查核,行政院要補足查核人力預算,才能落實廢棄物再利用的查核。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喊了多年的廢清法修法,現在才看到立法院即將送院會修訂。廢清法修法後,環境部將統籌管理所有廢棄物及再利用,包括營建土石方、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的處理及再利用。而廢清法三讀修正後,管理查核機制都在子法,施行細則中的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工也要明確,尤其查核部分,才能真正達成廢棄物及其再利用的管理及查核。
陳椒華再表示,支持廢清法盡速完成修法,草案28條針對受環境部補助或促參案的廢棄物處理設施應提供餘裕量讓環境部調配處理廢棄物,包括風災廢棄物及外縣市廢棄物,因此請環境部協助南投縣處理部分廢棄物。另外,針對遏止非法棄置申請免擔保假扣押之程序要加速,否則單單確認非法棄置就可能曠日廢時(草案71、71-1、71-2條),非法棄置廢棄物清除之機率就大大降低了。
名間反焚化爐自救會宋沅臻指出,南投縣風弱擴散不易,不適合興建焚化爐,名間鄉更是。所以請環境部支援南投縣興建可行之低污染替代技術方案,包括SRF製造及水碳熱技術等設施。自救會支持修法內容:「環境部於不影響執行機關處理一般廢棄物情形下,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因此,請環境部調度外縣市焚化餘裕量來處理南投縣部分廢棄物(生活垃圾)。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指出,為有效處理颱風災害所產生的大量廢棄物,避免再發生如台南後壁烏樹林推置風災廢棄物後引發大火情形,焚燒數十日造成空污危害鄰近居民,更讓鄰近耕作農民苦不堪言。所以,支持廢清法28條修法,讓環境部可以撥用焚化爐處理餘裕量,以有效處理颱風災害之巨量廢棄物。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表示,本次《廢清法》修法仍未堵死「假再利用」漏洞,當前假再利用的核心已非製程造假,而是「產品缺乏市場去化管道,淪為非法棄置白手套」。業者為規避第39-4條囤積超量須停工之規定,常利用人頭公司簽訂「假銷售契約」,在數據上製造合規假象,實則運往農地魚塭進行「假填土、真棄置」,因此應該有兩個修法措施如下:
第一、落實產源連帶責任:於第39-2條增列「再利用產品若遭非法棄置,原始廢棄物產源事業須負連帶清理與環境復原責任」,打破大廠出廠即免責的防火牆。
第二、推動金流物流跨部會勾稽: 法定再利用委託或銷售契約書,必須檢附銀行信託帳戶或履約保證證明;同時,環境部申報系統須與財政部電子發票系統進行自動化跨部會勾稽,凡查無實質金流對價者,一律視為未完成銷售,徹底杜絕數據造假。
另外在第39-3條強調「符合產品品質規範」,但過去最常發生的爭議是產品的「溶出試驗(TCLP)」過關,但「總量分析」超標,溶出試驗設計於1986年,原本只是模擬掩埋場酸性環境,判斷廢棄物是不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因此溶出試驗合格不代表對人體無害,也不代表對環境沒有汙染,修法應將總量與溶出雙軌管制法制化,在第39-3條寫入「前項再利用產品品質規範,應同時包含毒性特性溶出程序及重金屬總量分析之最高限值,並應考量長期環境受體(如土壤、地下水)之累積效應。」
最後目前營建剩餘土石方或營建廢棄物違法回填農地,實務中常出現不清理,或以直接覆土掩蓋的方式假裝清理的情形,這類違規行為多僅依廢清法第49條處以六萬元罰款,事後卻不了了之,罰則已無明顯嚇阻效果,目前土石方處理費每立方公尺3,000元至4,500元,若回填高度以一公尺來算,只需回填超過20平方公尺(二十分之一個籃球場)的面積的土地就賺高於罰則六萬元,簡直穩賺不賠,修法應將第49條的罰則全面提高,同時針對發現業者未依規定清除廢棄物,而是以直接覆土掩蓋的情形,應新增更嚴重的刑事責任,沒有清除則須連續開罰,直到清除完畢。
台南社大環境小組研究員晁瑞光認為,修法只是開始,不是結束。資源循環推動法未來最大的考驗不只在回收端,還包括在工程端。政府接下來最重要的工作,不是宣傳循環產品有多美,而是防止黑心業者利用「資源循環」的新名詞,掩護「假產品、真廢棄物」的污染歷史再次上演!真正的循環,必須讓流向可追蹤、資訊可公開、違法有代價。
晁瑞光針對通過三讀的《資源循環推動法》,提出五大提醒(完整發言稿請見雲端檔案):
1.嚴防「假產品、真廢棄物」,緊盯營建工程再生粒料及CLSM(第13、15、38條)
針對爐碴、底渣、污泥衍生物建立「高風險循環產品清單」,實施第三方獨立隨機抽驗與成分毒性檢測。
2.嚴防「假創新、真規避」,沙盒計畫必須加裝煞車皮(第37、43條)
要求所有涉及廢棄物、再生材料等高風險物質的沙盒計畫,必須強制投保環境責任險,並預先繳納「強制復原基金/保證金」,避免「創新」成為業者惡意倒閉、規避監管的工具。
3.嚴防「假回收、真囤積」,破除堆積經濟與火災黑洞(第5、20、26、42條)
未來環境部依據第26條第4項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時,必須明文加入最大堆置容量上限、最長停留時間限制以及全面裝設即時火災風險監測系統。
4.數位護照不可淪為官商私相授受,資訊必須全面公民化(第22、29條)
雖然第22條引進「唯一產品識別碼」與「動態更新流向追溯」,但在地方政府稽查人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恐將形同虛設。
5.第五,防止「中央立法、地方失守」,必須同步配置稽查量能(第2、11、40條)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專員洪碩辰指出,針對「循環經濟」的目標,提醒這僅是末端解方,仍必須從源頭減少垃圾製造。政府仍應投入更多精力做源頭減量,不應頭重腳輕。創新的循環技術在媒體版面上也許很閃亮,但從源頭減少才是真正的根本解方。也提醒循環經濟不代表零廢棄,原料不可能達成100%的回收,品質也會隨回收次數而裂化,不可能無限循環。而再製造的製程中,也必定會消耗相關的水、電,這些都無法「循環」。切勿認為只要有循環就可以解決問題,也不應過度美化。
而源頭減量不能只停留在消費端,還要更重視生產端,許多垃圾問題不在於被丟棄,更在於不需製造,比如本次修法中的網路購物,就充斥許多只能靠廣告刺激消費的商品,但都不是民生所必需。也請環境部和相關機關一同研商,哪些產業是高污染,而且並非社會必需的產業,應規劃退場機制。
另外提醒,隨著技術改變,現在有越來越多的新材料或複合性材料,這些材料可能沒有再利用的技術,甚至比過往材料更難處理。因此相關機關也應有前瞻性的規劃,本次修法讓主管機關有要求企業提供必要資料的權限,應多加利用。尤其當提到本次修法也與氣候變遷相關時,也要提醒未來將大量建設的再生能源裝置,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以及蓄電池等儲能設備的處理機制,都有必要及早做準備。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書面意見指出,我國目前廢棄物源頭減量不力、循環利用不彰,假再利用或假處理、真廢棄橫行,有機廢棄物偏重會破壞資源且衍生灰渣與空污問題的焚化技術,且各地垃圾焚化爐喪失公共建設的本質,淪為事業單位節省處理成本、操作業者收受事廢追求更大利潤、擁有焚化爐的縣市政府轉嫁垃圾處理成本以討好選民讓民眾享有低廉垃圾費的營利工具,甚至許多地方議員掌握廢棄物進廠配額,大賺不義之財甚至操控焚化爐處理量能,這些在在妨礙中央行使廢清法28條授權的廢棄物處理設施調度權以解決垃圾堆置危機。
在問題盤根錯節、病入膏肓的此刻,欣見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議環境部研議已久的廢清法與資再法修法,除了把再利用管理辦法的制定回歸環境部且於母法中明確化再利用管理架構,大幅加強廢清法46條非法棄置或處理廢棄物的刑責及其涵蓋範疇,同時讓地方政府可於查獲非法棄置案件後於要求污染行為人清理的第一時間即行使假扣押,避免其脫產卸責;且參採林淑芬委員提議,補強沒有牙齒的28條設施調度權,要求只要是經中央補助或依促參法興設的設施,都須於契約中保留一定比例量能配合中央調度。
同時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的資再法,也明確授權中央行使多種源頭減量措施,還參採林淑芬委員提議,建立由業者設立責任組織回收其廢棄產品的自主回收制度,與廢清法中的繳費制雙軌並行,讓環境部可以利用更多元、彈性的手段,促進廢棄物的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然而雖然兩法更加完善,但仍有許多期待未入法,且仍有瑕疵,比如資推法26條新增的自主回收制沒有對應罰則,希望行政院或立法院能儘快提案增補罰則,以免爭議;另外環團希望課徵事業廢棄物管理費,卻因為政院管控基金設立數量已達上限而未能入法,鑑於中央與地方的環境部門都沒有經費處理許多找不到污染行為人的非法棄置場址,建議政院能儘速提案修正土污法,擴大該法整治範疇與費基,納入非法棄置廢棄物清理;否則就應保留更多比例的稅收,供環境部門查核不法與處理這些無主非法棄置場址,莫讓國土淹沒於廢棄物中。


